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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

總則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

 

公約 = 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

公約 1

1)本公約適用于營業(yè)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
(b)如果國際私法規(guī)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2)當事人營業(yè)地在不同國家的事實,如果從合同或從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當事人透露的情報均看不出,應不予考慮。
3)在確定本公約的適用時,當事人的國籍和當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業(yè)性質,應不予考慮。

公約 2
本公約不適用于以下的銷售:
(a)購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購供任何這種使用;
(b)經由拍賣的銷售;
(c)根據法律執(zhí)行令狀或其它令狀的銷售;
(d)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e)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f)電力的銷售。

公約 3
1)供應尚待制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視為銷售合同,除非訂購貨物的當事人保證供應這種制造或生產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約不適用于供應貨物一方的絕大部分義務在于供應勞力或其它服務的合同。

公約 4
本公約只適用于銷售合同的訂立和賣方和買方因此種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本公約除非另有明文規(guī)定,與以下事項無關: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
(b)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公約 5
本公約不適用于賣方對于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

公約 6
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本公約,或在第十二條的條件下,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guī)定或改變其效力。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民法通則 57 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guī)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民法通則 56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

民通意見 65當事人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形式實施的民事行為,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作為證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該民事行為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認定有效。

擔保法 13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擔保法 38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擔保法 64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擔保法 78.1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擔保法 79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電子簽名法 3 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shù)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shù)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shù)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guī)定不適用下列文書:

  ?。ㄒ唬┥婕盎橐?、收養(yǎng)、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ǘ┥婕巴恋?、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ㄈ┥婕巴V构┧?、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yè)服務的;

  ?。ㄋ模┓伞⑿姓ㄒ?guī)規(guī)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shù)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

電子簽名法 4 能夠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shù)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書面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ㄈ?shù)量;
 ?。ㄋ模┵|量;
 ?。ㄎ澹﹥r款或者報酬;
 ?。┞男衅谙蕖⒌攸c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ò耍┙鉀Q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商品房解釋 =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 

商品房解釋 5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xié)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xié)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ㄒ唬﹥热菥唧w確定;
 ?。ǘ┍砻鹘浭芤s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公約 14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fā)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fā)價。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guī)定數(shù)量和價格或規(guī)定如何確定數(shù)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
(2)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做出發(fā)價,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

商品房解釋 3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shù)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電文的,該數(shù)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shù)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公約 15
(1)發(fā)價于送達被發(fā)價人時生效。
(2)一項發(fā)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發(fā)價送達被發(fā)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發(fā)價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ㄒ唬┮s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ǘ┦芤s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公約 16
(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fā)價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于被發(fā)價人發(fā)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發(fā)價人。
(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fā)價不得撤銷:
(a)發(fā)價寫明接受發(fā)價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發(fā)價是不可撤銷的;或
(b)被發(fā)價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fā)價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發(fā)價人已本著對該項發(fā)價的信賴行事。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ㄒ唬┚芙^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ǘ┮s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ㄋ模┦芤s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公約 17
  一項發(fā)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于拒絕通知送達發(fā)價人時終止。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公約 18

(1)被發(fā)價人聲明或做出其它行為表示同意一項發(fā)價,即是接受,緘默或不行動本身不等于接受。

  第二十二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公約 18

(3)但是,如果根據該項發(fā)價或依照當事人之間確立的習慣作法和慣例,被發(fā)價人可以做出某種行為,例如與發(fā)運貨物或支付價款有關的行為,來表示同意,而無須向發(fā)價人發(fā)出通知,則接受于該項行為做出時生效,但該項行為必須在上一款所規(guī)定的期間內做出。

 


  第二十三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ㄒ唬┮s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公約 20
 ?。ǎ保┌l(fā)價人在電報或信件內規(guī)定的接受期間,從電報交發(fā)時刻或信上載明的發(fā)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fā)信日期,則從信封上所載日期起算。發(fā)價人以電話、電傳或其它快速通訊方法規(guī)定的接受期間,從發(fā)價送達被發(fā)價人時起算。
 ?。ǎ玻┰谟嬎憬邮芷陂g時,接受期間內的正式假日或非營業(yè)日應計算在內。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間的最后1天未能送到發(fā)價人地址,因為那天在發(fā)價人營業(yè)地是正式假日或非營業(yè)日,則接受期間應順延至下一個營業(yè)日。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公約 23
  合同于按照本公約規(guī)定對發(fā)價的接受生效時訂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shù)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公約 18

(2)接受發(fā)價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fā)價人時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發(fā)價人所規(guī)定的時間內,如未規(guī)定時間,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曾送達發(fā)價人,接受就成為無效,但須適當?shù)乜紤]到交易的情況,包括發(fā)價人所使用的通訊方法的迅速程序。對口頭發(fā)價必須立即接受,但情況有別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公約 22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fā)價人。

  第二十八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公約 21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fā)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將此種意見通知被發(fā)價人。
 ?。ǎ玻┤绻d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送達發(fā)價人的情況下寄發(fā)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fā)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發(fā)價人:他認為他的發(fā)價已經失效。

 

  第三十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公約 19
 ?。ǎ保Πl(fā)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項發(fā)價,并構成還價。
  (2)但是,對發(fā)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該項發(fā)價的條件,除發(fā)價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果發(fā)價人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的條件就以該項發(fā)價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內所載的更改為準。
 ?。ǎ常┯嘘P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shù)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fā)價的條件。


  第三十一條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shù)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shù)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 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保險法 17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ǘ┕室怆[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ㄈ┯衅渌`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迷撋虡I(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

 

合同法解釋 9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xù),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xù)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但未規(guī)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六條第二款所列合同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商品房解釋 6 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擔保法 41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擔保法 43 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擔保法 78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擔保法 79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商標糾紛解釋 19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民通意見 75.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guī)定或者不可能發(fā)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

 

民通意見 84財產已經交付,但當事人約定財產所有權轉移附條件的,在所附條件成就時,財產所有權方為轉移。

 

繼承法意見 43.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民通意見 7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期限到來時生效或者解除。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通則 12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民法通則 13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通意見 3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lián)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行為后果,以及行為標的數(shù)額等方面認定。

 

民通意見 4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精神健康狀態(tài)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lián)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狀態(tài)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行為后果,以及行為標的數(shù)額等方面認定。

 

民通意見 6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通則 66 沒有代理權 、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 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合同法解釋 10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營規(guī)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 43 企業(yè)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民通意見 58企業(y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yè)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ㄒ唬┮环揭云墼p、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ǘ阂獯ǎ瑩p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ㄈ┮院戏ㄐ问窖谏w非法目的;
 ?。ㄋ模p害社會公共利益;
 ?。ㄎ澹┻`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商品房解釋 2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商品房解釋 10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民法通則 58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 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 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民通意見 68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ㄒ唬┰斐蓪Ψ饺松韨Φ?;
 ?。ǘ┮蚬室饣蛘咧卮筮^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海商法 126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中含有下列內容之一的條款無效:
 ?。ㄒ唬┟獬羞\人對旅客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
 ?。ǘ┙档捅菊乱?guī)定的承運人責任限額;
 ?。ㄈΡ菊乱?guī)定的舉證責任作出相反的約定;
  (四)限制旅客提出賠償請求的權利。
  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4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ㄒ唬┮蛑卮笳`解訂立的;
 ?。ǘ┰谟喠⒑贤瑫r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民法通則 59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 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 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民通意見 71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民通意見 72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民通意見73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合同法解釋 8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條和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五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通則 60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仲裁法 19 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通則 61.1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 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 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民法通則 61.2 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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