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客觀(違法)構成要件
—張明楷《刑法學》筆記
2009-05-04
第五款 結果
一、概念與特征
定義:結果是行為給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所造成的現(xiàn)實侵害事實與現(xiàn)實危險狀態(tài)。
特點:(1)因果性;(2)侵害性與危險性:(3)現(xiàn)實性;(5)多樣性。
二、危險的性質
大陸法系國家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結果是對法益的侵害或侵害的危險。
刑法理論據(jù)此將犯罪分為侵害犯與危險犯。
具體的危險犯與抽象的危險犯的危險。
具體的危險犯的危險是在司法上以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為根據(jù),認定行為具有發(fā)生侵害結果的危險;抽象的危險犯的危險,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為根據(jù),認定行為具有發(fā)生侵害結果的危險。大體可以認為,抽象的危險,是一種類型性危險。
危險包括“行為人的危險”與“行為(廣義)的危險”。后一種又分為“行為的危險”與“作為結果的危險”。
我國,危險犯與侵害犯不是就罪名而言的,而是就犯罪的具體情形而言。
三、結果與犯罪的分類
?。ㄒ唬?span style="COLOR: red">行為犯、結果犯與結果加重犯
1、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qū)別
我國刑法理論通常是在討論犯罪既遂的標準時說明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qū)分。一般認為,行為犯,“指以法定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fā)生法定的危害結果才能構成既遂的犯罪”。
行為犯也必須具有侵害法益的性質。行為犯是行為與結果同時發(fā)生的犯罪,因果關系便不成其為問題;結果犯則是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時間間隔的犯罪,需要議定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結果加重犯
主張嚴格限制結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圍
?。ǎ保嵤┗痉缸镄袨?,但造成了加重結果;
?。ǎ玻┗痉缸镄袨榕c加重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ǎ常痉缸锞哂泄室饣蛘哌^失,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
?。ǎ矗┬谭ň桶l(fā)生加重結果加重了法定刑。
?。ǘ?span style="COLOR: red">既成犯、狀態(tài)犯與繼續(xù)犯
這種分類,對于共犯與罪數(shù)的認定,以及追訴時效的計算都具有意義。
四、結果的種類與地位
(一)侵害結果與危險結果
?。ǘ┪镔|性結果與非物質性結果
?。ㄈ﹪乐亟Y果與非嚴重結果
?。ㄋ模儆跇嫵梢氐慕Y果與不屬于構成要件要素的結果
侵害結果并不是一切犯罪都必須具備的要素,所以,侵害結果不是共同構成要件要素。因為危險犯的成立并不以發(fā)生侵害結果為要件,但是,根據(jù)結果無價值以的觀點,任何犯罪的成立至少必須發(fā)生危險結果,所以,危險結果是共同構成要件要素。
?。ㄎ澹┳鳛檫x擇法寶刑根據(jù)的結果與在法定刑內影響量刑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