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代社會提倡人人平等,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權(quán)利,履行等同的義務(wù)。但過去的社會中,人與人之間存在著許許多多的嚴格等級劃分,如美國的黑人與白人的不同對待,又如印度的種姓制度,極其殘忍嚴格。而在中國元朝時期,也存在過這種殘忍的人種等級制度,那就是“四等人制”,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這個讓漢人尊嚴全無的制度。
隨著成吉思汗鐵木真的南征北戰(zhàn),蒙古族的勢力不斷的擴張,版圖也不斷的擴大,到1271年,中國第一個由少數(shù)民族建立的大一統(tǒng)帝國元朝,在大都(現(xiàn)北京)定都,忽必烈為第一任大元皇帝。
蒙古人對華夏的統(tǒng)治,打破了一直以來漢人獨尊的地位,統(tǒng)治階級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對不同的人種進行了等級劃分,一類是蒙古人,一類則是非蒙古人,具體可以分為四個等級,第一個等級是蒙古人,成為了當時社會的國族;第二個等級是色目人,多為當時的西域人與少部分身份尊貴的契丹人;第三個等級則是漢人,指的是淮河以北在元朝范圍內(nèi)漢族人,契丹人以及高麗人;第四個等級則是南人,則是指元朝統(tǒng)一南宋后,南宋朝所統(tǒng)治的那部分漢人。
小編覺得這對當時的漢族人來說可真的是前所未有的大逆轉(zhuǎn),打破了古代漢人為尊的思想,那么這個制度為什么被說殘忍呢?
翻閱《元典章》,我們就可以對這些制度的殘忍有所了解了。在《元典章》中有這樣的記載,如果蒙古人扎死了漢人,只需要對蒙古人進行杖責,并且付錢對漢人進行埋葬,即出埋葬費就可以了,反之,如果是漢人打死蒙古人,則必須處以死刑。如果蒙古人對漢人動了武,漢人只能忍受,不能還手,如果還手了,那漢人就是犯罪,必須進行刑罰。
然而以上只是法律上的不公,在當時的社會生活中還存在著許許多多不公正的事情,比如當時元朝崇尚武力治國,取消了科舉制度,直到元仁宗時期才短暫的恢復(fù),但是恢復(fù)以后的科舉制度也是有嚴格的等級劃分的。當時漢人與南人的人數(shù)多于蒙古人與色目人,但是分配的名額卻是相同的,這對漢人是非常的不公平的。
同時,漢人與蒙古人、色目人的考試場數(shù)與考題難易程度也有很大的差別。蒙古人與色目人只需要進行兩場考試,而漢人與南人則需要進行三場考試;而且考試試卷也是分不同種類的,漢人的試題明顯更難。
在軍事上,這種“四等人制度”也有體現(xiàn),各州府中弓箭等武器都會分配給蒙古人和色目人,相當于現(xiàn)代配有手槍,來防止?jié)h族的叛亂與反抗,對漢人與南人實行嚴格的軍事管控,甚至當時不準漢人與南人出去打獵,也不同意他們拿棍棒去表演、說書等。
小編認為,這種制度的實行,是對當時漢民族殘忍的壓迫與人格踐踏,是不人道的,也是極其殘暴的。但這在古代封建等級社會中只是比較典型的一例而已,隨著時代的發(fā)展與進步,這種對人種的劃分漸漸被平等所取代,人們認識到了它的錯誤性,且思想覺悟越來越高,這種不合理,不人道的制度自然是會湮滅的,只有人人平等才能做到真正的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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