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通過轉讓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以惡意逃避債務,被法院判決依舊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作者/ 李巧霞(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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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對其認繳出資享有期限利益的同時,亦應以其認繳出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財產(chǎn)擔保責任。股權轉讓完成后,如受讓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且公司無力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則債權人可以要求轉讓股東承擔擔保責任,在其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shù)膫鶆粘袚鍍斬熑巍?/span>
案情簡介
一、昊躍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成立,注冊資本2000萬元。徐青松認繳出資1400萬元,首期出資280萬元;毛曉露認繳出資600萬元,首期出資120萬元。公司章程約定兩人其余認繳出資在2015年10月29日前實繳完畢。
二、2014年4月1日,昊躍公司與宜安公司達成《股權轉讓協(xié)議》,以3078萬元價格受讓宜安公司持有的中嘉公司3%股權。昊躍公司共支付股權轉讓款900萬元,尚欠2178萬元未支付。
三、2014年4月6日,毛曉露將其股權轉讓給林東雪。同日,徐青松、林東雪作出股東會決議,將股東的認繳出資期限延長至2024年12月31日。
四、2014年8月21日,徐青松將其持有的昊躍公司70%股權轉讓給接長建,接長建受讓股權后擔任昊躍公司執(zhí)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五、2018年,宜安公司將昊躍公司、徐青松、毛曉露起訴至法院,除請求判令昊躍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外,還請求判令徐青松、毛曉露在其認繳出資額與實繳出資額的差額范圍內對昊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六、本案二審期間,徐青松、毛曉露提供了案涉股權轉讓款的支付憑證,顯示款項的支付時間發(fā)生在本案訴訟過程中,遠遠晚于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的付款時間。同時法院查明,在接長建和林東雪受讓股權后,昊躍公司的公章一直由徐青松持有,昊躍公司仍由徐青松實際控制;且在訴訟過程中,昊躍公司聲稱無法聯(lián)系到接長建和林東雪。
七、二審法院支持了宜安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徐青松、毛曉露分別在其尚未履行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裁判要點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注冊資本認繳制絕非免除認繳股東的出資義務,其仍應在認繳期屆滿時繳足出資,認繳股東享有期限利益的同時亦應對其認繳出資承擔財產(chǎn)擔保責任。
二、公司債權人對公司股東已認繳出資所對應的公司償債能力產(chǎn)生合理信賴和可預見的期待。
三、為確保股東兌現(xiàn)認繳承諾,維護資本充實原則,避免認繳制背景下的股權轉讓成為股東逃避出資的工具,在受讓人未按期繳納出資的情況下,出資股東仍應對其原認繳的出資承擔財產(chǎn)擔保責任。出讓股東對外承擔相應責任后可按約向受讓人追究責任。
四、受讓股東在債務發(fā)生后,通過作出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延長出資期限,將原認繳出資1600萬元的認繳期限從2015年10月29日延長到2024年12月31日,屬于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債權人利益,對債權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仍為原認繳期限,而受讓股東未在該期限出資,存在未按期出資的情況。
五、在受讓股東未按期出資的情況下,如公司無法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轉讓股東承擔擔保責任,在未出資范圍內清償公司的債務。
律師分析
云亭公司法律師團隊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并結合自己辦理的大量公司業(yè)務案件的親身體驗,對本案分析如下:
一、在認繳出資期限屆滿前,股東基于真實的交易目的和背景轉讓股權的,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公司的債權人主張轉讓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一般不會獲得法院支持。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債權人請求前述股東在其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以上規(guī)定中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是指在出資期限屆滿前未全額實繳出資,而因出資期限未屆滿而未實繳出資并不屬于該范圍,故不能以以上規(guī)定,要求在出資期限屆滿前轉讓股權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享有期限利益,在認繳期限屆滿前,股東可以不實繳出資。法律并不禁止股東在認繳出資期限屆滿前轉讓股權,如股東基于真實的交易目的和背景轉讓股權,轉讓價格公平合理。在完成股權轉讓后,即使受讓股東在出資期限屆滿后未能履行出資義務,轉讓股東也不應再承擔出資未實繳的相應責任,公司債權人主張轉讓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一般不會獲得法院支持。
二、實踐中,一些股東在公司發(fā)生債務后,將未到期的股權轉讓給根本不具清償能力的他人,進行虛假股權轉讓,以逃避出資義務、嚴重侵害債權人的利益。此種情況下,要求上述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shù)膫鶆粘袚a充清償責任,符合實質正義,一些法院也對此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案中,二審法院認為股東的認繳出資不只是股東對公司的承諾債務,也是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提供的財產(chǎn)擔保,在受讓股東未按期出資的情況下,該股東應承擔擔保責任,在原認繳出資范圍內清償公司不能清償?shù)膫鶆铡T摬门杏^點有其內在邏輯,為上述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有益的裁判思路,且實現(xiàn)了實質正義。但筆者認為該觀點是否成立也有待討論和商榷。
(一)本案中,法院的思維邏輯如下:
(1)股東認繳出資,不僅是對公司的承諾債務,也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系統(tǒng)向社會進行公示,債權人對股東如期出資產(chǎn)生合理信賴。
(2)債權人在明知公司注冊資本未實繳到位的情況下,仍愿意與公司發(fā)生交易,是基于對股東到期出資的信任及股東自身信用的信賴,故認繳出資是股東為公司對外債務提供的信用擔保,該信用擔保具有人身屬性,不隨股權的轉讓而轉讓。在股權轉讓后,如受讓股東未按期出資,并導致公司不能清償債務,原股東應履行擔保義務,對公司不能清償?shù)膫鶆粘袚鷵X熑?,在原認繳出資范圍內清償公司不能清償?shù)膫鶆?。在清償公司債務后,對受讓股東具有追索權。
(二)筆者認為,二審法院的上述裁判觀點對處理此類案件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但該觀點仍值得商榷和探討。
按照以上裁判觀點,股東在出資期限屆滿前轉讓股權,只要受讓股東在出資期限屆滿后未實繳出資,轉讓股東就應在其原認繳未實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首先,在這種裁判觀點下,不區(qū)分情況,不管是正常轉讓股權,還是惡意虛假轉讓股權,均讓轉讓股東承擔最終未實繳出資的責任,會導致在部分案件中出現(xiàn)司法不公的現(xiàn)象,使正常股權轉讓下的股東承擔了本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
其次,擔保作為要式合同,在原轉讓股東未明確作出書面的擔保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不能通過推論的方式讓原轉讓股東承擔擔保責任。
綜上,筆者認為以上裁判觀點仍有待商榷,但不可否認的是,以上裁判觀點對股東通過虛假轉讓股權、惡意逃債行為的處理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三、筆者認為,如果股東通過虛假轉讓股權的方式逃避出資義務、侵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可以引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轉讓股東與受讓股東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及債權人利益,認定股權轉讓行為無效,仍由原轉讓股東承擔相應出資責任。
實踐中,一些股東在公司發(fā)生債務后,為逃避出資義務和償債義務,與根本不具備清償能力的人串通,簽訂虛假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將公司股權轉讓給后者。但并未發(fā)生實際的股權轉讓,原股東仍實際控制公司,受讓股東只是名義上的股東,對公司沒有任何權利。在出資期限到期后,受讓股東未實繳出資,債權人雖可以要求受讓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但因受讓股東根本不具備清償能力,導致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得到清償,其利益受到嚴重侵害。
筆者認為,以上情況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可以認為股權轉讓行為無效,仍由原轉讓股東承擔相應的出資責任,且債權人可以主張原轉讓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實務經(jīng)驗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我們結合處理得大量類似案例,提出如下建議,以供參考:
一、在認繳制下,股東雖然對出資享有期限利益,但不代表股東不用履行出資義務。因此建議股東在認繳出資時,量力而行,并合理確定出資期限,避免因無力及時足額實繳出資而導致違反對公司的出資承諾,侵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產(chǎn)生訴訟風險。
二、股東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股權轉讓。惡意轉讓股權逃避債務的,即使股權轉讓時間發(fā)生在出資期限屆滿前,仍可能面臨被要求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三、針對公司債權人而言,如公司無力清償債務,可考慮要求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如債務人公司的股東存在股權轉讓行為,債權人首先應關注股權轉讓交易發(fā)生在股東認繳出資期限屆滿前,還是認繳出資期限屆滿后。如果股權轉讓行為發(fā)生在認繳出資期限屆滿后,可直接主張轉讓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主張受讓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如股權轉讓行為發(fā)生在認繳出資期限屆滿前,債權人有意主張轉讓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還應注意搜集相關證據(jù),通過股權轉讓交易的時間、背景、轉讓價格是否合理、轉讓價款的支付時間等,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系正常的商業(yè)行為、股東是否存在惡意轉讓股權以逃避履行公司債務的情況,以增加勝訴的可能性。
法院判決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對以上問題的論述如下:
我國《公司法》第三條規(guī)定,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chǎn),享有法人財產(chǎn)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chǎn)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徐青松、毛曉露作為昊躍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分別認繳出資1,400萬元和600萬元,應當在認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承擔責任?,F(xiàn)行《公司法》對公司注冊資本制度進行了重大調整,將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公司注冊資本的數(shù)額、出資形態(tài)和出資繳納期限均交由公司股東自行約定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guī)定。除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公司解散、破產(chǎn)等認繳出資應當加速到期的情形之外,股東對其認繳的出資享有期限利益,但注冊資本認繳制絕非免除認繳股東的出資義務,其仍應在認繳期限屆滿時繳足出資。認繳股東享有期限利益的同時亦應對其認繳出資承擔財產(chǎn)擔保責任。徐青松、毛曉露除了在2013年10月29日實繳部分出資之外,余額出資在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為兩年內繳付,故徐青松、毛曉露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期限繳足出資。此后昊躍公司對外負擔債務,毛曉露、徐青松在出資認繳期限未屆滿的情況下分別向林東雪、接長建轉讓股權。雖然我國法律法規(guī)不禁止在此種情形下轉讓股權,但引發(fā)的后果應予充分關注并作出相應規(guī)制。股權轉讓的交易自由不得動搖法定的公司資本充實基礎,不得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合法利益。股東的認繳出資義務形成對公司附履行期限的債務,股權轉讓導致公司股東變動,關乎出資債務能否按期履行。認繳出資的股權轉讓不單單是股權交易雙方內部的權利分配和義務負擔,還具有顯著的外部溢出效應,關系到公司資本充實原則的落實,影響公司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雖然認繳資本制使公司的對外信用從資本信用為主逐步轉變?yōu)橘Y產(chǎn)信用為主,但股東認繳出資所體現(xiàn)的公司注冊資本金是公司經(jīng)營的經(jīng)濟基礎,是交易相對方判斷公司資信水平、償債能力和衡量交易風險的重要依據(jù)。公司債權人對公司股東已認繳出資所對應的公司償債能力產(chǎn)生合理信賴和可預見的期待。股東認繳出資既有協(xié)商確定的合同意思自治屬性,又因公司法對股東出資義務的明確規(guī)定和公司登記公示制度而具有法定屬性,故公司股東因股權轉讓發(fā)生變動,不能當然推定認繳股東的法定出資義務隨之發(fā)生轉移。由于股權轉讓交易通常并無公司債權人參與、發(fā)表意見的機會,即便昊躍公司作為認繳出資的債權人同意徐青松、毛曉露轉讓出資債務,無論股權轉讓雙方對后續(xù)出資履行作何種安排和約定,在股權轉讓交易的利益相關方即徐青松、毛曉露、接長建、林東雪之間和昊躍公司內部發(fā)生法律效力,但不能當然對抗公司債權人宜安公司。為確保股東兌現(xiàn)認繳承諾,維護資本充實原則,避免認繳制背景下的股權轉讓成為股東逃避出資的工具,在受讓人未按期繳納出資的情況下,出讓股東仍應對其原認繳的出資承擔財產(chǎn)擔保責任。出讓股東對外承擔相應責任后可按約向受讓人追究責任。本院注意到,昊躍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行為存在以下異常情況:林東雪、接長建支付股權轉讓款的轉賬時間系在宜安公司提起本案訴訟過程中,且已經(jīng)顯著超出相關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的付款時間;作為昊躍公司現(xiàn)任法定代表人、股東的接長建和另一名股東林東雪經(jīng)法院依法傳喚,一審、二審均未到庭應訴;昊躍公司竟稱無法聯(lián)系其法定代表人、股東,昊躍公司的公章、證照仍由已經(jīng)出讓股權的徐青松持有。基于股東對認繳出資所承擔的財產(chǎn)擔保責任,再結合上述股權轉讓中的異常情況,若股權受讓人接長建、林東雪未能按期足額出資,徐青松、毛曉露的出資義務并不因股權出讓而免除,公司債權人宜安公司有權就昊躍公司不能清償?shù)牟糠忠笮烨嗨?、毛曉露在未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件來源】:深圳市宜安延保擔保服務有限公司與上海昊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徐青松等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滬02民終9359號】
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第二款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
第十三條第二款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第一款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第6條【股東出資應否加速到期】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諡橛?,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shù)膫鶆粘袚a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zhí)行措施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已具備破產(chǎn)原因,但不申請破產(chǎn)的;
(2)在公司債務產(chǎn)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延伸閱讀
裁判規(guī)則一: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的認繳出資是股東對公司的債務,股東在出資期限屆滿前,將股權轉讓給他人,出資義務同時轉讓給了他人。但股東轉讓出資義務的行為未經(jīng)公司同意,如受讓股東到期未履行出資義務,轉讓股東仍應承擔出資義務,債權人可以要求轉讓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案例:許勤勤、常州市通舜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案【(2020)魯02民終12403號】
法院認為:在公司認繳制度下,股東出資義務系其對公司附期限的契約。通過認繳,股東成為出資契約中的債務人,公司則成為出資契約中的債權人。本案債務發(fā)生于上訴人通舜公司與周潔茹持股之時,前股東與公司之間存在認繳資本的合同義務,股權發(fā)生轉讓之時,因該資本認繳期限未屆滿,到期出資義務隨股權的轉讓而轉讓,受讓股東繼而享有在未來期限內繳納出資的期限利益以及按期繳納出資的義務,前股東因股權轉讓而失去股東地位,無需履行股東義務,同時不再享有目標公司股東的權利。但是,在本案中,后股東許勤勤已注銷公司,其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其并未出資。依據(jù)《合同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在公司法框架下,股東轉讓股權,無需目標公司同意,對于公司的資本認繳出資的合同義務,轉讓給股權的后股東(受讓人)后,其未按期出資即注銷公司的行為,使得后股東對于公司具有因出資期限屆滿向公司支付出資的合同義務,在其未履行的情況下,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中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情形,因此,公司得向前股東(債權人)主張違約責任。
裁判規(guī)則二:股東在轉讓股權時,出資期限尚未屆滿,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情形,債權人要求轉讓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沒有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案例:曾雷訴甘肅華慧能數(shù)字科技有限公司、馮亮、馮大坤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終230號】
法院認為:股東享有出資的“期限利益”,公司債權人在與公司進行交易時有機會在審查公司股東出資時間等信用信息的基礎上綜合考察是否與公司進行交易,債權人決定交易即應受股東出資時間的約束。馮亮、馮大坤二人轉讓全部股權時,所認繳股權的出資期限尚未屆滿,不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情形,曾雷主張馮亮、馮大坤二人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甘肅華慧能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jù),不應予以支持。
律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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