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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視域下企業(yè)法務管理要點解析(下)

文章轉自:蘭臺律師事務所

作者:金融團隊


目 錄

一、關于合同的變更和轉讓主要變化

(一)債權轉讓

(二)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并變動

(三)債務轉移

(四)并存的債務承擔

二、關于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主要變化

(一)從權利的附隨性

(二)債的清償?shù)殖湟?guī)則

(三)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權

(四)解除權的法定除斥期間

(五)合同解除的程序

(六)合同解除的效力

(七)債務免除

三、關于違約責任的主要變化

(一)違約方的“合同解除權”

(二)第三人替代履行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的費用賠償請求權

蘭臺

合同制度是市場經(jīng)濟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民事法律體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本次出臺《民法典》共計1260條,合同篇內(nèi)容多達526條,占據(jù)《民法典》的半壁江山,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睹穹ǖ洹泛贤庁瀼厝嫔罨母锏木?,堅持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在《合同法》的基礎上,對合同訂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解除等各環(huán)節(jié)有所修正和完善?!睹穹ǖ洹飞Ш?,原《合同法》《民法總則》將被廢止,對合同制度的調(diào)整也將整體進入《民法典》時代,相應的企業(yè)法務合規(guī)管理也邁入新時代。

蘭臺金融團隊常法顧問組著眼《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部分進行主要變化的要點解析,旨在提供企業(yè)法務合規(guī)管理的參考建議,上篇已經(jīng)主要解析合同訂立、合同效力及合同履行的主要變化,下篇將主要解析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及違約責任的主要變化,以饗讀者。

關于合同的變更和轉讓主要變化

(一)

債權轉讓

《民法典》第545條是對債權讓與及其范圍的規(guī)定。債權讓與是債的移轉的一種形式。債的移轉,是指通過債的關系當事人與第三人協(xié)議的方式,在不改變債的客體和內(nèi)容的情況下,對債的主體進行變更的債的移轉的形態(tài)。所以,債的移轉就是債的主體之變更,包括債權轉讓、債務轉移以及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三種形式。本條對當事人之間約定債權不得轉讓的情況,予以進一步明確:

一是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是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不區(qū)分善意或惡意)。

/實務參考

/// 

NOTICE

1.本條規(guī)定,明確區(qū)分債權是否屬于金錢債權,確立了不同的對抗第三人規(guī)則,即非金錢債權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金錢債權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是否善意,在所不問,鼓勵債權特別是金錢債權的流轉。實務中應注意在簽訂模板合同特別是使用交易相對方提供的文本時,應當充分審查相關《借款合同》中是否約定債權不得轉讓的條款以及是否約定了違約責任,避免后續(xù)處置相關債權時,產(chǎn)生不利影響和糾紛。

2.關于經(jīng)過生效裁判確認或者判決的債權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服提出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11]2號)明確規(guī)定,“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因其不具有申請再審人主體資格,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

(二)

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并變動

《民法典》第547條在第二款新增了“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的內(nèi)容。“從隨主”規(guī)則在法學理論上并無爭議,但是實踐中爭議較大的是,如果從權利依法屬于應當?shù)怯浕蛘咿D移占有的權利(以抵押權為代表),那么從權利是否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轉移占有至受讓人名下才對受讓人生效?為了解決這一爭議,《民法典》第547條在《合同法》第81條內(nèi)容的基礎上,吸收了司法實踐的有益做法[1],新增第二款規(guī)定。即,如果受讓人取得了從權利,該從權利未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或者未轉移占有,不影響債權轉讓引發(fā)從權利轉移的效力,不因該從權利未履行轉移登記手續(xù)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實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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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1.本條雖為新增條款,但在《九民紀要》中已有所涉及。合同簽訂過程中需予以注意的是,債權轉讓的,在未有法律例外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外約定的情況下,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理應一并轉讓,抵押權已經(jīng)有效設立,即使債權受讓方未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xù),并變更登記為新的抵押權人,亦可依法向債務人主張抵押權。

2.本條適用的同時仍然存在與第三人善意保護規(guī)則的銜接,即如果第三人處于善意即不知情的情況下,應當依法適用善意取得的規(guī)定。若不構成善意取得,該第三人當然不能具有對抗受讓人合法取得該從權利的權利。

(三)

債務轉移

《民法典》第551條新增“催告”的相關內(nèi)容,基于該條,債務人轉讓債務應征求債權人同意,債權人未回復意見的,債務人或者擬受讓債務人的第三人可以催告?zhèn)鶛嗳嗽诤侠砥谙迌?nèi)予以同意。該合理期限屆滿后,債權人仍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不發(fā)生債務轉移的效果。但是,本條未對“合理期限”進行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可以充分考慮商業(yè)慣例、交易習慣等標準,予以綜合判斷,最終“合理期限”的認定仍有待司法裁判予以進一步明確。

/實務參考

/// 

NOTICE

1.債務轉移分為部分及全部轉移,針對債務部分轉移問題,新的債務人加入到原債務中仍需依據(jù)《民法典》第551條征求債權人同意,并有權對債權人發(fā)出“催告”通知,未經(jīng)債權人同意,不發(fā)生部分債務轉移的效果,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并承擔不履行或遲延履行的法律責任。

2.需注意本條與《民法典》第552條有關債務加入的規(guī)定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債務轉移關系中,部分債務轉移后,就轉移部分原債務人不再承擔履行義務,這部分債務由第三人來履行,這就涉及第三人的資信或者償債能力問題,與債權能否實現(xiàn)影響很大,因此需債權人同意。

(四)

并存的債務承擔

《民法典》第552條規(guī)定了第三人加入債務時,應有與債務人的加入債務的約定或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的意思表示,通知后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nèi)明確拒絕視為同意,并規(guī)定了加入后債務人的責任類型為連帶債務。

《九民紀要》[2]明確債務加入準用擔保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通過對比可知,債務加入在法律實踐(尤其是商事活動)中已經(jīng)較為常見,但是我國現(xiàn)行法律卻對此未作明確規(guī)定,《民法典》本條首次規(guī)定債務加入的法律規(guī)則,彌補了法律漏洞。

《公司法》第16條規(guī)定了公司對外擔保需要履行的內(nèi)部決議程序,但對于債務加入則缺乏相關規(guī)制。但債務加入相比于保證擔保,債務加入對履約要求更為嚴格,對第三人的利益影響更大,根據(jù)舉輕以明重的原則,公司對外加入債務的,應當參照公司對外擔保的相關規(guī)定,履行內(nèi)部決議程序。實務中,公司在接受第三方債務加入時,應當要求其提供符合其公司章程的相關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實務參考

/// 

NOTICE

1.作為債權人一方應當對相關主體加入債務的意思表示予以審查和核實,并簽訂書面的《債務加入?yún)f(xié)議》,具體核實方法可以參考《公司法》第16條關于公司對外擔保需要履行的內(nèi)部決議程序,接受第三方債務加入時,應當要求其提供符合其公司章程的相關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以保證債權的順利實現(xiàn)。

2.本條除應與上文介紹的債務轉移規(guī)定作出區(qū)分外,還需注意此條與第三人代為清償規(guī)定的不同。在并存的債務承擔的情況下,債務人將部分債務轉移給第三人但并不退出其與債權人之間的債的關系,第三人依其與債務人的債務承擔合同,成為債務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原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債務。而在第三人代位清償?shù)那樾?,第三人并非債務人,而只是與債務的清償之間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如合伙人、保證人等)。此外,在債務加入的情形下,第三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債務,由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第三人代位清償法律關系中,債權人無權要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主要變化

(一)

從權利的附隨性

《民法典》第559條系新增條款,規(guī)定了在無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下,債權的從權利隨債權終止而消滅。從權利是附隨于主權利的一種權利,其效力受制于主權利,不得脫離主權利而單獨存在。從權利在類別上包括用于擔保債權履行的權利(如抵押權、質(zhì)權、保證等)以及其他從屬權利(如利息債、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債權債務終止的,從權利也消滅,但在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形下,從權利的效力應依照相應法律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效力予以判定。

/實務參考

/// 

NOTICE

1.在實踐中,需關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若合同雙方當事人希望在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后,從權利繼續(xù)有效,則需在合同簽訂階段,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且以書面形式體現(xiàn)為宜。

2.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僅在當事人合意解除或者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而使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時,從權利才隨之消滅,若主合同系因違約而解除,則擔保合同的權利義務并不終止,擔保權利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消滅。

(二)

的清償?shù)殖湟?guī)則

《民法典》第560條系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0條的補充與完善,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0條的基礎上,《民法典》第560條賦予了債務人指定其履行的債務的權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務人有權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此舉事實上有利于減輕債務人的負擔。例如,在債務人無法同時清償?shù)臄?shù)筆債務中,部分債務已屆清償期限而部分債務未到期,若債務人選擇清償未到期的債務,則事實上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的指定應當具體明確,并需讓債權人知曉。此外,在法定清償順序中,《民法典》第560條將均無擔保的情況與擔保相等的情況等同。歸納總結該條規(guī)定的清償?shù)殖漤樞蛉缦拢?/p>

序號

清償順序的標準

1

約定

2

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

3

債務人未作指定,

則按法定順序

已屆清償期限者優(yōu)先

4

擔保多寡(擔保少或者無擔保的優(yōu)先)

5

債務人負擔(負擔較重的優(yōu)先)

6

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

7

債務比例

/實務參考

/// 

NOTICE

在實踐中,若債權人希望在發(fā)生清償?shù)殖涞那樾蜗抡莆罩鲃訖?,盡量維護自身權利,則建議在合同中對清償順序作出明確約定。可參考《民法典》第560條規(guī)定的法定清償順序進行約定,也可根據(jù)合同的具體情形予以適當調(diào)整,建議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每一筆債權的具體清償順序。

(三)

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權

《民法典》第563條在《合同法》第94條合同的法定解除基礎上,新增了關于不定期合同任意解除制度——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nèi)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此外,《民法典》第二分編也對特定種類的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權進行了明確地規(guī)定,包括:

(1)《民法典》第730條規(guī)定,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2)《民法典》第948條規(guī)定不定期物業(yè)服務合同的當事人在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的前提下,也可以解除合同;

(3)《民法典》第976條規(guī)定,合伙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實務參考

/// 

NOTICE

目前暫無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或指導案例對“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nèi)容的不定期合同”的認定作出規(guī)定,建議在日常實踐中,訂立合同時務必通過書面的方式,明確約定合同的具體起止期限,尤其是租賃合同、物業(yè)服務合同與合伙合同。此外,對于債權人而言,若債務人的還款來源為某一具體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則債權人應特別關注該合同是否為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nèi)容的不定期合同,避免影響債務人還款來源的穩(wěn)定性。

(四)

解除權的法定除斥期間

《民法典》第564條在《合同法》第95條的基礎上,新增了關于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guī)定——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下,解除權人應當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合同解除權,否則該權利消滅。此外,若經(jīng)過對方在合理催告后,解除權人在和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行使的,該權利也歸于消滅。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guī)定,出賣人或買受人的合同解除權應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的規(guī)定,《民法典》吸收了該條的內(nèi)容,并將該條上升至《民法典》中予以規(guī)定,統(tǒng)一適用于所有的合同。

/實務參考

/// 

NOTICE

在實踐中,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對解除權的具體適用情形以及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和方式作出明確約定。在具體行使解除權時,應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若無合同約定,且無法律規(guī)定的,則應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及時行使,若對方催告的,則應盡快行使 。

(五)

合同解除的程序

《民法典》第565條是關于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與合同解除時點的規(guī)定,該條在《合同法》第96條規(guī)定的基礎上新增了如下內(nèi)容:

一是規(guī)定解除合同的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nèi)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二是規(guī)定了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就解除行為的效力提起訴訟或仲裁;

三是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具體而言,根據(jù)該條,合同解除的程序如下:

解除權的行使

方式(擇一)

合同解除的時點

通知

——

自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解除

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的。

債務人在該期限內(nèi)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訴訟/仲裁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此外,根據(jù)該條,解除權的行使主體,必須享有約定或法定解除權,否則,根據(jù)《九民紀要》第46條,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即使向另一方發(fā)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也不產(chǎn)生解除合同的效果。

/實務參考

/// 

NOTICE

合同解除權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即為通知,為避免雙方當事人對通知發(fā)生爭議,建議在合同中單獨設立通知條款,對通知的各類形式、通知到達的時間、各方聯(lián)系方式(含當事人名稱、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進行具體的約定。

(六)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法》第9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并未明確規(guī)定合同解除與違約責任是否可以并存,《民法典》第566條對此作出了回應——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外,《民法典》第566條也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guī)定擔保責任不因主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實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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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若債務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債務人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擔保人也應承擔擔保責任。故建議在合同簽訂階段,債權人應對合同中關于違約解除后違約方責任違約承擔,以及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條款(如有)予以關注,避免發(fā)生違約情形時,損害債權人自身利益。

此外,在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情況下,可以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但其必須依據(jù)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當事人的損失,以保證對方當事人的現(xiàn)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減少。

(七)

債務免除

根據(jù)《合同法》第105條的規(guī)定,債務的免除為單方法律行為,無需債務人同意。但《民法典》第575條對此作出了新的規(guī)定,債務免除不再是債權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拒絕的,不發(fā)生債權債務終止的法律效果。具體而言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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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參考

/// 

NOTICE

1.債務免除可通過書面協(xié)議的方式進行。在實踐中,若債權人欲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建議與債務人就此簽署書面協(xié)議,明確約定免除債務的具體內(nèi)容。

2.債務免除的法律后果。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從屬于該債權的擔保權利、利息權利、違約金請求權等也隨之消滅。但債務的免除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如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不得免除供應商(出賣人)的交付義務,否則承租人的利益將受損害。

關于違約責任的主要變化

(一)

違約方的“合同解除權”

《民法典》第580條在《合同法》第110條的基礎上,新增了關于非金錢債務履行不能時的司法終止的規(guī)定——在非金錢債務的履行不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根據(jù)《合同法》,只有守約方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在出現(xiàn)合同僵局的情況下(守約方要求違約方以繼續(xù)履行的方式來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以《民法典》第580條為由拒絕履行,而守約方又不愿意行使合同解除權),如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司法途徑解除合同,常常對雙方都不利。

在我國,違約方的解除權最早源于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新宇公司訴馮玉梅商鋪買賣合同糾紛案”,該案二審法院作出的經(jīng)典說理,被許多法院予以援引:合同法第110條規(guī)定了不適用繼續(xù)履行的三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規(guī)定的“履行費用過高”,可以根據(jù)履約成本是否超過各方所獲利益來進行判斷。當違約方繼續(xù)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時,應該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用賠償損失來代替繼續(xù)履行。

/實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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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民法典》第580條賦予了違約方通過司法途徑解除合同的權利,但違約方在援引此條解除合同時需注意滿足以下條件:

(1)需滿足該條第1款規(guī)定的三項情形之一,即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請求履行的,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此舉是為了防范違約方濫用此條解除合同。

(2)行使方式:違約方需通過出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起訴訟的方式請求解除合同,不能直接通知對方而解除合同。

(3)該條僅可適用于非金錢債務不履行的情形,不適用金錢債務。

(二)

第三人替代履行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民法典》第581條系新增條款,規(guī)定了第三人替代履行時,債權人的替代履行費用請求權——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jù)債務的性質(zhì)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根據(jù)該條,債權人行使此項權利,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債務人存在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

(2)該債務依其性質(zhì)不得強制履行,此類債務一般為非金錢債務,且具有人身專屬性質(zhì),如委托合同等。

該條規(guī)定的違約債務人需承擔的第三人替代履行費用,包括債權人與第三人重新訂立合同、履行合同義務等所支出的費用,且需有具體的費用憑證作為依據(jù)。此外,需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債務人承擔前述費用,本質(zhì)上是因為其違反了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而賠償債權人的損失,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承擔的該項費用應受《民法典》第584條規(guī)定的可預見規(guī)則的限制,不得超過債務人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到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是因債權人不能因為債務人的違約行為而獲益。

// 實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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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民法典》第581條合同違約責任的履行方式提供了一種新的途徑,在實踐中,當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時,若違約方本承擔的合同義務是非金錢債務,且不得強制履行的,守約方可以另行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尋求合同的替代履行,并可請求違約方承擔守約方由此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例如,依據(jù)買賣合同電器銷售方本應上門安裝,但確未履行該義務,買方只得另行聘請第三方安裝,由此而支出的費用,違約方應當承擔。

(三)

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的費用賠償請求權

《民法典》第589條系新增條款,明確了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而債權人在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或者受領遲延的情況下,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即應負擔因其拒絕受領與受領遲延的行為而導致債務人增加支出的費用,并且無權要求債務人支付遲延期間的利息。

一般而言,債權人拒絕受領與受領遲延的構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幾點:

(1)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2)債務人無法單方面地履行債務,需債權人協(xié)助配合。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債務人都需要債權人的協(xié)助才能完整地履行債務,如在債權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中,債務人完成定作需要債權人提供定作原料。

(3)債務的履行期間已經(jīng)屆滿。債務有履行期限的,若債務人提前履行,債權人可依據(jù)《民法典》第530條,合法地拒絕債務人的履行;債務無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依據(jù)《民法典》第511條第4項,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應當給債務人以必要的準備時間,該期限經(jīng)過后,債權人不得再以履行期間為由而拒絕受領。

(4)債務人的履行需符合約定與法律規(guī)定。

(5)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包括債權人主觀上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chǎn)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等情形。

同時,在債權人構成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時,根據(jù)《民法典》第570條,債務人也可以將標的物予以提存,相應的提存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實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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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在實踐中,就債權人而言,在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債權人若需拒絕接受該履行,需提出正當理由,包括對合同本身效力的質(zhì)疑、債務履行期限未屆至、債務人的履行不符合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或者違反法律規(guī)定等原因,否則債權人需自行承擔增加的費用。就債務人而言,在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時,可通過提存標的物(標的物不適宜提存的,可將標的物依法變賣或拍賣所得的價款予以提存)的方式實現(xiàn)履行。此外,在標的物受領遲延期間且未提存的,債務人應盡到合理的保管義務,否則債務人將對標的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

注釋

[1]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62.【抵押權隨主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權利,根據(jù)“從隨主”規(guī)則,債權轉讓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受讓人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抵押人以受讓人不是抵押合同的當事人、未辦理變更登記等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23. 【債務加入準用擔保規(guī)則】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該約定的效力問題,參照本紀要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guī)則處理。

團隊介紹

基于蘭臺做“更好的公司法務律師”的發(fā)展戰(zhàn)略,受益于蘭臺金融團隊在銀行、信托、基金、保險以及金融監(jiān)管等領域廣泛而深度的實踐經(jīng)驗,蘭臺金融團隊常法顧問組能夠為政府機關、國企央企、金融機構、事業(yè)單位及私有企業(yè)等各種類型的組織機構提供專業(yè)側重差異而服務水準一致的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所涉行業(yè)包括金融、科技、能源、教育、醫(yī)藥、工程、農(nóng)業(yè)、媒體、設計、交易所等。

蘭臺金融團隊常法顧問組服務主要內(nèi)容涉及公司日常經(jīng)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包括起草和審查公司經(jīng)營活動所涉及的法律文件;協(xié)助起草公司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并對各項規(guī)章制度進行合規(guī)性審查;參與重大談判,為公司重大經(jīng)營決策事項提供法律意見;應對監(jiān)管機構對公司的現(xiàn)場檢查;根據(jù)公司委托,參與經(jīng)濟糾紛的協(xié)商、調(diào)解、仲裁和訴訟活動;協(xié)助公司完善其內(nèi)部控制制度,防范法律合規(guī)風險;協(xié)助公司進行法律法規(guī)宣傳、對公司人員進行法律法規(guī)知識及實務培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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