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超了的確是經常遇到的問題。
1、有的案件表面上是超過了,實際上存在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當事人可以繼續(xù)行使權力。
訴訟時效的中止,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一般是因為不可抗力(如當?shù)匕l(fā)生洪水,政府權力組織救災法院不辦公)和其他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的客觀情況造成的。訴訟時效一旦中止,會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 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時效仍然繼續(xù)進行。
訴訟時效的中斷發(fā)生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的任意時點,一般是因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被告)承諾履行義務等情形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后,已經經過的時效歸零,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 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如果存在這種情形,則訴訟時效會向后順延。
2、雖然訴訟時效過了,如果對方當事人承諾履行,或者不行使抗辯權,則本方仍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
3、雖然訴訟時效過了,如果對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經公告送達傳票不到庭,法庭會缺席判決,在對方當事人不到庭的情況下,法官不會主動審查訴訟時效,這種情形對于本方當事人也是有利的。在這種情況下,對方不到庭反而是好事情。
所以說,訴訟時效過了,當時人暫時不要輕言放棄,分析一下是否存在以上可以繼續(xù)主張權力的幾種情形,以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附錄:
《民法總則》
第194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19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