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貓使用“原價”已成為商家大量使用的方法,然而隨著職業(yè)打假人的打假。我們才知這是違法行為
今天,接到的咨詢imgLoading
關于“原價”的相關規(guī)定
一、“虛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于虛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
二、“原價”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三、什么是價格欺詐
答: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四、什么是降價銷售商品的原價
答: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前七日內沒有交易價格,以本次降價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五、什么是虛假優(yōu)惠折價
答:虛假優(yōu)惠折價是指經營者標示的價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優(yōu)惠折價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
六、什么是價格承諾
答:價格承諾是指經營者以商業(yè)廣告、產品說明、銷售推介、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對商品或者服務價格做的具體確定的承諾。
七、特價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應如何確定?
答:特價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應低于本次經營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
八、在開展送現金、返券、饋贈、積分等經營活動中應如何標價?
答:在開展送現金、返券、饋贈、積分等經營活動中,經營者標示的價格應低于本次經營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的,
九、哪些標價行為屬于價格欺詐?
答:(一)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名稱、產地、規(guī)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和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二)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三)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fā)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四)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五)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六)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七)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八)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十、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進行價格欺詐的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進行價格欺詐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附:法律依據如下: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
發(fā)改價監(jiān)[2015]138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發(fā)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進一步統一執(zhí)法尺度,加強價格監(jiān)管,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現就《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2001年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5號,下稱《規(guī)定》)提出如下解釋意見:
一、《規(guī)定》第三條所稱“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實情況,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無論是否形成交易結果,均構成價格欺詐行為。
二、《規(guī)定》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虛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于虛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所稱“虛假優(yōu)惠折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打折前價格或者通過實際成交價及折扣幅度計算出的打折前價格高于原價。
前款所稱“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經營者開展連續(xù)促銷活動,首次促銷活動中的促銷讓利難以準確核算到單個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的,應當以首次促銷活動中單個商品的結算價格作為計算下次價格促銷活動時的原價。
三、經營者對未銷售過的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不得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商品在本經營場所已有成交記錄。否則屬于《規(guī)定》第七條第(一)項情形。
四、經營者采用與其他經營者或者其他銷售業(yè)態(tài)進行價格比較的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應當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的含義,且能夠證明標示的被比較價格真實有依據。否則屬于《規(guī)定》第六條第(三)項情形。
五、《規(guī)定》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價格承諾”,是指經營者以商業(yè)廣告、產品說明、銷售推介、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對商品價格作出的具體確定承諾。
六、經營者采取饋贈物品或者服務等方式開展促銷活動,如果饋贈物品或者服務標示價格(或者價值)的,所標示的價格(或者價值)應當真實明確。否則屬于《規(guī)定》第六條第(九)項情形。
七、經營者采取返還有價贈券或者積分返利等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有價贈券或者積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條件,沒有在贈券或者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確標示的,屬于《規(guī)定》第六條第(九)項情形。
八、商品的生產者已經按照有關法律要求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裝上標明了品名、產地、規(guī)格、等級等信息,經營者通過開放式貨架或者其他醒目方式向消費者展示了商品或者商品包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項情形:
(一)經營者未標示品名、產地、規(guī)格、等級等信息的;
?。ǘ┙洜I者標示的產地、規(guī)格與商品或者商品包裝上標明的信息不一致,但產地、規(guī)格信息對消費者作出購買選擇不會產生實質影響的。
九、經營者標示價格與結算價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規(guī)定》第六條第(二)項情形:
?。ㄒ唬耸緝r格高于結算價格的;
(二)經營商品種類、數量較多,采用消費者自選方式,統一收銀的超市、商場,個別商品的標示價格與結算價格不一致,但是能夠及時更正,建立了明確的錯收價款退賠制度并能夠有效實施的。
十、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不直接向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銷售商品,不構成《規(guī)定》第三條所稱的經營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主體:
?。ㄒ唬┑谌骄W絡交易平臺在網站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某網絡商品經營者所銷售的商品價格低于該網絡商品經營者在商品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的;
(二)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聲稱網站內所有或者部分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但網絡商品經營者并未實際開展促銷活動的;
?。ㄈ┑谌骄W絡交易平臺提供的標價軟件或者價格宣傳軟件等強制要求網絡商品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價格標示的。
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與網絡商品經營者共同開展促銷活動,并共同進行了價格標示、促銷宣傳,如果其價格標示、促銷宣傳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則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與網絡商品經營者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共同違法主體。
十一、為經營者提供交易場所的賣場,如果其對經營者實行統一管理,包括:統一促銷、統一標價、統一格式合同、統一結算等,則賣場與經營者構成共同責任主體。
十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規(guī)定》及本通知認定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未構成價格欺詐行為,但其價格行為違反明碼標價有關規(guī)定的,應當依照明碼標價有關規(guī)定查處。
十三、本通知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十四、上述規(guī)定自本文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有關條款解釋意見的通知》(發(fā)改價檢[2006]623號)同時廢止。本通知施行前已經立案,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依照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