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狀
原告人:姓名:
地址:珠海市香洲區(qū)
法人、負責人:
地址:人民東路307號
被告人2:富士膠片(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法人、負責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銀城中路68號
請求事項: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退還原告購機款2050元,并按購機款的一倍2050元賠償原告,共計為4100元。
事實和理由:本人于2008年9月30日在被告泰鋒電器購買了一部富士S1000FD數(shù)碼相機,機身編碼:8SW08331,在使用中發(fā)現(xiàn)該相機在拍攝模式自動檔、P檔下問題多多,達不到富士公司對該相機宣傳資料上的超高成像質量效果,在多次與二被告進行交涉,其中被告泰鋒電器在2009年10月30日因拍照出黑白照片時檢測出有問題給更換一臺該相機,機身編碼:8SW08331,但在其后出具的票據(jù)上注明不再退換。但是在其后使用中發(fā)現(xiàn)更換的相機問題依舊,之后本人按照被告富士公司的要求自08年12月到09年6月進行了三次固件升級,從1.03一直升級到1.05版固件,都沒有解決問題,現(xiàn)在該型號相機出現(xiàn)問題如下:1、不變焦還好,一推拉變焦環(huán)后照片就偏紅加紫,藍天變紅紫天。2、微距下對焦不準。3、照片縮小查看還基本看到過眼,如果放到原始大小,照片全是模糊的。4、遠焦端天空發(fā)灰。5、照片上的明暗差距太大,曝光有問題。6、照片上有一層霧感,像是隔著玻璃拍照。自從2009年4月和被告富士公司在電話中交涉以來,被告要求將相機做檢測,從廣州、上海、日本一直檢測三次,最后日本富士公司給出具的檢測報告上提出三點:1、要求我改用手動檔,2、提高我的拍攝技巧、3、對檢測出畫質、曝光問題作出更換鏡頭,但是卻不保證能夠解決。而且在這份檢測報告中對我提出的自動檔拍照效果差卻提出要求我在相機設置里面進行調整,可是在該型號相機的自動檔模式下是不能做任何調整設置的,而且兩被告在我本人購買時沒有任何提示在自動檔模式下拍照會出現(xiàn)問題。在本人及其他十位代表國內眾多該相機用戶多次向被告富士公司交涉要求召回處理,被告富士公司卻在固件升級無法解決后采取了拖延辦法不予解決,只是對該相機成像有疑問的用戶作出可以給檢測,只字不提如何維修、善后處理。
在2009年的8月本人找到三份被告富士公司的三款相機的工程維修手冊,其中在S1000FD相機的工程維修手冊中找到一段關于該相機的工作原理介紹,在這一段介紹該相機是采用了300萬像素進行數(shù)據(jù)采樣計算AE/AWB/AF,這樣肯定是造成該型號相機產(chǎn)生成像質量差等問題的主要原因,而兩被告卻采取隱瞞不告知消費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對消費者產(chǎn)生消費誤導。在本人就此問題向被告富士公司詢問時,被告富士公司的技術部長辯稱該相機是采用1000萬像素的CCD,而對主要部件處理器只能處理300萬采樣數(shù)據(jù)則是科技進步,對于其它兩款相機維修手冊中說明的處理器采樣數(shù)據(jù)是取全像素而非300萬像素的疑問則回答是不可比,要知道被告富士公司在S1000FD相機出現(xiàn)問題后已經(jīng)于2009年重新推出一款升級版的S1500FD相機,兩款相機在外觀、性能上是完全一樣的,唯一的區(qū)別就是升級版相機只是增加了光學防抖,而就是這款升級版相機在數(shù)據(jù)采集處理上被告富士公司的技術部長答復是采用了1000萬像素,即是取全像素處理計算,那么又是否屬于科技退步呢?兩被告對這個關鍵的影響相機成像技術在市場銷售時卻采取了隱瞞的方式,對消費者在購買相機消費時產(chǎn)生極大誤導行為,使消費者誤以為是自己的拍攝技術不好,不能在短期內發(fā)現(xiàn)是被被告隱瞞欺騙,這就違犯了“消法”里的第八條規(guī)定“知情權”和第十九條“經(jīng)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及第四十條之規(guī)定?!爱a(chǎn)品質量法”中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和按照國家工商總局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號中第三條第十三款可以認定兩被告構成欺詐行為。為此特向貴法院起訴,請依法判決。
證據(jù):
此致
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2009年12月01日
來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d4ef160100gau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