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結婚登記 三、離婚登記。 四、復婚登記 五、辦理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六、補領婚姻登記證: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發(fā)證程序辦理。
一、撤銷受脅迫產生的婚姻
辦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
辦理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一年;
4、當事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辦理時限: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辦理時限:婚姻登記處擬寫“關于撤銷XXX與XXX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并印發(fā)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將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并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
辦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
辦理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4、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
5、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6、雙方自愿結婚;
7、當事人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當事人持有本人身份證、戶口薄。
辦理時限: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辦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
辦理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當事人持有離婚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5.當事人持有內陸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fā)的結婚證;
6.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當事人持有本人身份證、戶口薄。
辦理時限:對當事人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離婚條件不予登記,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辦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
辦理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復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當事人雙方均未再婚;
4、雙方自愿復婚;
5、當事人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6、當事人持有本人身份證、戶口薄。
辦理時限:對當事人符合復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復婚條件不予登記,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當事人持有本人常住戶口簿和身份證,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出具證明。
辦理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當事人持有本人常住戶口簿和身份證,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出具證明。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原辦理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辦理應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和委托書。
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證件的,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補領結婚證、離婚證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1)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xiàn)今仍然維持該狀況的;
(2)當事人持有本人常住戶口簿和身份證;
(3)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原辦理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辦理應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和委托書。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如:單位、村、居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的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當事人辦理過結婚或者離婚登記,申請補領時的婚姻狀況因離婚、喪偶或者復婚發(fā)生改變的,不予補發(fā)婚姻登記證,可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