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匯編食貨典
第四十九卷目錄
田制部匯考九
元二〈成宗一則 成宗元貞二則 大德八則 武宗至大四則 仁宗皇慶一則 延祐五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泰定三則 文宗一則 文宗天歷一則 至順一則 順帝至元一則 至正四則〉
明一〈總一則 太祖洪武十一則 成祖永樂四則 宣宗宣德四則 英宗正統(tǒng)八則 代宗景泰二則 英宗天順五則 憲宗成化六則〉
食貨典第四十九卷
田制部匯考九
元二
成宗 年立都水防田使司修治河渠圍田
按
《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
《續(xù)文獻通考》:成宗時,臣寮奏,太湖、淀山湖,昨嘗奏過先帝,差倩民夫三十萬,疏掘已畢。今諸河日,受兩潮漸至沙漲,若不依舊宋例,令軍屯守,必致坐隳成功。淀山湖圍田賦糧二萬石,就以募民夫四千,調軍士四千,與同屯守,立都水防田使,司職掌,收捕海賊,修治河渠圍田。有旨從之。
元貞元年十一月戊戌,詔江浙行省括隱漏官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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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元貞二年,令道士貿易、田者、輸稅,立諸處屯田,又括諸占據及匿隱田,令輸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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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成宗本紀》:二年二月丙辰,詔江南道士貿易、田者、輸田、商稅。庚申,自六盤山至黃河立屯田,置軍萬人。秋七月庚午,肇州萬戶府立屯田。壬午,括伯顏、阿朮、阿里海牙等所據江南田及權豪匿隱者,令輸租。
大德元年,給田月兒魯匠者置五條河屯田,罷括兩淮民田,徙襄陽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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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春正月乙亥,給月兒魯匠者田,人百畝。己丑,置屯田于五條河。九月丙寅,罷括兩淮民田。十二月丙申,徙襄陽屯田合剌魯軍于南陽,戶受田百五十畝,給種、牛、田具。
大德二年,禁諸王、公主、駙馬受獻公私田地。立汀州及吉、贛屯田,括江南隱蔽田,以閒田給蒙古軍。以官田許民佃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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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成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壬辰,禁諸王、公主、駙馬受諸人呈獻公私田地及擅招戶者。丁酉,置汀州屯田。三月庚寅,以兩淮閒田給蒙古軍。九月庚戌,吉、贛立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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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xù)文獻通考》:二年二月,括江南隱蔽田,令輸租。又按
《續(xù)通考》:二年,凡在官之田,許民佃種輸租。大德三年六月癸丑,罷大名路所獻黃河故道田輸租。
按
《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四年,罷稱海屯田,置太和嶺及五條河屯田。按
《元史·成宗本紀》:四年二月甲戌,罷稱海屯田,改置于呵札之地。乙亥,置西京太和嶺屯田。夏四月丙辰,置五條河屯田。
大德六年,以江南富戶侵占民田,追收其璽書。給貧乏漢軍地,頃遣官會計稱海屯田。又置黃花嶺屯田。令江南寺觀續(xù)置民田者,輸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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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成宗本紀》:六年春正月庚戌,帝語臺臣曰:朕聞江南富戶侵占民田,以致貧者流離轉徙,卿等嘗聞之否。臺臣言曰:富民多乞護持璽書,依倚以欺貧民,官府不能詰治,宜悉追收為便。命即行之,毋越三日。五月乙巳,給貧乏漢軍地,及五丁者一頃,四丁者二頃,三丁者三頃,其孤寡者存恤六年,逃散者招諭復業(yè)。九月乙未,遣阿牙赤、撒罕禿會計稱海屯田歲入之數,仍自今令宣慰司官與阿剌臺共掌之。冬十月甲子,置大同路黃花嶺屯田。十一月辛亥,詔江南寺觀凡續(xù)置民田及民以施入為名者,并輸租充役。大德七年,減益都諸處民墾牧馬地租,罷歸德府括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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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成宗本紀》:七年春正月己酉,以益都諸處牧馬之地為民所墾者,畝輸租一斗太重,減為四升。壬子,罷歸德府括田。
大德八年,以吳江、松江潮水久淤,湮塞良田,役夫浚治。括兩淮豪民所占地,令輸租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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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成宗本紀》:八年五月壬申,中書省臣言:吳江、松江實??诠实?,潮水久淤,凡湮塞良田百有馀里,況海運亦由是而出,宜于租戶役萬五千人浚治,歲免租人十五石,仍設行都水監(jiān)以董其程。從之。按
《續(xù)文獻通》:考八年十月,括兩淮地為豪民所占者,令輸租賦。
大德九年,敕豪右所占芍陂、洪澤等屯田,及僧錄林起祐所冒官田,悉令輸租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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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成宗本紀》:九年冬十月戊戌,詔芍陂、洪澤等屯田為豪右占據者,悉令輸租。辛丑,常州僧錄林起祐以官田二百八十頃冒為己業(yè)施河西寺,敕募民耕種,輸其租于官。
武宗至大元年,皇子和世?請立總管,括瀕河荒地,以中書省臣言不果行,令天下具屯田。籍聞奏追諸王、公主以下賜田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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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秋七月壬戌,皇子和世?請立總管府,領提舉司四,括河南歸德、汝寧境內瀕河荒地約六萬馀頃,歲收其租,令河南省臣高興總其事。中書省臣言:瀕河之地,出沒無常,遇有退灘,則為之主。先是,有亦馬罕者,妄稱省委括地,蠶食其民,以有主之田俱為荒地,所至騷動。民高榮等六百人,訴于都省,追其驛券,方議其罪,遇赦獲免,今乃獻其地于皇子。且河南連歲水災,人方闕食,若從所請,設立官府,為害不細。帝曰:安用多言,其止勿行。十一月己巳,中書省臣言:天下屯田百二十馀所,由所用非人,以致廢弛,除四川、甘州、應昌府、云南為地絕遠,馀可興者興,可廢者廢,各具籍以聞。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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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xù)文獻通考》:至大元年,塔剌海言:比蒙圣恩,賜臣江南田百頃。今諸王、公主、附馬賜田還官,臣等請還所賜。從之。仍諭諸人賜田,悉令還官。
至大二年,給摘軍田十萬頃,屯種,拘近幸為人奏請,賜江南田千二百馀頃,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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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武宗本紀》:二年夏四月癸亥,摘漢軍五千,給田十萬頃,于直沽沿??谕头N。九月丁酉,御史臺臣言:比者近幸為人奏請,賜江南田千二百三十頃,為租五十萬石,乞拘還官。從之。
至大 年,江浙行省督治圍田。
按
《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
《續(xù)文獻通考》:至大初,江浙行省督治圍田,行省以去歲水旱災傷,田禾不收,物價踴貴,百姓艱食。雖曰天災流行,亦因人力不至。即今春首農作將興,各處圍田,高下不等,合修陂塘,圍岸溝渠,曉諭農家,須要依法修置,遇旱車水澆救,遇潦泄水通流。會集行都水監(jiān)官李都水,講究得修浚之際,田主出糧,佃戶出力,系官圍田,若無總佃,貧窮無力,不能修浚者,量其所須,官為借貸。收成日,抵數還官。事有成效,勸農官擬升賞,聞奏。失誤者,治罪。其拋荒積水田土,多因租額太重,無人承佃。勸諭當鄉(xiāng)富上人戶,自備工本,修筑塍圍,聽令本戶佃種為主。拋荒官田,止納原租。初年免徵,次唯半,而三甫全。積荒則三年后,第依民田輸稅,諸人不得爭奪。及照到前庸田司五等,圍岸體式,以水為平平者,為第一等。高七尺五寸,底闊一丈,面闊五尺,田高一尺,為第二等。高六尺五寸,底闊九尺,面闊四尺五寸,田高二尺,為第三等。高五尺五寸,底闊八尺,面闊四尺,田高三尺,為第四等。高四尺五寸,底闊七尺,面闊五尺五寸,田高四尺,為第五等。止添備水高三尺,底闊六尺,面闊三尺。若山水原落圍岸,迫近諸湖去處,自愿增者,聽。
至大四年,仁宗遣使檢覈小云石不花所獻河南荒田。以司徒蕭珍城中都毒民,命還所占民田。及即位。詔罷冒獻官民田地歲糧。禁諸僧寺冒侵民田。按
《元史·仁宗本紀》:至大四年春正月庚辰,武宗崩。二月,遣使檢覈小云石不花所獻河南荒田。司徒蕭珍以城中都徼功毒民,命追奪其符印,還中都所占民田。三月庚寅,即皇帝位。冬十月丁丑,禁諸僧寺毋得冒侵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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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xù)文獻通考》:四年,先尚書省用建言者,冒獻河、汴官民田地為無主,奏立田糧府,歲輸數萬石,是歲詔罷之,命河南行省復其舊業(yè)。
仁宗皇慶元年,敕定兩淮民種荒田,例遣官經理河南屯田。又定僧人田制。敕諸王歸還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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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仁宗本紀》:皇慶元年二月庚寅,敕兩淮民種荒田者,如例輸稅。三月甲子,遣戶部尚書馬兒經理河南屯田。夏四月壬午,敕:僧人田除宋之舊有并世祖所賜外,馀悉輸租如制。秋七月丙午,敕諸王小薛部歸晉寧路襄垣縣民田。
延祐元年,遣人視駐蹕,所侵民田,計畝給直。括淮民所佃閒田。經理江浙、江西、河南民田。又經界諸衛(wèi)屯田。
按
《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元年閏三月辛酉,遣人視大都至上都駐蹕之地,有侵民田者,計畝給直。冬十月乙未,遣官括淮民所佃閒田不輸稅者。庚戌,遣張驢經理江南田糧。十二月乙巳,敕經界諸衛(wèi)屯田。按
《續(xù)文獻通考》:延祐元年,詔經理江浙、江西、河南民田,時平章章閭言:經理大事,世祖已嘗行之,但其間欺隱尚多,未能盡實。以熟田為荒地者有之,懼差而析戶者有之,富民買貧民田而仍其舊名輸稅者亦有之。由是歲入不增,小民告病。若行經理之法,俾有田之家,及各位下、寺觀、學校、財賦等田,一切從實自首,庶幾稅入無隱,差徭亦均。于是遣官經理。其法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實于官?;蛞允鞛榛模蕴餅槭?,或隱占逃亡之產,或盜官田為民田,指民田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并許諸人首告。十畝以下,其田主及管干田戶皆杖七十二。十畝以下,加一等。一百畝以下,流竄北邊,所隱田沒官??たh正官不為查勘,致有脫漏者,量事論罪,重者除名。然期限猝迫,貪刻用事,富民黠吏,并緣為奸,以無為有,虛具于籍,往往有之。于是人不聊生,盜賊并起,其弊反有甚于前者。
延祐二年,罷經理冒括田租。
按
《元史·仁宗本紀》:三年八月乙未,臺臣言:蔡五九之變,皆由昵匝馬丁經理田糧,與郡縣橫加酷暴,逼抑至此。新豐一縣,撤民廬千九百區(qū),夷墓揚骨,虛張頃畝,流毒居民,乞罷經理及冒括田租。制曰:可。
延祐三年,減免諸省自實田租。復五條河屯田。罷張驢在江浙括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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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仁宗本紀》:三年九月辛丑,復五條河屯田。按
《續(xù)文獻通考》:三年正月,詔免江浙等三省自實田租。二年,時方警贛寇之亂,而張驢在江浙復以括田迫民,有至死者,御史臺累言其害,故詔罷之,復命河南自實田,自延祐五年始,止科其半,而汴梁一路凡減虛增之數二十萬石。
延祐四年冬十月己酉,給兩淮屯田總管府職田。按
《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五年,置重慶路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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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仁宗本紀》:五年十二月辛亥,置重慶路江津、巴縣等處屯田,省成都歲漕萬二千石。
英宗至治二年三月庚辰,敕江浙僧寺田,除宋故有永業(yè)及世祖所賜者,馀悉稅之。
按
《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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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xù)文獻通考》:時民有吳機孫者,以賄交權貴,謂故宋高宗吳皇后為其族祖,姑有舊賜湯沐田,在浙西,愿獻于朝執(zhí)政者,為奏官幣十二萬五千錠,償其直,而實分取之。以所獻田,付普慶寺,命宣政院官奉旨馳驛,至浙西疆,其田則皆編戶恒產。宋文瓚往白廉使朵兒只班收所獻田民,按問得實,追所誑官幣一萬錠,付庫。使者言文瓚沮旨,執(zhí)政大怒,收文瓚按問,會朝廷亦知其誑,獻田者抵罪。
泰定帝泰定元年,罷諸路屯田,置海剌禿屯田總管府,又張圭與宋文瓚奏請拘累朝所賜諸王、公主、駙馬及百官、宦者、寺觀田,還官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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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元年三月丁亥朔,罷大同路黃華嶺及崇慶屯田。六月庚午,置海剌禿屯田總管府。按
《張圭傳》:圭拜中書平章政事。泰定元年六月,車駕在上都。先是,帝以災異,詔百官集議,圭乃與樞密院、御史臺、翰林、集賢兩院官,極論當世得失,與左右司員外郎宋文瓚詣上都奏之。其議曰:天下官田歲入,所以贍衛(wèi)士,給戍卒。自至元三十一年以后,累朝以是田分賜諸王、公主、駙馬,及百官、宦者、寺觀之屬,遂令中書酬直海漕,虛耗國儲。其受田之家,各任土著奸吏為贓官,催甲斗級,巧名多?。挥智因屍揉]傳,徵求餼廩,折辱州縣,閉償逋負,至倉之日,變鬻以歸。官司交忿,農民窘竄。臣等議:惟諸王、公主、駙馬、寺觀,如所與公主桑哥剌吉及普安三寺之制,輸之公廩,計月直折支以鈔,令有司兼令輸之省部,給之大都;其所賜百官及宦者之田,悉拘還官,著為令。帝不能從。
泰定二年十二月壬寅,右丞趙簡請行區(qū)田法。按
《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泰定三年春正月壬子,以山東、湖廣官田賜民耕墾,人三頃,仍給牛具。
按
《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 年,朵耳直班乞均公田。
按
《元史·文宗本紀》不載。按
《續(xù)文獻通考》云云。
天歷二年九月乙卯,市故宋太后全氏田為大承天護圣寺永業(yè)。
按
《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至順二年,以平江官田隸宮相都總管府,還大玉清昭應宮田百頃。
按
《元史·文宗本紀》:至順二年五月甲午,以平江官田五百頃立稻田提舉司,隸宮相都總管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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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xù)文獻通考》:二年十月,詔還平江路大玉清昭應宮田百頃,官勿徵其租。
順帝至元三年十一月丙午,立屯田于雄州。
按
《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二年六月戊申,命江浙撥賜僧道田還官徵糧,以備軍儲。
按
《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三年,設分司農司于近京各府立法佃種,雇募江浙能種水田者為農師。
按
《元史·順帝本紀》:十三年春正月辛未,命悟良哈臺、烏古孫良楨兼大司農卿,給分司農司印。西自西山,南至保定、河間,北至檀、順州,東至遷民鎮(zhèn),凡系官地及元管各處屯田,悉從分司農司立法佃種,合用工價、牛具、農器、谷種、召募農夫諸費,給鈔五百萬錠,以供其用。庚辰,中書省臣言:近立分司農司,宜于江浙、淮東等處召募能種水田及修筑圍堰之人各一千名為農師,教民播種。宜降空名添設職事敕牒一十二道,遣使赍往其地,有能募農民一百名者授正九品,二百名者正八品,三百名者從七品,即書填流官職名給之,就令管領所募農夫,不出四月十五日,俱至田所,期年為滿,即放還家。其所募農夫,每名給鈔十錠。從之。丙戌,以武衛(wèi)所管鹽臺屯田八百頃,除軍見種外,荒閒之地,盡付分司農司。三月己丑,以各衙門系官田地并宗仁等衛(wèi)屯田地土,并付司農分司播種。夏四月己酉,詔取勘徐州、汝寧、南陽、鄧州等處荒田井戶絕籍沒入官者。立司牧署,掌司農分司耕牛。八月辛亥,賜脫脫東泥河田一十二頃。
至正十四年十一月丙寅,詔:江浙應有諸王、公主、后妃、寺觀、官員撥賜田糧,及江淮財賦、稻田、營田各提舉司糧,盡數赴倉,聽候海運,以備軍儲。
按
《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六年三月癸未,臺臣言:系官牧馬草地,俱為權豪所占。今后除規(guī)運總管府見種外,馀盡取勘,令大司農召募耕墾,歲收租課以資國用。從之。
按
《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一
明制,諸衛(wèi)分軍屯田則例,皆隨地而異,其頃畝額數,亦隨時增損焉。
按
《續(xù)文獻通考》:明初,命諸衛(wèi)分軍于龍江等處,及邊境荒田,撥軍屯種,每軍種田五十畝,為一分?;蛴卸喙巡坏日?,大率衛(wèi)所軍士,以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又有二八、一九、四六、中半等例,皆隨地而異。
計各處屯田總數 在京錦衣等五十四并后軍都督府,原額屯田共六千三百三十八頃五十一畝零。嘉靖四十一年額,五千五十三頃八十五畝零,糧二萬八千二石六斗零。萬歷七年,新增并勘出還官首地銀,二萬一千七百九十一兩二錢零,鈔五萬六千九百四十貫。
南京錦衣等四十二衛(wèi)屯田,共九千三百六十八頃七十九畝零。見額屯田二萬二千六百九十六頃六十六畝,糧一十五萬一千五百二十五石七斗,銀一萬二百六十六兩四錢。
中都留守司,并所屬衛(wèi)所,及皇陵衛(wèi)屯田,共七千九百五十三頃七十八畝零。
北直隸衛(wèi)所原額屯田,共一萬六十四頃二十五畝零。嘉靖中額,四萬三千六百四十八頃四十六畝零,糧二十一萬九千七百八十一石五斗零。萬歷中額,新增并勘出首地銀,四萬四百六十二兩七錢零。秋青草二十二萬一千四百五十三束,谷草一百八十七束。
南直隸衛(wèi)所屯田,共二萬七千四十四頃四畝零。嘉靖中額,四萬八千八百一十八頃三十六畝零,糧四十二萬七千四百三十七石五斗零,銀六兩三錢零。大寧都司衛(wèi)所屯田,共二千一百二十六頃七十六畝零。
萬全都司衛(wèi)所原額屯田,一萬九千六十五頃七十二畝零。嘉靖中額宣府屯田,四萬七千八百九十二頃四十七畝,糧一十九萬八千六十一石六斗零。浙江原額屯田,共二千二百七十四頃一十九畝零。嘉靖中額,二千三百九十頃六十畝零,糧六萬八千二百九十六石零。
湖廣原額屯田,共一萬一千三百一十五頃二十五畝。嘉靖中額,五萬七百四十九頃七十二畝零,糧三十八萬七千五百四十五石零。
河南原額屯田,共三萬六千三百九十頃一十七畝零。嘉靖中額,五萬五千五百九十八頃二十三畝零,糧三十三萬三千五百八十九石。
江西原額屯田,共五千六百二十三頃四十一畝零。嘉靖中額,五千四百七十一頃三十八畝零,糧二萬一千五百四十六石零。
陜西原額屯田,共四萬二千四百五十六頃七十二畝零。嘉靖中額,一十六萬八千四百四頃四畝零,糧八十二萬三千二百四石六斗零,草折糧一千九百七十二石五斗零,拋荒糧草折銀一百一十九兩五錢零,草二百三十七萬八千五十二束,草價銀二百五十八兩五錢零,地畝糧二千四百六十二石零,地畝銀一萬七百七十九兩四錢零。
廣西原額屯田,共五百一十三頃四十畝。嘉靖中額,四千六百一十頃三十四畝六分,糧五萬五千五十四石零。內除民田徵收,及荒劃停徵,實在田二千九百一十三頃三十七畝,糧三萬四千六百九十五石零。
山東原額屯田,共二千六十頃。嘉靖中額,一萬八千四百八十七頃四十九畝零,糧八萬三百四十八石零。
遼東原額屯田,共一萬二千三百八十六頃。嘉靖中額,二萬九千一百五十八頃六十六畝零,糧二十五萬三千二百一石。
山西原額屯田,一萬二千九百六十三頃八畝零。嘉靖中額,三萬三千七百一十四頃八十八畝,糧一十萬一千九十八石零,租銀一千二十七兩八錢零,草一千二百四十束,折銀一十六兩二錢。
山西行都司屯田,一萬一百一十八頃二十畝零。嘉靖中額,大同鎮(zhèn)屯田二萬八千五百九十頃三十四畝零,糧一十二萬二千四百三十八石零,牛具地一萬二千九百六十六頃二十九畝零,徵銀八千三百二十二兩五錢零。
廣東原額屯田,共七十二頃三十三畝零。嘉靖中額,六千三百三十八頃七十九畝零,糧一十五萬一百二十九石零。
四川都司及行都司屯田,六十五萬九千五百四十五頃二十六畝零。嘉靖中額,四萬八千八百四頃一十畝,零花園倉基一千九百三十八畝,糧二十九萬四千三百三十九石零。
福建原額屯田,共三千七百七十四頃。又福建行都司并所屬衛(wèi)所屯田,共一千六百七頃三十七畝。嘉靖中額,二項共八千六百九十三頃二十二畝零,糧一十五萬一千八百四石零。
云南原額屯田,一萬八百七十七頃四十三畝零。嘉靖中額,一百一十一萬七千一百五十四畝零,糧三十八萬九千九百九十二石零。
貴州屯田,九千三百三十九頃二十九畝三分一釐八毫。嘉靖中額,三十九萬二千一百一十一畝六分一釐,糧九萬三千八百一十一石七斗四升三合六勺。
太祖洪武元年,遣周鑄等覈實浙西田畝。
按
《大政紀》:洪武元年正月甲申,遣周鑄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覈實田畝。 上諭鑄等曰:爾經理第以實聞,無踵襲前弊,妄有增損曲,循私情,以病吾民。否則,國有常憲。各賜衣帽以遣之。
洪武三年,徙蘇、松、杭、嘉、湖無田之民,往臨濠耕種。按
《續(xù)文獻通考》:三年,上諭中書省臣曰:蘇、松、嘉、湖、杭五郡,地窄民眾,細民無田,往往逐末利,而食不給。臨濠,朕故鄉(xiāng)也,田多未辟,土有遺利。宜令五郡民,無田產者,往臨濠開種,就以所種田,永為己業(yè)。官給牛種,舟糧資,遣之。三年不徵其稅。于是徙者四千馀戶。洪武四年,修渠溉田,令有司度民田設糧長。
按
《大政紀》:四年正月甲辰,修冶廣西興安縣三十六靈渠,徙屬桂林府?!⌒揆R援故渠,可溉田萬頃。按
《續(xù)文獻通考》:四年,令天下有司,度民田,以萬石為率,設糧長一名,專督其鄉(xiāng)賦稅。
洪武八年,浚洪渠堰,以溉涇陽、高陵等五縣田。按
《續(xù)文獻通考》:八年十月,浚涇陽縣洪渠堰,涇陽屬西安府,其堰歲久壅塞,不通灌溉。遂命長興侯耿炳文,督工浚之。涇陽、高陵等五縣之田,大獲其利。洪武十五年,令寺觀田,不許典賣。又禁奸頑詭寄,命群臣議遼東屯田法。
按
《明會典》:凡勛戚寺觀田土,洪武十五年,令天下僧道常住田土,不許典賣?!∮职?span style="color: Purple;">《會典》:十五年,令各處奸頑之徒,將田地詭寄他人名下者,許受寄之家首告,就賞為業(yè)。
按
《大政紀》:十五年五月丁卯,命群臣議遼東屯田法,以圖長久之利。
洪武十九年,沐英奏置云南屯田。
按
《續(xù)文獻通考》:十九年九月,沐英奏:云南土地甚廣,而荒蕪居多。宜置屯田,令軍士開耕,以備儲蓄。上諭戶部曰:屯田之政,可以紓民力,足兵食,邊方之計,莫善于此。趙充國始屯金城,而儲蓄充實。漢享其利,后之有天下者,亦莫能廢。英之是謀,可謂盡心矣。然邊地久荒,榛莽蔽翳,用力實難。宜緩其歲輸之粟,使彼樂于耕作。數年之后,徵之,可也。
洪武二十年,造
《魚鱗圖冊》成。
按
《續(xù)文獻通考》:洪武丁卯冬十二月,
《魚鱗冊》成。初,太祖既定天下,遂覈實天下土田,造成冊籍。既而兩浙及蘇州等府,富民畏避差役,往往以田產零星花附于親鄰佃仆之戶,名為貼腳詭寄,久之相習成風,鄉(xiāng)里欺州縣,州縣欺府,奸弊百出,名為通天詭寄。太祖廉知之,遂召國子生武淳等,往各處,隨其稅糧多寡,分為幾區(qū),區(qū)定糧長四人,乃集糧長暨耆民,躬履田畝,以量度之。遂圖其田形之方圓,大小,次書其主名,及田之四至,編匯為冊,號曰
《魚鱗冊》。至是冊成以進,百弊始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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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治平略》:洪武元年,命中書省定賦法。久之,詔遣周鑄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覈實田賦,而富民畏避差役,往往以田產零星花附于親鄰佃仆之戶,奸弊百出。有司莫能詰。太祖廉知之,乃遣國子生武淳等,往各處,隨其稅糧多寡,分為幾區(qū),區(qū)設糧長四人,乃集糧長暨耆民,履畝丈量,圖其田之方圓、曲直、寬狹,書其主名,及田之四至,編匯為冊,謂之
《魚鱗圖冊》。成,田之經界,于是乎始正。蓋
《魚鱗圖冊》以田為主,田各歸其都圖,履畝而籍之諸原版,墳衍下濕腴沃瘠鹵之故畢具,為之經,而土田之訟,質焉。其黃冊以戶為主,田各歸其戶,而詳其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為之緯,而賦役之法從焉。歲七月,委官領糧長詣京關勘合,帝親諭以重民恤賦之意。是時,田賦總數共田八百四十九萬六千五百二十三頃畝零,夏稅米麥四百七十一萬二千九百石,秋糧米二千四百七十三萬四百五十石,錢鈔絹差是。
洪武二十一年,徙山西澤潞無田民,往彰德、真定等閒曠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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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xù)文獻通考》:二十一年,戶部郎中劉九皋言:古者狹鄉(xiāng)之民,遷于寬鄉(xiāng),蓋欲使地不失利,民有恒產。今河北諸處,兵后,田荒,居民鮮少。山東西之民,生齒日繁。宜令分丁徙居寬閒之地,開種田畝,則國賦增而民生遂矣。上諭戶部侍郎楊靖曰:山東地廣,民不必遷。山西民眾,宜如其言。于是遷山西澤、潞二州民之無田者,往彰德、真定、臨清、歸德、太康諸閒曠之地。按
《日知錄》:明初,承元末大亂之后,山東、河南多是無人之地。洪武中,詔有能開墾者,即為己業(yè),永不起科。
是時,方孝孺有因其曠土,復古井田之議。
洪武二十二年,命杭湖諸郡民無田者,往滁、和就耕。青、兗諸郡民,往東昌就耕。又諭山西民,愿徙河南、山東者,驗丁給田。冒占者,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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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紀》:二十二年十一月乙丑朔,命后軍都督僉事李諭等,往諭山西之民,愿徙河南彰德、歸德、山東臨清、東昌諸處者,驗丁給田。其冒名多占者,罪之。按
《續(xù)文獻通考》:二十二年夏四月,命杭、湖、溫、臺、蘇、松諸郡民無田者,許令往淮沔迤南滁、和等處就耕。官給鈔戶三十錠,使備農具,免其賦役三年。九月,山西沁州民張從整等一百一十六戶,告愿應募屯田。戶部以聞,命賞從整等鈔,送后軍都督僉事徐禮分田給之。仍令回沁州,召募居民。時上以山西地狹民稠,下令許其民分丁于北平、山東、河南曠土耕種,故從整等應募。是年八月,山東布政司言:青、兗、濟南、登、萊五府,民稠地狹,東昌則地廣民稀,雖嘗遷閒民以實之,而地之荒閒者尚多。乞令五府之民,五丁以上,田不及三頃,并小民無田耕者,皆令分丁,就東昌開墾閒田,庶國無游民,地無曠土,而民食可足也。上可其奏,命戶部行之。
洪武二十五年八月甲戌,命公侯各歸舊賜田于官,仍歲給其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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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紀》云云。
洪武二十六年,上各省田土之數,曹國公李景隆奏還莊田,及田地山塘池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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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會典》:二十六年,十二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田土,總計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六十八畝零。浙江布政司:田土計五十一萬七千五十一頃五十一畝。
江西布政司:田土計四十三萬一千一百八十六頃一畝。
北平布政司:田土計五十八萬二千四百九十九頃五十一畝。
湖廣布政司:田土計二百二十萬二千一百七十五頃七十五畝。
福建布政司:田土計一十四萬六千二百五十九頃六十九畝。
山東布政司:田土計七十二萬四千三十五頃六十二畝。
山西布政司:田土計四十一萬八千六百四十二頃四十八畝零。
河南布政司:田土計一百四十四萬九千四百六十九頃八十二畝零。
陜西布政司:田土計三十一萬五千二百五十一頃七十五畝。
四川布政司:田土計一十一萬二千三十二頃五十六畝。
廣東布政司:田土計二十三萬七千三百四十頃五十六畝。
廣西布政司:田土計一十萬二千二百三頃九十畝。云南布政司:田土原無數目。
應天府:田土計七萬二千七百一頃二十五畝。蘇州府:田土計九萬八千五百六頃七十一畝。松江府:田土計五萬一千三百二十二頃九十畝。常州府:田土計七萬九千七百三十一頃八十八畝。鎮(zhèn)江府:田土計三萬八千四百五十二頃七十畝。廬州府:田土計一萬六千二百二十三頃九十九畝。鳳陽府:田土計四十一萬七千四百九十三頃九十畝。
淮安府:田土計一十九萬三千三百三十頃二十五畝。
揚州府:田土計四萬二千七百六十七頃三十四畝?;罩莞禾锿劣嬋f五千三百四十九頃七十七畝零。
寧國府:田土計七萬七千五百一十六頃一十一畝。池州府:田土計二萬二千八百四十四頃四十五畝。太平府:田土計三萬六千二百一十一頃七十九畝。安慶府:田土計二萬一千二十九頃三十七畝。廣德州:田土計三萬四十七頃八十四畝?!此氖?span style="color: Purple;">《續(xù)文獻通考》
作四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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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田土計二萬八千三百四十一頃五十四畝。滁州:田土計三千一百五十頃四十五畝。
和州:田土計四千二百五十二頃二十八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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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紀》:二十六年十一月庚申,曹國公李景隆奏還莊田六所,田地山塘池蕩二百馀頃。
成祖永樂元年,增筑河州圩埂,以防麻、澧二湖田水澇。敕除免荒閒田地,及水田租稅。命王忠往北京整理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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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紀》:永樂元年五月己卯,敕戶部速下各布政司府州縣,但有荒閒田地,無人開墾者,即于常歲租額內,削除之。六月丙寅,命侍郎李文郁往佐尚書夏原吉,相度嘉、湖、蘇、松水田,量免今年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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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xù)文獻通考》:元年四月,設溧水縣廣通鎮(zhèn)閘壩,置閘官一員。直隸河州吏目張良興言州麻澧二湖之田,約五萬馀頃。唐宋時,俱系熟田。比歲間有耕者,輒為水渰。乞自本州至含山縣界,增筑圩埂三十馀里,以防水澇。從之?!∮职?span style="color: Purple;">《續(xù)通考》:元年十月,命靖安侯王忠,往北京安插屯田軍民,整理屯田。
永樂二年,令各處官員軍馀家人,愿耕屯田者,不拘頃畝,毋得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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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紀》:二年十二月甲午,令各處衛(wèi)所屯田,若官員軍馀家人,自愿耕種,不拘頃畝,有司毋得起科。永樂八年,都御史陳瑛劾治張信強占丹陽練湖,及江陰官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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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紀》:八年十二月壬子,都察院左都御史陳瑛,劾隆平侯張信,強占丹陽練湖,及江陰官田七十馀頃。法當逮問,命三法司雜治之。
永樂十九年,交趾總兵官李彬,乞依各都司衛(wèi)所例屯田。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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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紀》:十九年五月,交趾總兵官豐城侯李彬,請依各都司衛(wèi)所例屯田。從之?!”蜓裕航恢核剑涞鼗倪h,不通饋運。乞依各都司衛(wèi)所例,分軍屯田,以供糧餉,約十分為率,度地險易,量事緩急,以為屯守征調之多寡,其各衛(wèi)軍士雖隸兵籍,然攻戰(zhàn)之際,心持兩端,往往不得其死力。今議屯田分數,土軍居多,官軍居少。從之。
宣宗宣德二年,命戶部申明屯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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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紀》:宣德二年正月庚寅朔,上命行在戶部,申明屯田之法?!≈^侍臣曰:今海內無事,軍士量留守備,馀悉屯種,所收足以供衣食,則國家可省養(yǎng)兵之費。且軍士平日不習勞苦,遇有征調,畏懼艱難,即思逃避,使之屯糧服勞,農隙習武,亦無驕惰之患。我皇祖臨御,深用意于此,勸懲考校,皆有成法。所以食足兵強。朕以為立法固善,尤在任用得人。其令兵部移文所司,選老成軍官,提督屯田。仍令風憲官,以時巡察。
宣德四年,命臣僚經理山海至薊州守關軍,屯種營所附近荒田。又令有司修筑福清縣光賢里舊堤,以障官民田百馀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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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紀》:四年五月辛未,兵科給事中戴弁奏:自山海至薊州,守關軍萬人,列營二十二所,操練之外,無他差遣。稍屯種,亦可實邊。請取勘營所附近荒田,斟酌分給,且屯且守,實為兩便。上嘉納之。命戶部同兵部,各遣官,與都督陳景先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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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xù)文獻通考》:四年五月,福建福清縣民奏:縣之光賢里,官民田百馀頃,舊堤六百馀丈,以障海水。因堤壞,田荒。永樂中,縣民嘗奏請筑堤,工部移文,令農隙用工。至今有司未嘗興筑,民不得耕。上命工部,責有司修筑。因諭尚書吳中曰:陂池堤堰,民賴其利。外無賢守令,舉其政。爾宜申飭郡縣,務及時修浚。慢令者,罪之。
宣德五年,遣趙新等經理屯田,命黃福總其事。尋以勞擾,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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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紀》:五年三月乙酉,命工部尚書黃福總理淮北、河南、山東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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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xù)文獻通考》:五年八月,遣吏部郎中趙新、刑部郎中劉澤、榮華、工部郎中張琰、禮部員外郎吳政等,經理屯田。先是,尚書黃福請于濟寧以北,衛(wèi)輝、真定以南,近河之地,役軍民十萬人,屯種積糧,以充國用。上命戶部兵部議。至是,戶書郭資、兵書張本等言,于緣河屯田,實為便宜。自鳳陽、淮安以北,及山東、河南、北直隸,近河二百里內,通舟楫處,擇荒田,驗丁冊,令官給以牛,仍支官錢,收買農器。如此,則軍民樂于用力。但山東近年旱饑,流民初復故業(yè),官軍亦多有差役。宜先遣官往同有司,按視田地,以俟開墾。上從之。遂遣新等經理,仍命??偲涫?。既而本等惑于人言,今軍民各有常業(yè),若復分撥點差,未免勞擾。本以聞于上,事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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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外史·黃福傳》:五年,福陳足食足兵省役之要。其言足食,謂:永樂間雖營建北京,南討交阯,北征沙漠,資用未嘗乏。比國無大費,而歲用僅給。即不幸有水旱,征調將何以濟之。請役操備營繕軍士十萬人,于濟寧以北,衛(wèi)輝、真定以東,緣河屯種。初年自食,次年人收五石,三年收倍之。既省京倉口糧六十萬石,又省本衛(wèi)月糧百二十萬石,歲可得二百八十萬石。帝善之,下行在戶、兵部議。郭資、張本言:緣河屯田實便,請先以五萬頃為率,發(fā)附近軍民五萬人墾之。但山東近年旱饑,流徙初復,衛(wèi)卒多力役,宜先遣官行視田以俟開墾。帝從之。
宣德六年,上與侍臣論養(yǎng)民,不必拘井田古法。又遣官經理山西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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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紀》:六年三月,上御武英殿,與侍臣論井田不必行。上問侍臣曰:古之井田,最為善政。后世何以終不能行。侍臣對曰:自秦開阡陌,富強者得以兼并,遂致因循。上曰:朕惟為國養(yǎng)民,在有實惠。誠能省徭役,薄征斂,重本抑末,便是養(yǎng)民。亦何必拘于古法。五月,遣兵部侍郎柴車經理山西屯田。時巡按御史張勖言,大同地平曠,所種粟麥有收,多為軍官據占,小民日困。乞遣官按視占耕者分與,軍民兩便。上命車及御史一人往理之。
英宗正統(tǒng)元年,定給賜外國田土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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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會典》:凡給賜夷官,正統(tǒng)元年,撥賜河間府等處,安插外夷官員田土,指揮一百五十畝,千戶一百二十畝,百戶所鎮(zhèn)撫一百畝。
正統(tǒng)二年,撥軍職舍人無差使者,閒地耕種,照屯田例納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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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xù)文獻通考》:二年,令各處軍職舍人,除應襲外,及家人女婿,無差使者,每五丁朋作一名,委官管領,撥與閒地四十二畝耕種,照屯田例辦納子粒。
正統(tǒng)四年,令官軍戶下人丁,耕種沿邊空閒田地。按
《大政紀》:四年七月,令大同、宣府、遼東、陜西沿邊空閒之處,許官軍戶下人丁,盡力耕種,免納子粒。正統(tǒng)八年,題準廣西屯田,每軍加十畝,仍酌撥馀剩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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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xù)文獻通考》:八年,題準廣西桂林等衛(wèi)所屯田,每軍加給一十畝。如有馀剩田地,即令軍舍及勾補軍旗,如數撥給,照例納糧。
正統(tǒng)九年,復定外國歸附給撥田地之數,已安插者,不許奏討。又酌撥屯軍遺下田地,及馀剩頃畝。按
《明會典》:九年,奏準順天府所屬地土有限,今后公侯駙馬伯等官,在京年久,及外夷人員,曾經撥地安插住坐者,不許奏討田地。 又按
《會典》:九年,令外夷歸附官員,未曾安插,該給田土者,都督二百五十畝,都指揮二百畝,指揮一百五十畝,千戶衛(wèi)鎮(zhèn)撫一百二十畝,百戶所鎮(zhèn)撫一百畝。又令迤北來降人,每人撥與德州田地五十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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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xù)文獻通考》:九年,令浙江等處屯軍,遺下田地,盡見在旗軍,撥與屯種,馀剩頃畝,驗官軍戶下馀丁,有三四丁者,摘撥一丁。丁多者,以是為率。摘撥下屯。若田地尚有馀剩,官旗軍民愿承種者,一體撥與。其拋久積荒,須開墾者,待三年成熟之后,俱照例徵收子粒。就于附近官倉交納,候有軍之日,撥軍屯種。正統(tǒng)十一年,令各處類造屯田文冊,添設提督北直隸屯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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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xù)文獻通考》:十一年,令各處衛(wèi)所類造屯田坐落地方,四至頃畝,子粒數目文冊,一本繳合干上司,一本發(fā)該管州縣,以備查考。添設山東按察司僉事一員,提督北直隸屯田。
正統(tǒng)十二年,撥給西北歸附人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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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會典》:十二年,令西北歸附人,每人撥地八十畝,耕種自給。
正統(tǒng)十三年,令各寺觀,除洪武年間置買田地外,續(xù)置者,皆還于民。廢寺遺地,皆撥與無業(yè)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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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會典》:十三年,令各處寺觀僧道,除洪武年間置買田土,其有續(xù)置者,悉令各州縣有司,查照散還于民。若廢弛寺觀,遺下田莊,令各該府州縣踏勘,悉撥與招還無業(yè),及丁多田少之民。每戶男子二十畝,三丁以上者三十畝。若系官田,照依減輕則例,每畝改科正糧一斗,俱為官田。如有絕戶,仍撥給貧民,不許私自典賣。
代宗景泰二年,增圣賢后裔祭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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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會典》:凡賜圣賢后裔,景泰二年,給還顏孟二廟祭田六十頃,又增給田二十頃佃戶各十家。
景泰三年,令各寺觀量存田土為業(yè),馀皆撥民佃納稅糧。以學士商輅言,詔議行屯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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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紀》:三年四月,學士商輅,請振舉屯田事,下該司議行?!≥`言:口外田地極廣,因先兩京功臣等官,將口外附近各城堡膏腴田地,占作莊田。其諸空閒田地,又被鎮(zhèn)守總兵、參將、都督、指揮等官,占為己業(yè)。軍士無近便田地可耕,夫且耕且守,如漢趙充國、諸葛亮、晉羊祜,皆有已行之明效。今日守邊之要,莫善于此。若舍屯種之外,而欲邊城充實。雖傾府庫之財,竭生民之力,奈軍士數多,歲月久遠,亦難繼矣。按
《續(xù)文獻通考》:三年,令各處寺觀田土,每寺觀量存六十畝為業(yè),其馀撥與小民佃納稅糧。
英宗天順元年,令各處荒閒田地,及人佃種無糧差者,撥與衛(wèi)所軍馀屯種。又差官于宣府等處,經理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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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xù)文獻通考》:天順元年,令京城附近直隸八府及山東、河南等處荒閒田地,及有人佃種,無糧差者,撥與所在衛(wèi)所軍馀屯種納糧。又令本部差郎中四員,于宣府、大同、薊州、永平、山海等處,提督糧儲,兼理屯田。
天順二年,敕貴戚把持強占官民田地,事發(fā),坐以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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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會典》:二年,敕皇親公侯伯文武大臣,不許強占官民田地,起蓋房屋,把持行市,侵奪公私之利。事發(fā),坐以重罪。其家人及投托者,悉發(fā)邊衛(wèi)永遠充軍。天順五年,召民開佃松江府荒田。
按
《大政紀》:五年三月,巡撫南畿副都御史劉孜,奏請召民開佃松江府荒田。從之?!∽卧谀乡苄迯椭艹缽U墜之政。時松江府積荒田四千七百馀頃,皆重額,久廢不耕,稅加于見戶。孜奏請召民開佃,不論原額,肥田畝稅米三斗,瘠者二斗,謂之官租。不起科,不加耗,民驩趨之,蕪穢盡開。十二年,見戶加稅,皆獲免。又歲積羨米二十萬,以備兇荒。召佃始于周文襄,而成于孜,立法周密,至今行之。松人謂,是時,秋糧加耗,華亭每石始七斗至四斗五升,上海每石始八斗五升至六斗,金花一兩,初準米三石八斗,其后準四石。至成化六年,皆然。又歲積馀米二十萬,此荒蕪開辟之效云。
天順六年詔,以邊地撥給赤斤蒙古衛(wèi)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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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會典》:六年,詔以沙州衛(wèi)苦峪城西北地阿千卜刺直,至苦峪川邊地,分給赤斤蒙古衛(wèi),永遠耕種。天順八年,撥抄沒入官田,為宮中莊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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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紀》:八年十月,初立宮中莊田?!№樍x縣安樂里板橋村,原額地一十頃十三畝,初吉祥占過軍地二十四頃八十四畝,共三十五頃。及抄沒入官,至是撥為宮中莊田?;屎笄f之名,始此。
憲宗成化元年,項忠奏開龍首、鄭白二渠,灌田七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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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紀》:成化元年十月,巡撫陜西都御史項忠,開龍首、鄭白二渠,功成?!£P中水泉斥鹵,宋有龍首渠,歲久湮廢,居民病之。忠奏開之,渠馀三十里,涇陽鄭白渠亦久廢,奏募工疏通,于平地,則度勢高卑而穿渠,遇巖石則聚火镕鑠而穿竇,不二年而成,名曰廣惠渠。凡灌田七萬頃,人懷其惠,立生祠祀之。
成化二年,嚴禁貴戚奏請及侵占民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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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會典》:二年,題準公侯駙馬伯,及勛戚大臣之家,有將官民地土,妄稱空閒,朦朧奏討,及令家人伴當,用強侵占者,行移法司,先將抱本奏告人,拿問如律,干礙主使,教令人員,奏請拿問,仍追究報地投獻之人。該府州縣官,阿附權勢,容令占種,不即具奏者,事發(fā),一體究治。
成化五年,李森乞敕有司,將皇親強占田地,與民為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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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紀》:五年八月,戶科等科給事中李森等上言:皇親指揮周彧翊圣夫人劉氏,強占民田。上以待勘報區(qū)處諭之?!∩妊裕何舴钣⒆陔分I,皇親多有強占軍民田地,及投獻者,悉發(fā)邊衛(wèi)充軍。當時貴戚罔敢犯法。近給事中丘孜建請,不許權貴奏求田地,荷蒙圣諭俞允,中外歡忻鼓舞。今錦衣衛(wèi)帶俸指揮周彧翊圣夫人劉氏,屢蒙賜給田地。今彧又求武強、武邑二縣地,共六百馀頃。劉氏又求通州武清縣地三百馀頃。陛下念及親親,不忍拒之。殊不知溪壑之欲無厭,畿內之地有限。小民賦稅衣食,皆出于此。一旦奪之,何以為生。且入皇朝來百年于茲,民生日眾,安得尚有不耕閒田。名為求討,實則強占。乞敕有司,仍將二家田地,與民為業(yè)。今后敢有投獻奏求者,許科道劾奏,治以重罪。則豪強畏法,小民被惠,宗社幸甚。成化六年,初定賜勛戚莊田,每畝徵銀三分,送納本管州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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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會典》:凡賜勛戚莊田,六年,題準各王府及功臣之家,欽賜田土佃戶,照原定則例,將該納子粒,每畝徵銀三分,送赴本管州縣上納。令各該人員關領,不許自行收受。
成化十六年,以僧寺多馀田地,給民領種。又官廉奏以內侍所占田,盡歸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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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紀》:十六年十二月,遣戶部員外郎官廉,偕巡按御史錦衣衛(wèi)勘覆東宮莊田,廉以管莊內侍所占田,盡歸于民。奏上,從之?!r景州獻縣阜城民田萬頃,界接東宮莊,管莊內侍欲冒占,且子粒十倍公家,民甚冤之,訴于朝。乃遣廉偕御史錦衣衛(wèi)官往勘,內侍密遣人要廉曰:田如歸我,講讀官可得也。廉曰:以萬人之命易官,吾弗為也。至其地,遍集居人,指陳故跡,卒以所占田,盡歸于民。援例起科,畝率三升。同事者懼有所忤,廉曰:我,戶部也。有罪,吾獨當。諸公何憂。既命下,皆如所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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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xù)文獻通考》:十六年,令福建僧寺及有寺無僧田土,每寺歲除徵糧,及百畝以下,其多馀田地,給與小民領種。
成化 年,外戚周彧奏乞武強、武邑閒田,彭韶等奉命往勘,上疏,以田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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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xù)文獻通考》:成化中,外戚周彧與圻內民爭田,主事彭韶往勘,奏云:田本民有,雖及戶報,不及管業(yè)。然地有高下,歲有旱潦。細民頻年出賦,以給公上。旱則資污下,以補高仰,潦則資高,仰以裨污下。安有空閒,可以別給。且民者,國之本。食者,民之天。食足則民安,民安則國安。豈可以民田給貴戚,重傷國本邪。事遂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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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外史·彭韶傳》:韶遷郎中。錦衣衛(wèi)指揮周彧,太后弟也,奏乞武強、武邑閒田。命韶偕御史季琮覆勘。韶等周視徑歸,上疏自劾曰:真定田,祖宗來許民墾,辟為恒產,除租賦以勸力農。功臣、戚里家與國咸休,豈當與民爭尺寸地。臣誠不忍奪小民衣食,附益貴戚,請伏奉使無狀罪。疏入,詔以田歸民,而責韶等方命,復下詔獄。言官爭論救,得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