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類之起,必有所始?!边@個“必”字本為象形字。①是金文的形體。其上部的缺口處,可以捆綁斧頭,其下為彎曲的斧柄。②是小篆的形體,根本看不出斧柄的樣子了。③為楷書寫法。
《說文》:“必,分極也。”此說不妥。因為“必”字本為“柄”的象形字,實際上也就是“(bì)”字的初文?!皷摹本褪潜鞯摹氨保缍蓬A(yù)注《左傳·昭公十二年》:“柲,柄也。”因為兵器的柄一定要固定牢,所以“必”字又可以引申為“定”義,這就轉(zhuǎn)化為副詞“必定”、“一定”、“定然”等,如《商君書·更法》:“治世不一道,便國不必法古。”大意是:治世并不只有一種方法,對國家有利也不一定要去效法古代。由“必定”又可以引申為“果真”義,如《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王必?zé)o人,臣愿奉璧往使。”也就是說:王果真沒有人可派,那么我愿意拿上璧出使秦國。
——左民安《細說漢字》
擴展閱讀
形聲字。甲骨文中的“必”字是從裘錫圭先生的考釋中選擇的成字或偏旁(參《古文字論集·釋秘》?!都坠俏木帯贰ⅰ都坠俏淖值洹肪鶡o“必”字)。甲骨文中字可以獨立使用,后世被淘汰,從此偏旁的字也都改成了“必”旁。《說文》:“必,分極也。從八、弋,弋亦聲。” (“分極”義即劃分的標(biāo)準(zhǔn))《說文》釋義、析形均有誤。“必”乃秘之本字,像戈、矛器物的長柄,甲骨文即像其形,金文中添加聲符八。甲骨文、金文中均用其本義,金文中用例多見于冊命賞賜銘文中。作副詞,用表肯定義。戰(zhàn)國末期之新郪虎符:“必會王符,乃敢行之。”戰(zhàn)國文字中,所從之“”或訛作“戈”形,如包山楚簡《文書》 139之“”;或所從八均作平行之斜筆,如郭店楚簡《性自命出》 29之“”、上博簡《孔子詩論》 27之“”,字形發(fā)生了較大訛變。演變到隸書時,成為一個獨體字,形與聲便再無法區(qū)分。(陳英杰)
——李學(xué)勤《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