賣方給買方提供了貨物,但買方遲遲不給貨款,賣方去法院起訴的話,能否要貨款的利息損失呢?如果買賣合同約定了利息,毫無疑問是可以要利息的,但合同中如果沒有約定利息,那該怎么辦呢?還能要利息么?
案情簡介:
原告:伏某
被告:謝某某
原、被告系小學同學關(guān)系。被告謝某某于2021年12月份起陸續(xù)向原告伏某購買板材,至2022年1月,被告欠付原告板材款19000元。后經(jīng)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僅支付貨款1500元后,尚余貨款17500元一直未付。
對于未付的貨款,能否要利息呢?
有一種觀點認為,沒法要利息的,因為被告一直沒有給寫欠條,也沒有同意給利息,那還怎么要利息?如果寫了欠貨款多少錢的欠條,欠條上寫明利息是多少,那就能要利息,可原告只能證明欠貨款多少錢,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是有利息的,所以說,是沒辦法要利息的。
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根據(jù)《買賣合同解釋》第十八條第四款規(guī)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違約行為發(fā)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chǔ),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違約行為發(fā)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違約行為發(fā)生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quán)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為基礎(chǔ),加計30—5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
也就是說,被告經(jīng)原告催要后未履行付款義務(wù),已經(jīng)構(gòu)成違約行為了,因此,原告有權(quán)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謝某某給付原告伏某貨款17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計算方式:以17500元為基數(shù),自2022年10月18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貨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律師觀點:
在買賣合同中,雙方交易完成后,要及時進行結(jié)算,并保留好結(jié)算的憑證,一定是要雙方簽字認可的,同時,在結(jié)算時,為了促使買方盡快的還款,可以約定逾期付款的利息,一旦買方逾期付款,賣方能有證據(jù)起訴,并且要求利息。如果沒有約定利息,也可以要求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貨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利息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