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想起訴離婚,沒有證據(jù)怎么辦?這是每一個想離婚的當事人,都會問到這個問題,下面筆者詳細說說相關的法律問題。
沒有證據(jù),就不能向法院起訴離婚嗎?當然不是,沒有證據(jù)也可以起訴離婚。這里所指的“沒有證據(jù)”,是指沒有證據(jù)證明有法定的離婚理由,法院能否判決雙方離婚的標準是什么?唯一的標準就是有證據(jù)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判決準許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判決不準離婚,駁回起訴。
因此,屬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就是法定的離婚理由,這個認定標準主要來源于兩方面。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共有五種情形,前四項是具體的情形,第五項是兜底條款。
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中共有十四條情形,其中前十三條是具體情形,第十四條是兜底條款。
并且部分具體情形與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重合,重合部分優(yōu)先適用婚姻法的規(guī)定。對于具體的內容,由于比較多,筆者這里不再列明,感興趣的讀者朋友可以自己查詢相關的法律條文。
如果當事人第一次起訴離婚,沒有證據(jù)證明有法定的離婚理由的,對方又堅決不同意離婚的,一般法院對當事人的第一次起訴,是判決駁回的。
原告仍然堅持起訴離婚的,可以在六個月后第二次起訴離婚,第二次起訴本身就屬于感情破裂的情形,實務中法院對于原告的第二次起訴 ,法院一般會做出準予離婚的判決。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guī)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這個條文本身說明,如果第一次起訴沒有證據(jù),第二次起訴,本身就是具備離婚的法定理由的證據(jù)。因此,當事人沒有證據(jù)的,可以堅持起訴,這樣就形成了有利的證據(jù)。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并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匯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訴稱:原告、被告于2013年7月左右經網上QQ聊天認識,通過聊天一些日子后相約外出見面,經過幾次見面有點熟悉后兩人發(fā)生了關系,在雙方不太了解沒有感情基礎的情況下,被告三翻四次提出催促登記結婚,最后原告因在被告的強力催促下沒有考慮后果,于2013年12月25日草率與被告登記結婚。
登記一個多月后,因雙方性格不合,沒有共同語言,也沒有共同的興趣愛好,女方天天爭吵,無理取鬧造成并不牢固的婚姻感情導致矛盾升級,被告還與原告父母多次爭吵,由于爭吵升級,還報過警,最后原告只好帶著父母搬離原住處,與被告分居。分居后,被告天天三更半夜打電話發(fā)信息咒罵騷擾原告及家人,造成原告及家人精神上的打擊。
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維持,請求法院解除原告與被告的婚姻關系。
被告答辯稱:被告未向法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jù),庭審時缺席。
查明事實
經審理查明,雙方于2013年7月左右在網上QQ聊天認識,于2013年10月底確立男女朋友關系,于2013年12月25日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在一起生活,沒有生育子女。原告陳述,2014年春節(jié)后不久,被告與原告父母發(fā)生爭吵,爭吵后,原告搬離住處,與被告分開居住。分居后,原告很少能聯(lián)系上被告,被告偶爾打電話給原告。
判決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無法確定對方同意離婚的,原告須舉證證明具備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法定離婚情形。本案中,原告只提交了結婚證,沒有提交其他證據(jù)證明存在法定離婚的情形。對原告首次起訴離婚,法院暫不予準許。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對原告朱某的離婚之訴不予準許。
律師點評
在該案中,原告只提交了結婚證,但是結婚證只能證明雙方存在婚姻關系,原告須舉證證明具備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法定離婚情形,但是原告并無該方面的證據(jù)。因此,法院認為對于原告的首次離婚,以暫不予準許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