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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匯編.食貨典.田制部?第四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匯編食貨典

 第四十九卷目錄

 田制部匯考九
  元二〈成宗一則 成宗元貞二則 大德八則 武宗至大四則 仁宗皇慶一則 延祐五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泰定三則 文宗一則 文宗天歷一則 至順一則 順帝至元一則 至正四則〉
  明一〈總一則 太祖洪武十一則 成祖永樂四則 宣宗宣德四則 英宗正統(tǒng)八則 代宗景泰二則 英宗天順五則 憲宗成化六則〉

食貨典第四十九卷

田制部匯考九

元二

成宗   年立都水防田使司修治河渠圍田
《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續(xù)文獻通考》:成宗時,臣寮奏,太湖、淀山湖,昨嘗奏過先帝,差倩民夫三十萬,疏掘已畢。今諸河日,受兩潮漸至沙漲,若不依舊宋例,令軍屯守,必致坐隳成功。淀山湖圍田賦糧二萬石,就以募民夫四千,調軍士四千,與同屯守,立都水防田使,司職掌,收捕海賊,修治河渠圍田。有旨從之。
元貞元年十一月戊戌,詔江浙行省括隱漏官田。
《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元貞二年,令道士貿易、田者、輸稅,立諸處屯田,又括諸占據及匿隱田,令輸租。
《元史·成宗本紀》:二年二月丙辰,詔江南道士貿易、田者、輸田、商稅。庚申,自六盤山至黃河立屯田,置軍萬人。秋七月庚午,肇州萬戶府立屯田。壬午,括伯顏、阿朮、阿里海牙等所據江南田及權豪匿隱者,令輸租。
大德元年,給田月兒魯匠者置五條河屯田,罷括兩淮民田,徙襄陽屯田。
《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春正月乙亥,給月兒魯匠者田,人百畝。己丑,置屯田于五條河。九月丙寅,罷括兩淮民田。十二月丙申,徙襄陽屯田合剌魯軍于南陽,戶受田百五十畝,給種、牛、田具。
大德二年,禁諸王、公主、駙馬受獻公私田地。立汀州及吉、贛屯田,括江南隱蔽田,以閒田給蒙古軍。以官田許民佃種。
《元史·成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壬辰,禁諸王、公主、駙馬受諸人呈獻公私田地及擅招戶者。丁酉,置汀州屯田。三月庚寅,以兩淮閒田給蒙古軍。九月庚戌,吉、贛立屯田。
《續(xù)文獻通考》:二年二月,括江南隱蔽田,令輸租。又按《續(xù)通考》:二年,凡在官之田,許民佃種輸租。大德三年六月癸丑,罷大名路所獻黃河故道田輸租。
《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四年,罷稱海屯田,置太和嶺及五條河屯田。按《元史·成宗本紀》:四年二月甲戌,罷稱海屯田,改置于呵札之地。乙亥,置西京太和嶺屯田。夏四月丙辰,置五條河屯田。
大德六年,以江南富戶侵占民田,追收其璽書。給貧乏漢軍地,頃遣官會計稱海屯田。又置黃花嶺屯田。令江南寺觀續(xù)置民田者,輸租。
《元史·成宗本紀》:六年春正月庚戌,帝語臺臣曰:朕聞江南富戶侵占民田,以致貧者流離轉徙,卿等嘗聞之否。臺臣言曰:富民多乞護持璽書,依倚以欺貧民,官府不能詰治,宜悉追收為便。命即行之,毋越三日。五月乙巳,給貧乏漢軍地,及五丁者一頃,四丁者二頃,三丁者三頃,其孤寡者存恤六年,逃散者招諭復業(yè)。九月乙未,遣阿牙赤、撒罕禿會計稱海屯田歲入之數,仍自今令宣慰司官與阿剌臺共掌之。冬十月甲子,置大同路黃花嶺屯田。十一月辛亥,詔江南寺觀凡續(xù)置民田及民以施入為名者,并輸租充役。大德七年,減益都諸處民墾牧馬地租,罷歸德府括田。
《元史·成宗本紀》:七年春正月己酉,以益都諸處牧馬之地為民所墾者,畝輸租一斗太重,減為四升。壬子,罷歸德府括田。
大德八年,以吳江、松江潮水久淤,湮塞良田,役夫浚治。括兩淮豪民所占地,令輸租賦。
《元史·成宗本紀》:八年五月壬申,中書省臣言:吳江、松江實??诠实?,潮水久淤,凡湮塞良田百有馀里,況海運亦由是而出,宜于租戶役萬五千人浚治,歲免租人十五石,仍設行都水監(jiān)以董其程。從之。按《續(xù)文獻通》:考八年十月,括兩淮地為豪民所占者,令輸租賦。
大德九年,敕豪右所占芍陂、洪澤等屯田,及僧錄林起祐所冒官田,悉令輸租于官。
《元史·成宗本紀》:九年冬十月戊戌,詔芍陂、洪澤等屯田為豪右占據者,悉令輸租。辛丑,常州僧錄林起祐以官田二百八十頃冒為己業(yè)施河西寺,敕募民耕種,輸其租于官。
武宗至大元年,皇子和世?請立總管,括瀕河荒地,以中書省臣言不果行,令天下具屯田。籍聞奏追諸王、公主以下賜田還官。
《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秋七月壬戌,皇子和世?請立總管府,領提舉司四,括河南歸德、汝寧境內瀕河荒地約六萬馀頃,歲收其租,令河南省臣高興總其事。中書省臣言:瀕河之地,出沒無常,遇有退灘,則為之主。先是,有亦馬罕者,妄稱省委括地,蠶食其民,以有主之田俱為荒地,所至騷動。民高榮等六百人,訴于都省,追其驛券,方議其罪,遇赦獲免,今乃獻其地于皇子。且河南連歲水災,人方闕食,若從所請,設立官府,為害不細。帝曰:安用多言,其止勿行。十一月己巳,中書省臣言:天下屯田百二十馀所,由所用非人,以致廢弛,除四川、甘州、應昌府、云南為地絕遠,馀可興者興,可廢者廢,各具籍以聞。從之。
《續(xù)文獻通考》:至大元年,塔剌海言:比蒙圣恩,賜臣江南田百頃。今諸王、公主、附馬賜田還官,臣等請還所賜。從之。仍諭諸人賜田,悉令還官。
至大二年,給摘軍田十萬頃,屯種,拘近幸為人奏請,賜江南田千二百馀頃,還官。
《元史·武宗本紀》:二年夏四月癸亥,摘漢軍五千,給田十萬頃,于直沽沿??谕头N。九月丁酉,御史臺臣言:比者近幸為人奏請,賜江南田千二百三十頃,為租五十萬石,乞拘還官。從之。
至大 年,江浙行省督治圍田。
《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續(xù)文獻通考》:至大初,江浙行省督治圍田,行省以去歲水旱災傷,田禾不收,物價踴貴,百姓艱食。雖曰天災流行,亦因人力不至。即今春首農作將興,各處圍田,高下不等,合修陂塘,圍岸溝渠,曉諭農家,須要依法修置,遇旱車水澆救,遇潦泄水通流。會集行都水監(jiān)官李都水,講究得修浚之際,田主出糧,佃戶出力,系官圍田,若無總佃,貧窮無力,不能修浚者,量其所須,官為借貸。收成日,抵數還官。事有成效,勸農官擬升賞,聞奏。失誤者,治罪。其拋荒積水田土,多因租額太重,無人承佃。勸諭當鄉(xiāng)富上人戶,自備工本,修筑塍圍,聽令本戶佃種為主。拋荒官田,止納原租。初年免徵,次唯半,而三甫全。積荒則三年后,第依民田輸稅,諸人不得爭奪。及照到前庸田司五等,圍岸體式,以水為平平者,為第一等。高七尺五寸,底闊一丈,面闊五尺,田高一尺,為第二等。高六尺五寸,底闊九尺,面闊四尺五寸,田高二尺,為第三等。高五尺五寸,底闊八尺,面闊四尺,田高三尺,為第四等。高四尺五寸,底闊七尺,面闊五尺五寸,田高四尺,為第五等。止添備水高三尺,底闊六尺,面闊三尺。若山水原落圍岸,迫近諸湖去處,自愿增者,聽。
至大四年,仁宗遣使檢覈小云石不花所獻河南荒田。以司徒蕭珍城中都毒民,命還所占民田。及即位。詔罷冒獻官民田地歲糧。禁諸僧寺冒侵民田。按《元史·仁宗本紀》:至大四年春正月庚辰,武宗崩。二月,遣使檢覈小云石不花所獻河南荒田。司徒蕭珍以城中都徼功毒民,命追奪其符印,還中都所占民田。三月庚寅,即皇帝位。冬十月丁丑,禁諸僧寺毋得冒侵民田。
《續(xù)文獻通考》:四年,先尚書省用建言者,冒獻河、汴官民田地為無主,奏立田糧府,歲輸數萬石,是歲詔罷之,命河南行省復其舊業(yè)。
仁宗皇慶元年,敕定兩淮民種荒田,例遣官經理河南屯田。又定僧人田制。敕諸王歸還民田。
《元史·仁宗本紀》:皇慶元年二月庚寅,敕兩淮民種荒田者,如例輸稅。三月甲子,遣戶部尚書馬兒經理河南屯田。夏四月壬午,敕:僧人田除宋之舊有并世祖所賜外,馀悉輸租如制。秋七月丙午,敕諸王小薛部歸晉寧路襄垣縣民田。
延祐元年,遣人視駐蹕,所侵民田,計畝給直。括淮民所佃閒田。經理江浙、江西、河南民田。又經界諸衛(wèi)屯田。
《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元年閏三月辛酉,遣人視大都至上都駐蹕之地,有侵民田者,計畝給直。冬十月乙未,遣官括淮民所佃閒田不輸稅者。庚戌,遣張驢經理江南田糧。十二月乙巳,敕經界諸衛(wèi)屯田。按《續(xù)文獻通考》:延祐元年,詔經理江浙、江西、河南民田,時平章章閭言:經理大事,世祖已嘗行之,但其間欺隱尚多,未能盡實。以熟田為荒地者有之,懼差而析戶者有之,富民買貧民田而仍其舊名輸稅者亦有之。由是歲入不增,小民告病。若行經理之法,俾有田之家,及各位下、寺觀、學校、財賦等田,一切從實自首,庶幾稅入無隱,差徭亦均。于是遣官經理。其法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實于官?;蛞允鞛榛模蕴餅槭?,或隱占逃亡之產,或盜官田為民田,指民田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并許諸人首告。十畝以下,其田主及管干田戶皆杖七十二。十畝以下,加一等。一百畝以下,流竄北邊,所隱田沒官??たh正官不為查勘,致有脫漏者,量事論罪,重者除名。然期限猝迫,貪刻用事,富民黠吏,并緣為奸,以無為有,虛具于籍,往往有之。于是人不聊生,盜賊并起,其弊反有甚于前者。
延祐二年,罷經理冒括田租。
《元史·仁宗本紀》:三年八月乙未,臺臣言:蔡五九之變,皆由昵匝馬丁經理田糧,與郡縣橫加酷暴,逼抑至此。新豐一縣,撤民廬千九百區(qū),夷墓揚骨,虛張頃畝,流毒居民,乞罷經理及冒括田租。制曰:可。
延祐三年,減免諸省自實田租。復五條河屯田。罷張驢在江浙括田。
《元史·仁宗本紀》:三年九月辛丑,復五條河屯田。按《續(xù)文獻通考》:三年正月,詔免江浙等三省自實田租。二年,時方警贛寇之亂,而張驢在江浙復以括田迫民,有至死者,御史臺累言其害,故詔罷之,復命河南自實田,自延祐五年始,止科其半,而汴梁一路凡減虛增之數二十萬石。
延祐四年冬十月己酉,給兩淮屯田總管府職田。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五年,置重慶路屯田。
《元史·仁宗本紀》:五年十二月辛亥,置重慶路江津、巴縣等處屯田,省成都歲漕萬二千石。
英宗至治二年三月庚辰,敕江浙僧寺田,除宋故有永業(yè)及世祖所賜者,馀悉稅之。
《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續(xù)文獻通考》:時民有吳機孫者,以賄交權貴,謂故宋高宗吳皇后為其族祖,姑有舊賜湯沐田,在浙西,愿獻于朝執(zhí)政者,為奏官幣十二萬五千錠,償其直,而實分取之。以所獻田,付普慶寺,命宣政院官奉旨馳驛,至浙西疆,其田則皆編戶恒產。宋文瓚往白廉使朵兒只班收所獻田民,按問得實,追所誑官幣一萬錠,付庫。使者言文瓚沮旨,執(zhí)政大怒,收文瓚按問,會朝廷亦知其誑,獻田者抵罪。
泰定帝泰定元年,罷諸路屯田,置海剌禿屯田總管府,又張圭與宋文瓚奏請拘累朝所賜諸王、公主、駙馬及百官、宦者、寺觀田,還官不從。
《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元年三月丁亥朔,罷大同路黃華嶺及崇慶屯田。六月庚午,置海剌禿屯田總管府。按《張圭傳》:圭拜中書平章政事。泰定元年六月,車駕在上都。先是,帝以災異,詔百官集議,圭乃與樞密院、御史臺、翰林、集賢兩院官,極論當世得失,與左右司員外郎宋文瓚詣上都奏之。其議曰:天下官田歲入,所以贍衛(wèi)士,給戍卒。自至元三十一年以后,累朝以是田分賜諸王、公主、駙馬,及百官、宦者、寺觀之屬,遂令中書酬直海漕,虛耗國儲。其受田之家,各任土著奸吏為贓官,催甲斗級,巧名多?。挥智因屍揉]傳,徵求餼廩,折辱州縣,閉償逋負,至倉之日,變鬻以歸。官司交忿,農民窘竄。臣等議:惟諸王、公主、駙馬、寺觀,如所與公主桑哥剌吉及普安三寺之制,輸之公廩,計月直折支以鈔,令有司兼令輸之省部,給之大都;其所賜百官及宦者之田,悉拘還官,著為令。帝不能從。
泰定二年十二月壬寅,右丞趙簡請行區(qū)田法。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泰定三年春正月壬子,以山東、湖廣官田賜民耕墾,人三頃,仍給牛具。
《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   年,朵耳直班乞均公田。
《元史·文宗本紀》不載。按《續(xù)文獻通考》云云。
天歷二年九月乙卯,市故宋太后全氏田為大承天護圣寺永業(yè)。
《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至順二年,以平江官田隸宮相都總管府,還大玉清昭應宮田百頃。
《元史·文宗本紀》:至順二年五月甲午,以平江官田五百頃立稻田提舉司,隸宮相都總管府。
《續(xù)文獻通考》:二年十月,詔還平江路大玉清昭應宮田百頃,官勿徵其租。
順帝至元三年十一月丙午,立屯田于雄州。
《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二年六月戊申,命江浙撥賜僧道田還官徵糧,以備軍儲。
《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三年,設分司農司于近京各府立法佃種,雇募江浙能種水田者為農師。
《元史·順帝本紀》:十三年春正月辛未,命悟良哈臺、烏古孫良楨兼大司農卿,給分司農司印。西自西山,南至保定、河間,北至檀、順州,東至遷民鎮(zhèn),凡系官地及元管各處屯田,悉從分司農司立法佃種,合用工價、牛具、農器、谷種、召募農夫諸費,給鈔五百萬錠,以供其用。庚辰,中書省臣言:近立分司農司,宜于江浙、淮東等處召募能種水田及修筑圍堰之人各一千名為農師,教民播種。宜降空名添設職事敕牒一十二道,遣使赍往其地,有能募農民一百名者授正九品,二百名者正八品,三百名者從七品,即書填流官職名給之,就令管領所募農夫,不出四月十五日,俱至田所,期年為滿,即放還家。其所募農夫,每名給鈔十錠。從之。丙戌,以武衛(wèi)所管鹽臺屯田八百頃,除軍見種外,荒閒之地,盡付分司農司。三月己丑,以各衙門系官田地并宗仁等衛(wèi)屯田地土,并付司農分司播種。夏四月己酉,詔取勘徐州、汝寧、南陽、鄧州等處荒田井戶絕籍沒入官者。立司牧署,掌司農分司耕牛。八月辛亥,賜脫脫東泥河田一十二頃。
至正十四年十一月丙寅,詔:江浙應有諸王、公主、后妃、寺觀、官員撥賜田糧,及江淮財賦、稻田、營田各提舉司糧,盡數赴倉,聽候海運,以備軍儲。
《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六年三月癸未,臺臣言:系官牧馬草地,俱為權豪所占。今后除規(guī)運總管府見種外,馀盡取勘,令大司農召募耕墾,歲收租課以資國用。從之。
《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一

明制,諸衛(wèi)分軍屯田則例,皆隨地而異,其頃畝額數,亦隨時增損焉。
《續(xù)文獻通考》:明初,命諸衛(wèi)分軍于龍江等處,及邊境荒田,撥軍屯種,每軍種田五十畝,為一分?;蛴卸喙巡坏日?,大率衛(wèi)所軍士,以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又有二八、一九、四六、中半等例,皆隨地而異。
計各處屯田總數 在京錦衣等五十四并后軍都督府,原額屯田共六千三百三十八頃五十一畝零。嘉靖四十一年額,五千五十三頃八十五畝零,糧二萬八千二石六斗零。萬歷七年,新增并勘出還官首地銀,二萬一千七百九十一兩二錢零,鈔五萬六千九百四十貫。
南京錦衣等四十二衛(wèi)屯田,共九千三百六十八頃七十九畝零。見額屯田二萬二千六百九十六頃六十六畝,糧一十五萬一千五百二十五石七斗,銀一萬二百六十六兩四錢。
中都留守司,并所屬衛(wèi)所,及皇陵衛(wèi)屯田,共七千九百五十三頃七十八畝零。
北直隸衛(wèi)所原額屯田,共一萬六十四頃二十五畝零。嘉靖中額,四萬三千六百四十八頃四十六畝零,糧二十一萬九千七百八十一石五斗零。萬歷中額,新增并勘出首地銀,四萬四百六十二兩七錢零。秋青草二十二萬一千四百五十三束,谷草一百八十七束。
南直隸衛(wèi)所屯田,共二萬七千四十四頃四畝零。嘉靖中額,四萬八千八百一十八頃三十六畝零,糧四十二萬七千四百三十七石五斗零,銀六兩三錢零。大寧都司衛(wèi)所屯田,共二千一百二十六頃七十六畝零。
萬全都司衛(wèi)所原額屯田,一萬九千六十五頃七十二畝零。嘉靖中額宣府屯田,四萬七千八百九十二頃四十七畝,糧一十九萬八千六十一石六斗零。浙江原額屯田,共二千二百七十四頃一十九畝零。嘉靖中額,二千三百九十頃六十畝零,糧六萬八千二百九十六石零。
湖廣原額屯田,共一萬一千三百一十五頃二十五畝。嘉靖中額,五萬七百四十九頃七十二畝零,糧三十八萬七千五百四十五石零。
河南原額屯田,共三萬六千三百九十頃一十七畝零。嘉靖中額,五萬五千五百九十八頃二十三畝零,糧三十三萬三千五百八十九石。
江西原額屯田,共五千六百二十三頃四十一畝零。嘉靖中額,五千四百七十一頃三十八畝零,糧二萬一千五百四十六石零。
陜西原額屯田,共四萬二千四百五十六頃七十二畝零。嘉靖中額,一十六萬八千四百四頃四畝零,糧八十二萬三千二百四石六斗零,草折糧一千九百七十二石五斗零,拋荒糧草折銀一百一十九兩五錢零,草二百三十七萬八千五十二束,草價銀二百五十八兩五錢零,地畝糧二千四百六十二石零,地畝銀一萬七百七十九兩四錢零。
廣西原額屯田,共五百一十三頃四十畝。嘉靖中額,四千六百一十頃三十四畝六分,糧五萬五千五十四石零。內除民田徵收,及荒劃停徵,實在田二千九百一十三頃三十七畝,糧三萬四千六百九十五石零。
山東原額屯田,共二千六十頃。嘉靖中額,一萬八千四百八十七頃四十九畝零,糧八萬三百四十八石零。
遼東原額屯田,共一萬二千三百八十六頃。嘉靖中額,二萬九千一百五十八頃六十六畝零,糧二十五萬三千二百一石。
山西原額屯田,一萬二千九百六十三頃八畝零。嘉靖中額,三萬三千七百一十四頃八十八畝,糧一十萬一千九十八石零,租銀一千二十七兩八錢零,草一千二百四十束,折銀一十六兩二錢。
山西行都司屯田,一萬一百一十八頃二十畝零。嘉靖中額,大同鎮(zhèn)屯田二萬八千五百九十頃三十四畝零,糧一十二萬二千四百三十八石零,牛具地一萬二千九百六十六頃二十九畝零,徵銀八千三百二十二兩五錢零。
廣東原額屯田,共七十二頃三十三畝零。嘉靖中額,六千三百三十八頃七十九畝零,糧一十五萬一百二十九石零。
四川都司及行都司屯田,六十五萬九千五百四十五頃二十六畝零。嘉靖中額,四萬八千八百四頃一十畝,零花園倉基一千九百三十八畝,糧二十九萬四千三百三十九石零。
福建原額屯田,共三千七百七十四頃。又福建行都司并所屬衛(wèi)所屯田,共一千六百七頃三十七畝。嘉靖中額,二項共八千六百九十三頃二十二畝零,糧一十五萬一千八百四石零。
云南原額屯田,一萬八百七十七頃四十三畝零。嘉靖中額,一百一十一萬七千一百五十四畝零,糧三十八萬九千九百九十二石零。
貴州屯田,九千三百三十九頃二十九畝三分一釐八毫。嘉靖中額,三十九萬二千一百一十一畝六分一釐,糧九萬三千八百一十一石七斗四升三合六勺。
太祖洪武元年,遣周鑄等覈實浙西田畝。
《大政紀》:洪武元年正月甲申,遣周鑄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覈實田畝。 上諭鑄等曰:爾經理第以實聞,無踵襲前弊,妄有增損曲,循私情,以病吾民。否則,國有常憲。各賜衣帽以遣之。
洪武三年,徙蘇、松、杭、嘉、湖無田之民,往臨濠耕種。按《續(xù)文獻通考》:三年,上諭中書省臣曰:蘇、松、嘉、湖、杭五郡,地窄民眾,細民無田,往往逐末利,而食不給。臨濠,朕故鄉(xiāng)也,田多未辟,土有遺利。宜令五郡民,無田產者,往臨濠開種,就以所種田,永為己業(yè)。官給牛種,舟糧資,遣之。三年不徵其稅。于是徙者四千馀戶。洪武四年,修渠溉田,令有司度民田設糧長。
《大政紀》:四年正月甲辰,修冶廣西興安縣三十六靈渠,徙屬桂林府?!⌒揆R援故渠,可溉田萬頃。按《續(xù)文獻通考》:四年,令天下有司,度民田,以萬石為率,設糧長一名,專督其鄉(xiāng)賦稅。
洪武八年,浚洪渠堰,以溉涇陽、高陵等五縣田。按《續(xù)文獻通考》:八年十月,浚涇陽縣洪渠堰,涇陽屬西安府,其堰歲久壅塞,不通灌溉。遂命長興侯耿炳文,督工浚之。涇陽、高陵等五縣之田,大獲其利。洪武十五年,令寺觀田,不許典賣。又禁奸頑詭寄,命群臣議遼東屯田法。
《明會典》:凡勛戚寺觀田土,洪武十五年,令天下僧道常住田土,不許典賣?!∮职?span style="color: Purple;">《會典》:十五年,令各處奸頑之徒,將田地詭寄他人名下者,許受寄之家首告,就賞為業(yè)。
《大政紀》:十五年五月丁卯,命群臣議遼東屯田法,以圖長久之利。
洪武十九年,沐英奏置云南屯田。
《續(xù)文獻通考》:十九年九月,沐英奏:云南土地甚廣,而荒蕪居多。宜置屯田,令軍士開耕,以備儲蓄。上諭戶部曰:屯田之政,可以紓民力,足兵食,邊方之計,莫善于此。趙充國始屯金城,而儲蓄充實。漢享其利,后之有天下者,亦莫能廢。英之是謀,可謂盡心矣。然邊地久荒,榛莽蔽翳,用力實難。宜緩其歲輸之粟,使彼樂于耕作。數年之后,徵之,可也。
洪武二十年,造《魚鱗圖冊》成。
《續(xù)文獻通考》:洪武丁卯冬十二月,《魚鱗冊》成。初,太祖既定天下,遂覈實天下土田,造成冊籍。既而兩浙及蘇州等府,富民畏避差役,往往以田產零星花附于親鄰佃仆之戶,名為貼腳詭寄,久之相習成風,鄉(xiāng)里欺州縣,州縣欺府,奸弊百出,名為通天詭寄。太祖廉知之,遂召國子生武淳等,往各處,隨其稅糧多寡,分為幾區(qū),區(qū)定糧長四人,乃集糧長暨耆民,躬履田畝,以量度之。遂圖其田形之方圓,大小,次書其主名,及田之四至,編匯為冊,號曰《魚鱗冊》。至是冊成以進,百弊始絕。
《廣治平略》:洪武元年,命中書省定賦法。久之,詔遣周鑄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覈實田賦,而富民畏避差役,往往以田產零星花附于親鄰佃仆之戶,奸弊百出。有司莫能詰。太祖廉知之,乃遣國子生武淳等,往各處,隨其稅糧多寡,分為幾區(qū),區(qū)設糧長四人,乃集糧長暨耆民,履畝丈量,圖其田之方圓、曲直、寬狹,書其主名,及田之四至,編匯為冊,謂之《魚鱗圖冊》。成,田之經界,于是乎始正。蓋《魚鱗圖冊》以田為主,田各歸其都圖,履畝而籍之諸原版,墳衍下濕腴沃瘠鹵之故畢具,為之經,而土田之訟,質焉。其黃冊以戶為主,田各歸其戶,而詳其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為之緯,而賦役之法從焉。歲七月,委官領糧長詣京關勘合,帝親諭以重民恤賦之意。是時,田賦總數共田八百四十九萬六千五百二十三頃畝零,夏稅米麥四百七十一萬二千九百石,秋糧米二千四百七十三萬四百五十石,錢鈔絹差是。
洪武二十一年,徙山西澤潞無田民,往彰德、真定等閒曠之地。
《續(xù)文獻通考》:二十一年,戶部郎中劉九皋言:古者狹鄉(xiāng)之民,遷于寬鄉(xiāng),蓋欲使地不失利,民有恒產。今河北諸處,兵后,田荒,居民鮮少。山東西之民,生齒日繁。宜令分丁徙居寬閒之地,開種田畝,則國賦增而民生遂矣。上諭戶部侍郎楊靖曰:山東地廣,民不必遷。山西民眾,宜如其言。于是遷山西澤、潞二州民之無田者,往彰德、真定、臨清、歸德、太康諸閒曠之地。按《日知錄》:明初,承元末大亂之后,山東、河南多是無人之地。洪武中,詔有能開墾者,即為己業(yè),永不起科。
是時,方孝孺有因其曠土,復古井田之議。

洪武二十二年,命杭湖諸郡民無田者,往滁、和就耕。青、兗諸郡民,往東昌就耕。又諭山西民,愿徙河南、山東者,驗丁給田。冒占者,罪之。
《大政紀》:二十二年十一月乙丑朔,命后軍都督僉事李諭等,往諭山西之民,愿徙河南彰德、歸德、山東臨清、東昌諸處者,驗丁給田。其冒名多占者,罪之。按《續(xù)文獻通考》:二十二年夏四月,命杭、湖、溫、臺、蘇、松諸郡民無田者,許令往淮沔迤南滁、和等處就耕。官給鈔戶三十錠,使備農具,免其賦役三年。九月,山西沁州民張從整等一百一十六戶,告愿應募屯田。戶部以聞,命賞從整等鈔,送后軍都督僉事徐禮分田給之。仍令回沁州,召募居民。時上以山西地狹民稠,下令許其民分丁于北平、山東、河南曠土耕種,故從整等應募。是年八月,山東布政司言:青、兗、濟南、登、萊五府,民稠地狹,東昌則地廣民稀,雖嘗遷閒民以實之,而地之荒閒者尚多。乞令五府之民,五丁以上,田不及三頃,并小民無田耕者,皆令分丁,就東昌開墾閒田,庶國無游民,地無曠土,而民食可足也。上可其奏,命戶部行之。
洪武二十五年八月甲戌,命公侯各歸舊賜田于官,仍歲給其祿。
《大政紀》云云。
洪武二十六年,上各省田土之數,曹國公李景隆奏還莊田,及田地山塘池蕩。
《明會典》:二十六年,十二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田土,總計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六十八畝零。浙江布政司:田土計五十一萬七千五十一頃五十一畝。
江西布政司:田土計四十三萬一千一百八十六頃一畝。
北平布政司:田土計五十八萬二千四百九十九頃五十一畝。
湖廣布政司:田土計二百二十萬二千一百七十五頃七十五畝。
福建布政司:田土計一十四萬六千二百五十九頃六十九畝。
山東布政司:田土計七十二萬四千三十五頃六十二畝。
山西布政司:田土計四十一萬八千六百四十二頃四十八畝零。
河南布政司:田土計一百四十四萬九千四百六十九頃八十二畝零。
陜西布政司:田土計三十一萬五千二百五十一頃七十五畝。
四川布政司:田土計一十一萬二千三十二頃五十六畝。
廣東布政司:田土計二十三萬七千三百四十頃五十六畝。
廣西布政司:田土計一十萬二千二百三頃九十畝。云南布政司:田土原無數目。
應天府:田土計七萬二千七百一頃二十五畝。蘇州府:田土計九萬八千五百六頃七十一畝。松江府:田土計五萬一千三百二十二頃九十畝。常州府:田土計七萬九千七百三十一頃八十八畝。鎮(zhèn)江府:田土計三萬八千四百五十二頃七十畝。廬州府:田土計一萬六千二百二十三頃九十九畝。鳳陽府:田土計四十一萬七千四百九十三頃九十畝。
淮安府:田土計一十九萬三千三百三十頃二十五畝。
揚州府:田土計四萬二千七百六十七頃三十四畝?;罩莞禾锿劣嬋f五千三百四十九頃七十七畝零。
寧國府:田土計七萬七千五百一十六頃一十一畝。池州府:田土計二萬二千八百四十四頃四十五畝。太平府:田土計三萬六千二百一十一頃七十九畝。安慶府:田土計二萬一千二十九頃三十七畝。廣德州:田土計三萬四十七頃八十四畝?!此氖?span style="color: Purple;">《續(xù)文獻通考》
作四千

徐州:田土計二萬八千三百四十一頃五十四畝。滁州:田土計三千一百五十頃四十五畝。
和州:田土計四千二百五十二頃二十八畝。
《大政紀》:二十六年十一月庚申,曹國公李景隆奏還莊田六所,田地山塘池蕩二百馀頃。
成祖永樂元年,增筑河州圩埂,以防麻、澧二湖田水澇。敕除免荒閒田地,及水田租稅。命王忠往北京整理屯田。
《大政紀》:永樂元年五月己卯,敕戶部速下各布政司府州縣,但有荒閒田地,無人開墾者,即于常歲租額內,削除之。六月丙寅,命侍郎李文郁往佐尚書夏原吉,相度嘉、湖、蘇、松水田,量免今年租稅。
《續(xù)文獻通考》:元年四月,設溧水縣廣通鎮(zhèn)閘壩,置閘官一員。直隸河州吏目張良興言州麻澧二湖之田,約五萬馀頃。唐宋時,俱系熟田。比歲間有耕者,輒為水渰。乞自本州至含山縣界,增筑圩埂三十馀里,以防水澇。從之?!∮职?span style="color: Purple;">《續(xù)通考》:元年十月,命靖安侯王忠,往北京安插屯田軍民,整理屯田。
永樂二年,令各處官員軍馀家人,愿耕屯田者,不拘頃畝,毋得起科。
《大政紀》:二年十二月甲午,令各處衛(wèi)所屯田,若官員軍馀家人,自愿耕種,不拘頃畝,有司毋得起科。永樂八年,都御史陳瑛劾治張信強占丹陽練湖,及江陰官田。
《大政紀》:八年十二月壬子,都察院左都御史陳瑛,劾隆平侯張信,強占丹陽練湖,及江陰官田七十馀頃。法當逮問,命三法司雜治之。
永樂十九年,交趾總兵官李彬,乞依各都司衛(wèi)所例屯田。從之。
《大政紀》:十九年五月,交趾總兵官豐城侯李彬,請依各都司衛(wèi)所例屯田。從之?!”蜓裕航恢核剑涞鼗倪h,不通饋運。乞依各都司衛(wèi)所例,分軍屯田,以供糧餉,約十分為率,度地險易,量事緩急,以為屯守征調之多寡,其各衛(wèi)軍士雖隸兵籍,然攻戰(zhàn)之際,心持兩端,往往不得其死力。今議屯田分數,土軍居多,官軍居少。從之。
宣宗宣德二年,命戶部申明屯田法。
《大政紀》:宣德二年正月庚寅朔,上命行在戶部,申明屯田之法?!≈^侍臣曰:今海內無事,軍士量留守備,馀悉屯種,所收足以供衣食,則國家可省養(yǎng)兵之費。且軍士平日不習勞苦,遇有征調,畏懼艱難,即思逃避,使之屯糧服勞,農隙習武,亦無驕惰之患。我皇祖臨御,深用意于此,勸懲考校,皆有成法。所以食足兵強。朕以為立法固善,尤在任用得人。其令兵部移文所司,選老成軍官,提督屯田。仍令風憲官,以時巡察。
宣德四年,命臣僚經理山海至薊州守關軍,屯種營所附近荒田。又令有司修筑福清縣光賢里舊堤,以障官民田百馀頃。
《大政紀》:四年五月辛未,兵科給事中戴弁奏:自山海至薊州,守關軍萬人,列營二十二所,操練之外,無他差遣。稍屯種,亦可實邊。請取勘營所附近荒田,斟酌分給,且屯且守,實為兩便。上嘉納之。命戶部同兵部,各遣官,與都督陳景先經理。
《續(xù)文獻通考》:四年五月,福建福清縣民奏:縣之光賢里,官民田百馀頃,舊堤六百馀丈,以障海水。因堤壞,田荒。永樂中,縣民嘗奏請筑堤,工部移文,令農隙用工。至今有司未嘗興筑,民不得耕。上命工部,責有司修筑。因諭尚書吳中曰:陂池堤堰,民賴其利。外無賢守令,舉其政。爾宜申飭郡縣,務及時修浚。慢令者,罪之。
宣德五年,遣趙新等經理屯田,命黃福總其事。尋以勞擾,不行。
《大政紀》:五年三月乙酉,命工部尚書黃福總理淮北、河南、山東屯田。
《續(xù)文獻通考》:五年八月,遣吏部郎中趙新、刑部郎中劉澤、榮華、工部郎中張琰、禮部員外郎吳政等,經理屯田。先是,尚書黃福請于濟寧以北,衛(wèi)輝、真定以南,近河之地,役軍民十萬人,屯種積糧,以充國用。上命戶部兵部議。至是,戶書郭資、兵書張本等言,于緣河屯田,實為便宜。自鳳陽、淮安以北,及山東、河南、北直隸,近河二百里內,通舟楫處,擇荒田,驗丁冊,令官給以牛,仍支官錢,收買農器。如此,則軍民樂于用力。但山東近年旱饑,流民初復故業(yè),官軍亦多有差役。宜先遣官往同有司,按視田地,以俟開墾。上從之。遂遣新等經理,仍命??偲涫?。既而本等惑于人言,今軍民各有常業(yè),若復分撥點差,未免勞擾。本以聞于上,事竟不行。
《明外史·黃福傳》:五年,福陳足食足兵省役之要。其言足食,謂:永樂間雖營建北京,南討交阯,北征沙漠,資用未嘗乏。比國無大費,而歲用僅給。即不幸有水旱,征調將何以濟之。請役操備營繕軍士十萬人,于濟寧以北,衛(wèi)輝、真定以東,緣河屯種。初年自食,次年人收五石,三年收倍之。既省京倉口糧六十萬石,又省本衛(wèi)月糧百二十萬石,歲可得二百八十萬石。帝善之,下行在戶、兵部議。郭資、張本言:緣河屯田實便,請先以五萬頃為率,發(fā)附近軍民五萬人墾之。但山東近年旱饑,流徙初復,衛(wèi)卒多力役,宜先遣官行視田以俟開墾。帝從之。
宣德六年,上與侍臣論養(yǎng)民,不必拘井田古法。又遣官經理山西屯田。
《大政紀》:六年三月,上御武英殿,與侍臣論井田不必行。上問侍臣曰:古之井田,最為善政。后世何以終不能行。侍臣對曰:自秦開阡陌,富強者得以兼并,遂致因循。上曰:朕惟為國養(yǎng)民,在有實惠。誠能省徭役,薄征斂,重本抑末,便是養(yǎng)民。亦何必拘于古法。五月,遣兵部侍郎柴車經理山西屯田。時巡按御史張勖言,大同地平曠,所種粟麥有收,多為軍官據占,小民日困。乞遣官按視占耕者分與,軍民兩便。上命車及御史一人往理之。
英宗正統(tǒng)元年,定給賜外國田土之數。
《明會典》:凡給賜夷官,正統(tǒng)元年,撥賜河間府等處,安插外夷官員田土,指揮一百五十畝,千戶一百二十畝,百戶所鎮(zhèn)撫一百畝。
正統(tǒng)二年,撥軍職舍人無差使者,閒地耕種,照屯田例納糧。
《續(xù)文獻通考》:二年,令各處軍職舍人,除應襲外,及家人女婿,無差使者,每五丁朋作一名,委官管領,撥與閒地四十二畝耕種,照屯田例辦納子粒。
正統(tǒng)四年,令官軍戶下人丁,耕種沿邊空閒田地。按《大政紀》:四年七月,令大同、宣府、遼東、陜西沿邊空閒之處,許官軍戶下人丁,盡力耕種,免納子粒。正統(tǒng)八年,題準廣西屯田,每軍加十畝,仍酌撥馀剩田地。
《續(xù)文獻通考》:八年,題準廣西桂林等衛(wèi)所屯田,每軍加給一十畝。如有馀剩田地,即令軍舍及勾補軍旗,如數撥給,照例納糧。
正統(tǒng)九年,復定外國歸附給撥田地之數,已安插者,不許奏討。又酌撥屯軍遺下田地,及馀剩頃畝。按《明會典》:九年,奏準順天府所屬地土有限,今后公侯駙馬伯等官,在京年久,及外夷人員,曾經撥地安插住坐者,不許奏討田地。 又按《會典》:九年,令外夷歸附官員,未曾安插,該給田土者,都督二百五十畝,都指揮二百畝,指揮一百五十畝,千戶衛(wèi)鎮(zhèn)撫一百二十畝,百戶所鎮(zhèn)撫一百畝。又令迤北來降人,每人撥與德州田地五十畝。
《續(xù)文獻通考》:九年,令浙江等處屯軍,遺下田地,盡見在旗軍,撥與屯種,馀剩頃畝,驗官軍戶下馀丁,有三四丁者,摘撥一丁。丁多者,以是為率。摘撥下屯。若田地尚有馀剩,官旗軍民愿承種者,一體撥與。其拋久積荒,須開墾者,待三年成熟之后,俱照例徵收子粒。就于附近官倉交納,候有軍之日,撥軍屯種。正統(tǒng)十一年,令各處類造屯田文冊,添設提督北直隸屯田官。
《續(xù)文獻通考》:十一年,令各處衛(wèi)所類造屯田坐落地方,四至頃畝,子粒數目文冊,一本繳合干上司,一本發(fā)該管州縣,以備查考。添設山東按察司僉事一員,提督北直隸屯田。
正統(tǒng)十二年,撥給西北歸附人田地。
《明會典》:十二年,令西北歸附人,每人撥地八十畝,耕種自給。
正統(tǒng)十三年,令各寺觀,除洪武年間置買田地外,續(xù)置者,皆還于民。廢寺遺地,皆撥與無業(yè)之民。
《明會典》:十三年,令各處寺觀僧道,除洪武年間置買田土,其有續(xù)置者,悉令各州縣有司,查照散還于民。若廢弛寺觀,遺下田莊,令各該府州縣踏勘,悉撥與招還無業(yè),及丁多田少之民。每戶男子二十畝,三丁以上者三十畝。若系官田,照依減輕則例,每畝改科正糧一斗,俱為官田。如有絕戶,仍撥給貧民,不許私自典賣。
代宗景泰二年,增圣賢后裔祭田。
《明會典》:凡賜圣賢后裔,景泰二年,給還顏孟二廟祭田六十頃,又增給田二十頃佃戶各十家。
景泰三年,令各寺觀量存田土為業(yè),馀皆撥民佃納稅糧。以學士商輅言,詔議行屯田事。
《大政紀》:三年四月,學士商輅,請振舉屯田事,下該司議行?!≥`言:口外田地極廣,因先兩京功臣等官,將口外附近各城堡膏腴田地,占作莊田。其諸空閒田地,又被鎮(zhèn)守總兵、參將、都督、指揮等官,占為己業(yè)。軍士無近便田地可耕,夫且耕且守,如漢趙充國、諸葛亮、晉羊祜,皆有已行之明效。今日守邊之要,莫善于此。若舍屯種之外,而欲邊城充實。雖傾府庫之財,竭生民之力,奈軍士數多,歲月久遠,亦難繼矣。按《續(xù)文獻通考》:三年,令各處寺觀田土,每寺觀量存六十畝為業(yè),其馀撥與小民佃納稅糧。
英宗天順元年,令各處荒閒田地,及人佃種無糧差者,撥與衛(wèi)所軍馀屯種。又差官于宣府等處,經理屯田。
《續(xù)文獻通考》:天順元年,令京城附近直隸八府及山東、河南等處荒閒田地,及有人佃種,無糧差者,撥與所在衛(wèi)所軍馀屯種納糧。又令本部差郎中四員,于宣府、大同、薊州、永平、山海等處,提督糧儲,兼理屯田。
天順二年,敕貴戚把持強占官民田地,事發(fā),坐以重罪。
《明會典》:二年,敕皇親公侯伯文武大臣,不許強占官民田地,起蓋房屋,把持行市,侵奪公私之利。事發(fā),坐以重罪。其家人及投托者,悉發(fā)邊衛(wèi)永遠充軍。天順五年,召民開佃松江府荒田。
《大政紀》:五年三月,巡撫南畿副都御史劉孜,奏請召民開佃松江府荒田。從之?!∽卧谀乡苄迯椭艹缽U墜之政。時松江府積荒田四千七百馀頃,皆重額,久廢不耕,稅加于見戶。孜奏請召民開佃,不論原額,肥田畝稅米三斗,瘠者二斗,謂之官租。不起科,不加耗,民驩趨之,蕪穢盡開。十二年,見戶加稅,皆獲免。又歲積羨米二十萬,以備兇荒。召佃始于周文襄,而成于孜,立法周密,至今行之。松人謂,是時,秋糧加耗,華亭每石始七斗至四斗五升,上海每石始八斗五升至六斗,金花一兩,初準米三石八斗,其后準四石。至成化六年,皆然。又歲積馀米二十萬,此荒蕪開辟之效云。
天順六年詔,以邊地撥給赤斤蒙古衛(wèi)耕種。
《明會典》:六年,詔以沙州衛(wèi)苦峪城西北地阿千卜刺直,至苦峪川邊地,分給赤斤蒙古衛(wèi),永遠耕種。天順八年,撥抄沒入官田,為宮中莊田。
《大政紀》:八年十月,初立宮中莊田?!№樍x縣安樂里板橋村,原額地一十頃十三畝,初吉祥占過軍地二十四頃八十四畝,共三十五頃。及抄沒入官,至是撥為宮中莊田?;屎笄f之名,始此。
憲宗成化元年,項忠奏開龍首、鄭白二渠,灌田七萬頃。
《大政紀》:成化元年十月,巡撫陜西都御史項忠,開龍首、鄭白二渠,功成?!£P中水泉斥鹵,宋有龍首渠,歲久湮廢,居民病之。忠奏開之,渠馀三十里,涇陽鄭白渠亦久廢,奏募工疏通,于平地,則度勢高卑而穿渠,遇巖石則聚火镕鑠而穿竇,不二年而成,名曰廣惠渠。凡灌田七萬頃,人懷其惠,立生祠祀之。
成化二年,嚴禁貴戚奏請及侵占民地者。
《明會典》:二年,題準公侯駙馬伯,及勛戚大臣之家,有將官民地土,妄稱空閒,朦朧奏討,及令家人伴當,用強侵占者,行移法司,先將抱本奏告人,拿問如律,干礙主使,教令人員,奏請拿問,仍追究報地投獻之人。該府州縣官,阿附權勢,容令占種,不即具奏者,事發(fā),一體究治。
成化五年,李森乞敕有司,將皇親強占田地,與民為業(yè)。
《大政紀》:五年八月,戶科等科給事中李森等上言:皇親指揮周彧翊圣夫人劉氏,強占民田。上以待勘報區(qū)處諭之?!∩妊裕何舴钣⒆陔分I,皇親多有強占軍民田地,及投獻者,悉發(fā)邊衛(wèi)充軍。當時貴戚罔敢犯法。近給事中丘孜建請,不許權貴奏求田地,荷蒙圣諭俞允,中外歡忻鼓舞。今錦衣衛(wèi)帶俸指揮周彧翊圣夫人劉氏,屢蒙賜給田地。今彧又求武強、武邑二縣地,共六百馀頃。劉氏又求通州武清縣地三百馀頃。陛下念及親親,不忍拒之。殊不知溪壑之欲無厭,畿內之地有限。小民賦稅衣食,皆出于此。一旦奪之,何以為生。且入皇朝來百年于茲,民生日眾,安得尚有不耕閒田。名為求討,實則強占。乞敕有司,仍將二家田地,與民為業(yè)。今后敢有投獻奏求者,許科道劾奏,治以重罪。則豪強畏法,小民被惠,宗社幸甚。成化六年,初定賜勛戚莊田,每畝徵銀三分,送納本管州縣。
《明會典》:凡賜勛戚莊田,六年,題準各王府及功臣之家,欽賜田土佃戶,照原定則例,將該納子粒,每畝徵銀三分,送赴本管州縣上納。令各該人員關領,不許自行收受。
成化十六年,以僧寺多馀田地,給民領種。又官廉奏以內侍所占田,盡歸于民。
《大政紀》:十六年十二月,遣戶部員外郎官廉,偕巡按御史錦衣衛(wèi)勘覆東宮莊田,廉以管莊內侍所占田,盡歸于民。奏上,從之?!r景州獻縣阜城民田萬頃,界接東宮莊,管莊內侍欲冒占,且子粒十倍公家,民甚冤之,訴于朝。乃遣廉偕御史錦衣衛(wèi)官往勘,內侍密遣人要廉曰:田如歸我,講讀官可得也。廉曰:以萬人之命易官,吾弗為也。至其地,遍集居人,指陳故跡,卒以所占田,盡歸于民。援例起科,畝率三升。同事者懼有所忤,廉曰:我,戶部也。有罪,吾獨當。諸公何憂。既命下,皆如所擬。
《續(xù)文獻通考》:十六年,令福建僧寺及有寺無僧田土,每寺歲除徵糧,及百畝以下,其多馀田地,給與小民領種。
成化  年,外戚周彧奏乞武強、武邑閒田,彭韶等奉命往勘,上疏,以田歸民。
《續(xù)文獻通考》:成化中,外戚周彧與圻內民爭田,主事彭韶往勘,奏云:田本民有,雖及戶報,不及管業(yè)。然地有高下,歲有旱潦。細民頻年出賦,以給公上。旱則資污下,以補高仰,潦則資高,仰以裨污下。安有空閒,可以別給。且民者,國之本。食者,民之天。食足則民安,民安則國安。豈可以民田給貴戚,重傷國本邪。事遂寢。
《明外史·彭韶傳》:韶遷郎中。錦衣衛(wèi)指揮周彧,太后弟也,奏乞武強、武邑閒田。命韶偕御史季琮覆勘。韶等周視徑歸,上疏自劾曰:真定田,祖宗來許民墾,辟為恒產,除租賦以勸力農。功臣、戚里家與國咸休,豈當與民爭尺寸地。臣誠不忍奪小民衣食,附益貴戚,請伏奉使無狀罪。疏入,詔以田歸民,而責韶等方命,復下詔獄。言官爭論救,得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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