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一把手“五個不直接分管”和
“末位表態(tài)”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切實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jiān)督制約,特別是加強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監(jiān)督,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現(xiàn)象的發(fā)生,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黨政一把手,包括鄉(xiāng)(辦)、區(qū)直機關各部門和直屬各單位的黨政主要領導。長期由副職主持工作的,同樣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五個不直接分管”具體事項是指:財務、干部人事、工程招標、行政審批和物資采購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末位表態(tài)”具體事項是指:在領導班子集體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上,黨政一把手或受委托主持會議的負責人應在其他班子成員或全體參會人員充分發(fā)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發(fā)表意見。
第二章 分工、職責、權限
第五條 黨政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財務、干部人事、工程招標、行政審批和物資采購工作,經集體研究,授權班子其他成員協(xié)助主要領導具體分管。
第六條
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人事變動、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屆時,由分管領導提交工作討論方案。討論中,“一把手”不得首先表態(tài)或個人定調,其他班子成員要逐一發(fā)表意見和看法,闡明依據和理由,表達明確觀點,“一把手”最后在綜合各方面情況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意見,經會議討論后作出決策。鼓勵有條件的單位積極探索“三重一大”事項的票決制度,遵循“按程序辦事、充分醞釀討論、一人一票”的原則,確保民主集中制得到貫徹落實。
第七條 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分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權限、工作程序和目標要求,做到權力和責任相統(tǒng)一。
第八條
實行“五個不直接分管”,主要領導對本單位財務、干部人事、工程招標、行政審批和物資采購工作負總責,班子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九條 主要領導應帶頭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分管副職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地開展工作,指導和督促分管副職認真履行職責。
第十條
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涉及財務、干部人事、工程招標、行政審批和物資采購的工作事項,屬一般問題的,由職能部門提出意見建議,報分管副職同意后,執(zhí)行落實;屬重要問題的,經分管副職審核,報主要領導同意后,執(zhí)行落實;屬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必須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進行集體討論決定執(zhí)行。一般問題、重要問題和重大問題的界限由各單位根據各自實際界定。
第三章 制度建設、風險防范
第十一條
各單位根據相關財務、干部人事、工程招標、行政審批和物資采購等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建立和完善本單位財務、干部人事、工程招標、行政審批和物資采購等各項規(guī)章制度。
第十二條
加強腐敗風險預警防控工作。從財務、干部人事、工程招標、行政審批和物資采購存在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入手,組織查找思想道德風險、崗位職責風險、業(yè)務流程風險、制度機制風險和外部環(huán)境風險,按風險發(fā)生幾率或危害損失確定風險等級,深入開展腐敗風險教育,有針對性地制定預警防控措施,形成職責明確、程序嚴密、運行科學、管理有效的防控工作模式。
第四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三條
主要領導要加強對分管副職行使權力情況的監(jiān)督,定期或不定期聽取本單位財務、干部人事、工程招標、行政審批、物資采購等工作開展情況的匯報。分管副職要主動接受主要領導和班子其他成員的監(jiān)督,每半年將分管工作情況在班子成員會上進行匯報。
第十四條
結合推進黨務、政務公開,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對“五個不直接分管”的分工、職責、權限、工作流程和工作紀律等要通過一定方式在本單位公開。同時,對工作運行情況要即時全面向本單位或社會公開公示,接受民主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黨政一把手“五個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態(tài)”實施辦法的貫徹落實,在區(qū)委、區(qū)政府的領導下,由區(qū)紀委、監(jiān)察局牽頭,組織人事、財政等部門負責日常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主要領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通報、誡勉談話、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1.未落實“五個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態(tài)”規(guī)定的;
2.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后果的;
3.應提交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而未經集體討論決定,由個人或少數(shù)人決定的。
第十七條 分管領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通報、誡勉談話、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1.超越工作權限,擅自作出處理的;
2.不執(zhí)行集體的決定,或未能按照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3.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干部人事、財務、工程招標和物資采購相關政策、法規(guī),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鄉(xiāng)(辦)黨委、政府,區(qū)直機關各部門和直屬各單位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中共川匯區(qū)紀委、區(qū)監(jiān)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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