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郭云曉涉嫌搶劫罪一案,是黔江區(qū)人民法院指定,受黔江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我擔任其一審的辯護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審判活動。開庭前辯護人認真研究了起訴書,詳細地查閱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會見了被告人,對本案有了比較全面、客觀的了解,結合今天的庭審事實,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郭云曉出生于1991年1月6日,在2007年6月23日晚搶劫作案時,年僅16歲,系未成年人,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guī)定,應當對郭云嘵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郭云嘵在歸案后,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無翻供表現,認罪態(tài)度、悔罪態(tài)度好。同時,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郭云曉的誠懇交代,認罪伏法的態(tài)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司法部頒布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關于“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給予從輕處罰”之規(guī)定,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郭云曉的認罪態(tài)度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懇請法院在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時予充分考慮與采納。
三、被告人郭云曉系初犯、偶犯,并且在犯罪時是未成年人,是一涉世未深,懵懂無知的少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為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同時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矯正。相信向飛本人已經充分認識到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增強了法律意識,因此,特請求法院以體現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同時著重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法從輕或減輕判處被告人郭云曉,以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建議對被告人郭云曉適用緩刑,使得被告人郭云曉能夠早日投入到社會中去,好好學習,發(fā)揮其特長,為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以上辯護意見敬請合議庭考慮與采納。
辯護人
200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