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佛山,29歲的足浴店女技師表示,她被男顧客帶到酒店后,迷迷糊糊之中發(fā)生關系,醒來后在床單上看到血跡,女技師選擇報警,警方以強奸罪對男子進行起訴,可是男子家屬不承認,女技師:我不敢出門。
李某在一家足浴店工作,和男顧客周某有些來往,周某和朋友邀請李某外出吃夜宵為了維持住自己的收入,對于客人邀請不好明面拒絕,只能同意。
案發(fā)當晚,周某為了開車表示不能喝酒,李某就和周某的朋友多喝幾杯,酒足飯飽之后,周某的朋友先離開,周某和李某再吃了一點東西。
在吃夜宵期間,周某并沒有做出什么離譜的行為,就是讓李某多了點酒,聲稱等下開車送她回會所,李某沒有懷疑,一杯接著一杯喝。
等到喝得上頭時,李某被周某扶走,迷迷糊糊之間感覺到有人在侵犯她,還以為是在做夢,等到清醒過來后,李某發(fā)現(xiàn)她睡在酒店客房之中,床單上還有血液,并沒有看到別人。
李某心頭一驚,感覺到遭遇性侵,于是前往醫(yī)院檢查,醫(yī)生檢查后告知,是在發(fā)生關系期間太過于粗魯,李某認定是周某所為,于是選擇報警。
民警接到李某的報警信息之后,對李某內(nèi)褲上的精液和成分進行收集,驗出了有周某的遺傳物質,隨后以強奸罪對他進行起訴,李某還以為可以嚴懲周某。
殊不知,事情很快反轉,在民警申請批捕周某時,檢察院認為證據(jù)不足未批捕,而是要求公安部門繼續(xù)補充偵查,因此周某被變更了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
李某堅稱是遭遇周某性侵,可是周某的家屬給了不同的說法。
在他們看來,李某和周某早就認識了,兩人在此之間有過約定,周某轉賬1000元給她,先在店內(nèi)提供按摩服務后,又到了酒店發(fā)生關系,事后李某反悔,對周某進行起訴。
事件曝光之后,李某被公司解雇,直接從工作群踢出,由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面臨拿不到工資的問題,并且對自己的心理產(chǎn)生很大的影響,都不敢出門了。
那么為什么事情會出現(xiàn)如此大的反轉?
首先,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
按上述概念理解,強奸的需要符合以下幾種情況:1、違背了女性的意愿;2、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性手段;3、和女性發(fā)生了性關系(包括未得逞)。
在本案中,雖然從李某的私密衣物之中檢查出周某的遺傳物質,但是只能證明兩人發(fā)生過關系,并無法證明是否屬于違背了女性意愿,使用暴力和脅迫等強制手段,需要有進一步的證據(jù)來證明。
而周某的家屬提出的說法,是具有可行性的,李某的職業(yè)范疇會與異性接觸大一點,這就需要李某自證清白,表明未與周某達成交易內(nèi)容,如果能夠證明她是在醉酒的狀態(tài)下被周某扶進酒店房間,那么才有可能進行翻案。
另外兩人之間有轉賬記錄,就無法認定周某和李某發(fā)生關系時,是否屬于違背女性意愿,根據(jù)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如果李某的證據(jù)不足,那么她將承擔舉證不足的不當后果,即有可能周某不構成強奸罪。
然而,這并不是指周某沒有違法情節(jié),而是需要更為準確的證據(jù)來形成證據(jù)鏈,才可以對周某判刑。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即便是周某不構成強奸罪,可是他支付給李某錢,兩人達成嫖娼賣淫的違法情節(jié),仍然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 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結合本案的細節(jié),李某和周某相識已久,到底是嫖娼賣淫,還是周某趁機性侵李某,目前仍然在進一步調查之中,可是收到影響最深的還是李某。
發(fā)生此類案件之后,李某被公司開除,由于未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公司方面承擔的賠償責任近乎為零,如果李某想要維權,那么就需要提供上班的證據(jù)起訴對方,要求對方支付相應的報酬。
李某解釋了她的無奈,事情發(fā)生之后,很多人對她不理解,她總是感覺有人在說她,門都不敢出去,如今還被足浴店解雇,面臨了不小的生活難題。
這也告誡我們,凡事要三思而后行,在對某件事做出選擇時,一定要有承擔這件事的決心,無論是李某,還是周某,他們都不是勝利者,都將付出慘痛的代價,令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