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字: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李崇杰)
2015年1月,司法蘭亭會發(fā)出第一條消息,今年是第八年。感謝各位法律人、好朋友和我研究生的長期支持。
司法蘭亭會也將在“長城號”開往春天時升級為純原創(chuàng)平臺,并控制推送次數(shù),以“做更好的自己”。
感謝北京格韻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小萌的共話和引申。
李小萌:刑事訴訟法學應該研究什么?
南開大學法學院朱桐輝老師的《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對公檢法指標與考核的六點評析》,是我期待的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方向。
法學的目的是解決問題,解決問題的前提是發(fā)現(xiàn)問題,發(fā)現(xiàn)問題的前提是至少成為行業(yè)內(nèi)觀察者。
學者與真正的司法從業(yè)人員顯然是兩個行業(yè),學者如果僅試圖通過文本研究、域外介紹、座談會調(diào)研來研究那將永遠是外行,如通過檢法掛職、兼職律師的角色進一步了解,可能達到隔靴搔癢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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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曾有這樣的歸納,論管用,法律不如司法解釋,司法解釋不如座談會紀要,座談會紀要可能不如考核指標。
直接影響司法官員行動的眾多考核指標是誰設計的,按照何種程序通過的,這些考核指標被賦分或進行排名的同時,如果有負面的影響如何反饋、如何調(diào)整。
以檢察機關“案—件比”考核為例,由于案件質(zhì)量領導無法實時觀察掌握,但在辦的案子能不能以最短的周期訴走卻清晰可見,故這項指標很容易一抓就靈,只要禁止延期和退補就行,即使承辦檢察官想用更寬裕的審查時間補充偵查或進一步推動刑事和解,也難以抵抗一把手從全院考核成績出發(fā)的明確要求。至此,一項考核指標,幾乎架空了《刑事訴訟法》對于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辦案時限的要求,在提高效率的同時也必然制造了很多降低審查標準的案件。
諸如此類的考核問題,每一天都在影響檢察官、法官如何思考、行動,是實踐中重要的刑事訴訟制度組成。
除了考核,還有開會。很多案件的決策是開會作出的,這些會怎么開也應該成為訴訟法重點研究的對象,如檢察官聯(lián)席會、法官聯(lián)席會應該怎么開,如何確保其他檢察官、法官對于不是自己的案件發(fā)表負責任的意見?
檢委會、審委會應該怎么開?雖然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的意見》,但顯然太粗糙了?!读_伯特議事規(guī)則》能寫成一本書,不是說一定要學習他們,而是必要的細致是確保程序公正實現(xiàn)正義的基礎。
如一把手違背發(fā)言順序要求,提前表態(tài)怎么辦?列席審委會的檢察長是否全程列席審委會,包括聽取委員討論發(fā)表意見,還是在人民法院承辦人匯報完畢,發(fā)表完檢察機關的意見后就離開會議,以保證不影響審委會委員發(fā)表意見?審委會擬徹底推翻合議庭一致無罪意見,直接改變結(jié)論為有罪判決,是否妥當?
這些會議的開法,同樣是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除了開會,還有匯報。上述還是有直接法律依據(jù)的會議決策,實踐中顯然還有大量直接匯報后決策,這些隱藏于工作制度中的匯報決策程序設計,價值導向為何?具體匯報程序如何?如果無視這些來研究刑事訴訟,恐怕還是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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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考核、開會還是匯報,無非都是實事求是地正視刑事訴訟制度。當然,司法終極是政治,而政治在迷霧中,但在可能的范圍內(nèi),有價值的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不應該徹底無視這些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