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總經(jīng)理和其他企業(yè)暗箱操作,串通投標、圍標等,獲取不法利益,同時還偽造公司、事業(yè)單位印章,案發(fā)后又犯隱匿會計憑證罪,最終被追繳罰沒犯罪所得并追究法律責任,得不償失。
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某建設公司的總經(jīng)理徐某1利用熟人關系,接受請托,在招投標項目中暗箱操作,以圍標的方式獲得項目,從中獲利,涉案金額達上億元。徐某1還為將公司環(huán)保工程專業(yè)承包三級提升為二級,弄虛作假,偽造公司、事業(yè)單位印章。案發(fā)后,徐某1指使公司員工銷毀證據(jù),轉移隱匿公司筆記本電腦、電腦硬盤、承包合同、紙質(zhì)財務憑證等資料,犯串通投標罪、隱匿會計憑證罪、偽造公司事業(yè)單位印章罪。
(一)串通投標罪
2007年8月29日,某市某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建設公司)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現(xiàn)為朱某,股東為李某(占股49%)、莫某(占股51%)。2016年至今,被告人徐某1擔任某建設公司總經(jīng)理,系公司實際控制人。
2016年至2020年期間,為獲取請托費、資質(zhì)費、工程管理費等非法利益,被告人徐某1伙同被告人莫某2、徐某3及郭某4、萬某5、朱某、李某6分別接受陳某陽、黃某榮、鄧某華、張某強等工程實際承建人的請托,并收取幾萬至幾十萬不等的請托費,組織某建設公司在內(nèi)的多家具有投標資質(zhì)的公司參與請托人指定的某縣2015年抗旱應急水源工程引調(diào)提水項目(2期)施工C1標等多個項目的投標,統(tǒng)一控制參與投標公司的投標報價;或明知是圍標,仍接受陳某庭等人的邀請并收取二萬左右的資質(zhì)費,以某建設公司名義參與某市某江縣二期治理工程(續(xù)建)等水利項目的陪標,按照陳某庭等人的要求確定投標報價,通過上述兩種方式達到控制投標報價平均值的上下浮動區(qū)間、排除業(yè)內(nèi)競爭對手、中標工程項目的非法目的,嚴重擾亂了某市水利項目的正常投標市場秩序。經(jīng)鑒定,某建設公司通過圍標、陪標方式共計中標57個工程項目,中標金額共計5.5億元,非法獲利2200萬元,其中被告人徐某1組織圍標、陪標共計246個工程項目,中標32個項目,中標金額2.97億萬元,非法獲利59萬元,被告人莫某2組織圍標、陪標共計160個工程項目,中標18個項目,中標金額1.9億元,非法獲利44萬元,被告人徐某3組織圍標、參與陪標共計73個工程項目,中標7個項目,中標金額6000萬元,非法獲利14萬元。
2016年至2020年期間,在上述被告人莫某2參與陪標項目中,莫某2接受湖南長坤建筑有限公司錢亞等人的邀請,參與某市某江重要河段治理工程等12個項目的陪標,收取陪標費用15.4萬元,已向某市XX局直屬分局退繳75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莫某2、徐某3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徐某1及其實際控制的某建設公司已退繳1121萬元。被告人莫某2退繳42萬元。被告人徐某3退繳14萬元。
2016年2月至3月,被告人徐某1授意自己的建設公司員工陳某勝接受他人請托組織圍標。陳某陽出資6萬元通過毛小平請托陳某勝組織對某縣2015年抗旱應急水源工程引調(diào)提水項目圍標。通過圍標,某建設公司中標該項目,中標金額302萬元。陳某陽實際承建該項目,從中獲利約22萬元,退繳20萬元。
在上述被告人徐某1、莫某2、徐某3組織圍標項目中,某市佳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某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某市水利水電施工有限公司、某凌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某市鴻洋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某力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副總經(jīng)理、經(jīng)營部部長或副部長接受徐某1、莫某2、徐某3的邀請,以公司名義參與指定項目的陪標,并從中獲取陪標費用。以上公司共計獲得陪標費用共計97萬元,現(xiàn)已全額退繳。
徐某1實際控制的建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以某建設公司名義參與指定水利項目的陪標,個人非法獲利共計7959.49元,已退繳。股東莫某,明知公司從事串通投標犯罪活動,以分紅等方式從中非法獲利合計104萬元,已退繳。
(二)隱匿會計憑證罪
2020年6至8月期間,因某市在查水利企業(yè)圍標、串標違法犯罪行為,被告人徐某1組織某建設公司綜合部部長何某、經(jīng)營部部長郭某4對某建設公司承包合同、紙質(zhì)財務會計憑證等與圍標、串標相關的資料進行整理并轉移至某建設公司員工宿舍。同年11月,某建設公司莫某2因組織、參與圍標,被多機關聯(lián)合調(diào)查。被告人徐某1安排郭某4對公司內(nèi)的電腦硬盤進行更換、隱匿。后郭某4聯(lián)系電腦維修師傅分兩次更換了某建設公司16臺電腦的硬盤。龐某、劉某等人受何某、郭某4的安排將上述資料及電腦硬盤搬運至某建設公司員工宿舍。同年12月,郭某4將上述資料及電腦硬盤隱匿在某建設公司員工宿舍一事告知徐某1的父親徐某,并將財務部存放公司內(nèi)賬資料的兩臺筆記本電腦交給徐某。后徐某將上述筆記本電腦、電腦硬盤、承包合同、紙質(zhì)財務憑證等資料轉移并隱匿在鄧某家中。2021年1月20日,上述物品及資料被依法扣押。經(jīng)鑒定,上述被轉移、隱匿的某建設公司會計憑證涉案金額為1051萬元。
(三)偽造公司、事業(yè)單位印章罪
2018年上半年,為拓寬某建設公司經(jīng)營范圍,達到將公司環(huán)保工程專業(yè)承包三級提升為二級的目的,被告人徐某1明知某建設公司無環(huán)保工程方面業(yè)績,且知曉虛構業(yè)績需偽造公司、事業(yè)單位印章,仍安排公司綜合部部長何某采取虛造公司業(yè)績的方式,提升公司資質(zhì)等級。2018年10月期間,何某先后找“劉姨”偽造某招標咨詢有限公司、某人民醫(yī)院等公司、事業(yè)單位的印章。2019年4月22日,何某虛構由某建設公司中標的某人民醫(yī)院醫(yī)療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并將加蓋偽造印章的項目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工程質(zhì)量竣工驗收記錄等作為某建設公司申請材料提交給某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通過上述方式,某建設公司環(huán)保工程專業(yè)承包資質(zhì)等級核定為二級。2021年1月20日,上述印章被依法扣押。經(jīng)鑒定,所扣押的印章的印文與某人民醫(yī)院、某招標咨詢有限公司實際印章的印文不一致。
被告人徐某1、莫某2、徐某3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1、莫某2、徐某3接受他人請托,組織多家公司對指定工程項目進行串通投標報價,或接受他人邀請,參與對指定工程項目的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徐某1隱匿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徐某1偽造公司、事業(yè)單位印章,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分別以串通投標罪、隱匿會計憑證罪、偽造公司、事業(yè)單位印章罪追究被告人徐某1的刑事責任,以串通投標罪追究被告人莫某2、徐某3的刑事責任。在串通投標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1、莫某2、徐某3均系主犯;被告人徐某1一人犯數(shù)罪。被告人徐某1認罪認罰,且部分退贓,被告人莫某2、徐某3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且部分退贓。建議對被告人徐某1犯串通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犯隱匿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犯偽造公司、事業(yè)單位印章罪,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合并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莫某2犯串通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徐某3犯串通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徐某1承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串通投標罪、隱匿會計憑證罪、偽造公司事業(yè)單位印章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1、莫某2、徐某3接受他人請托,組織數(shù)家公司對指定工程項目進行串通投標報價,或接受他人邀請,參與對指定工程項目的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侵害了投標市場秩序;被告人徐某1隱匿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情節(jié)嚴重,侵害了會計管理制度;被告人徐某1偽造公司、事業(yè)單位印章,侵害了公司、事業(yè)單位的信譽和上述單位的正?;顒印1桓嫒诵炷?的行為已經(jīng)分別構成串通投標罪、隱匿會計憑證罪、偽造公司事業(yè)單位印章罪;被告人莫某2、徐某3的行為均已經(jīng)構成串通投標罪。依法均應予懲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成立。在串通投標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1、莫某2、徐某3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徐某1一人犯數(shù)罪,應予并罰。被告人徐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莫某2、徐某3經(jīng)偵查機關電話傳喚后自動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適用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1、莫某2、徐某3均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均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徐某1、莫某2、徐某3均已上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各被告人和涉案單位、涉案人員上繳的違法所得,均應予沒收,上繳國庫。辯護人凌躍進關于被告人徐某1有坦白、退贓、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已予采納。但關于犯隱匿會計憑證罪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畸重的意見不予采納。因隱匿會計憑證金額在50萬元以上即為情節(jié)嚴重,構成該罪。本案金額1050余萬元,罪責刑應相適應。辯護人分別關于被告人莫某2、徐某3有自首、退贓、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已予采納。但本案涉案金額巨大,且各被告人以串通投標作為謀生盈利手段,嚴重損害了招投標領域秩序,故根據(jù)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對辯護人關于二被告人適用緩刑的意見均不予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采納。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隱匿會計憑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偽造公司、事業(yè)單位印章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合并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五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五千元。
被告人莫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被告人徐某3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對下列被告人或涉案單位,或涉案人員已上繳的違法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即:徐某1及其建設有限公司人民幣1121萬元,莫某242萬元,徐某314萬元,莫某104萬元,朱某7959.49元,陳某陽20萬元,某信工程建設有限公司27.4萬元,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4萬元,某利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8萬元,某市水利水電施工有限公司4萬元,某凌工程建設有限公司36000元,某洋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3.5萬元,某力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3萬元,某邦工程建設有限公司36萬元,共計人民幣139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公司總經(jīng)理和其他企業(yè)暗箱操作,串通投標、圍標等,獲取不法利益達數(shù)億元,甚至以此為主要收入來源;偽造公司、事業(yè)單位印章,以此達到將公司環(huán)保工程專業(yè)承包提升為二級;案發(fā)后又犯隱匿會計憑證罪,最終被追繳罰沒犯罪所得并追究法律責任,得不償失。上海達必誠律師事務所周宇龍律師提醒廣大企業(yè):唯有遵紀守法、誠信經(jīng)營,才能長期穩(wěn)固發(fā)展。
文案:華 莉
編輯:丁金金
審核:曹 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