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合約通常情況下是簽1+6,也就是一年,加六個可以續(xù)約的年份。不過現在也有很多人簽的是1+3或者是1+4,簽1+4的很多時候都是不愿過多被合約束縛的知名音樂人。
合同類型:
1.歌曲合同(Per-SongBasis)
也就是只簽一首歌,或者幾首歌,這種情況通常會出現在音樂版權管理公司對該音樂人極度沒信心,又不愿意給他花錢投資的情況下,但在音樂工業(yè)內極少極少,還占不到合同總數的1%,畢竟音樂版權管理公司的態(tài)度一貫都是廣撒網,寧可錯殺一萬不能放過一個的,只要你有一首作品符合音樂版權管理公司的要求,他們都會很樂意簽下你。所以這類型的合同咱們不談。
2.專屬合約(ExclusiveAgreement)
99%的合同都是專屬合約,專屬合約的意思是,從簽約生效到合同期限結束,這期間音樂人創(chuàng)作的所有歌曲,不管你是在錄音室、演出大巴、自家?guī)e家?guī)瓌?chuàng)作的歌曲,都統統歸音樂版權管理公司所有。音樂人在這段時間里,是不能在沒有發(fā)行公司允許的情況下為其他任何人寫歌的,就算是Beyonce親自找你讓你幫她寫歌也不行。
在一份專屬合約里,通常會有以下的條款
合同期限
最明顯的:合同期限(Duration)。一般來說,每一份專屬合約都是從一年開始簽,不過這一年并不代表你只會在這個發(fā)行公司里待一年,因為隨之而來的,是數個options,什么是option呢?
也就是一年的時間到期之后,音樂版權管理公司可以按照你的表現來決定是否與你續(xù)約,而在這一個option完了之后,他們還可以繼續(xù)使用其他的option,直到所有的option用完為止。
專屬合約通常情況下是簽1+6個option,也就是一年,加六個可以續(xù)約的年份。不過現在也有很多人簽的是1+3或者是1+4,簽1+4的很多時候都是不愿意過多被合約束縛的知名音樂人。
記住,只能是音樂版權管理公司一方有決定續(xù)約與否的權利,音樂人一方是無權決定的。所以打個比方,如果一家版權管理公司簽的是賈老板,在一年的時間內他們對賈老板寫的歌很滿意,但賈老板實在是恨死這家版權管理公司了,多次揚言要炸掉公司,不再為公司服務了,那他能不能單方面毀約呢?不行,音樂版權管理公司不會蠢到設下解約金這種條款的,你必須老老實實給我服完七年的役,才能離開。
預付款
第二個,就是Advances,advances的意思是預付款,這個預付款,從$0—$500,000我都見過,一般來說,不給Advances的是財政比較窘迫的獨立版權管理公司,而500,000美元則是給那些已經小有名氣的音樂人發(fā)放的。
Advances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音樂人不餓死【=。=】,因為如果這些音樂人要專心寫歌的話,就必須給他們提供穩(wěn)定的收入,不然音樂人們如果為了生計所迫去餐館打工或者去夜店賣唱的話,寫出來的音樂自然質量不會太高。不過咧,有的音樂版權管理公司會給藝人一口氣支付全部的advances,但是有些音樂公司會按月或者按季度發(fā)放,原因無他,就是怕這些二貨們一口氣把錢全部花完了。拿到預付款后直接把全部錢花光拿去買了一輛瑪莎拉蒂的事可不止一次發(fā)生了。
有的藝人對音樂版權管理公司分期付款的做法深惡痛絕,認為這是對他們的剝削,但其實錢沒有少他們一分,對他們也只有好處沒有壞處,因為必須要注意的一點是,預付款雖然屬于一種無息貸款,但貸款不論有多么優(yōu)惠都肯定是要收回的。音樂版權管理公司付給音樂人的預付款,是要從音樂人未來的版稅收入中扣除的。
比如說,Ryan Tedder拿到了一筆50萬的預付款,那么他在音樂版權管理公司里的個人賬戶就是 負50萬,每一筆他賺到的版稅收入都會用來換這筆錢,直到錢付清為止。
而且呢,在你接受預付款,欠錢之后,有很多條款你就不能使用了,比如說我上面舉到的Sheryl Crow的例子,你在條款里寫明了不允許悍馬使用這筆錢,但這是在正常情況下才有效的。現在你欠我錢,你必須得把錢還清了才有資格談其他的條款,所以這個時候我把音樂授權給悍馬你是無權干涉的。不過現實中也很少有音樂版權管理公司會這么做,因為這會傷害到他們與藝人之間的關系。
表現條款——PerformanceClause
這一條的翻譯不是表演條款哈,中文更確切的翻譯是表現條款,也就是說,音樂公司規(guī)定在一個合同年里,音樂人必須完成多少多少首在商業(yè)上具有價值(Commercially Satisfactory)的歌,才算完成任務。
不然的話,這個合同年就視為沒有結束,等到這個音樂人完成特定數量的歌曲之后才能進入下一個合同年。也就是說,合同里的一年并不是一個自然年,而是從你簽下合約,到完成一定數量的歌曲的時間。這個在商業(yè)上是否有價值,是完全由音樂版權管理公司來決定的,他們說你這首歌有價值,那就是有價值,如果他們說沒有,讓你改,你就必須修改到他們滿意為止。
表現條款本身是為了防止音樂人為了完成任務而湊數,比如我的條款里有十五首歌的限制,為了完成這個指標,我在截止日期前一口氣寫了十首歌,其中有歌頌我家貓的,歌頌我家暖寶寶的,歌頌我家微波爐的,你說這樣的歌拿給音樂版權管理公司有用么?
有很多人可能會有顧慮,說音樂版權管理公司會不會以這樣的方式拖延音樂人的合同年限,這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為大家都知道好歌是在一個相對無憂的環(huán)境下創(chuàng)作出來的,如果你總是整這個音樂人,音樂人也給你來個魚死網破,每天都給你寄一些爛到極致的歌,最后受到利益損害的是發(fā)行公司自己。而且如果這樣做的話,也會對發(fā)行公司本身的業(yè)界聲譽造成極壞的影響。
另外一點,即使是在審批過程中被音樂版權管理公司打回重做,或者直接拒絕的歌曲,從法律上來說它們也是屬于音樂版權管理公司的,音樂人不能因為這首歌被版權管理公司否決了,就賣給其他人,這是違法的。不是沒有法盲音樂人做過這種事情,而且還有很多人這么做。
一般的音樂版權管理合同,最重要的也就是這么幾項,后面一些個人條款就是千奇百怪的了,什么不能把我的音樂給悍馬公司,不能給共和黨,不能給XXX……五花八門一應俱全,在這里就不一一贅述了,Sheryl Crow是很有趣的一個例子,另外一個有趣的例子是Prince,他不允許任何人將他的音樂使用在任何電影、任何電視劇里,因為“每一首歌對他來說都是極有價值的”,一般如果音樂版權管理公司或者唱片公司遇到有藝人或者客戶想用Prince的歌,都會直接了當地幫Prince回絕掉,因為他們知道,想讓Prince點頭是絕對絕對不可能的事情。
版稅組織
在進入唱片公司的環(huán)節(jié)之前,咱們先把關于版權管理公司和版稅的其他事情都一并說清楚~
首先是表演版稅組織,BMI(廣播音樂聯合會)和ASCAP(美國作曲家、作詞家和出版商協會),兩個組織收取的版稅占音樂版權管理公司收入的比例:
電臺節(jié)目使用的音樂(占20%)
演出場館表演時使用的音樂(10%)
網絡表演版稅(5%)
國外版稅(這是BMI和ASCAP管不著的領域,占35%)
每年,美國本土市場收取的表演版稅總額為二十億美元,而在全球范圍內這個數字則是七十億美元,是總產值三百億的音樂市場中非常非常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
另外,上面我有提到過表演版稅組織不會向特定面積以下的餐館和經營場所收費,這一個法案是1998年的Fairness in Music Licensing Act,專門為了保護中小企業(yè)的生存。法案規(guī)定,酒吧和餐館面積在3750平方英尺以下的,不需要繳納表演版稅,而對于商店來說,這個數字則是2000平方英尺。
另外呢,我也有提到過BMI和ASCAP會隨機抽取一天來聽電臺節(jié)目,不過這是數字技術興起前的主要手段了。進入二十一世紀,人工跟蹤就不再是他們最依賴的跟蹤手段了。BMI和ASCAP有一套BDS——BroadcastData System,可以通過數字指紋,也就是波長、頻率等數據判斷出這究竟是哪首歌,然后將該曲目的播放次數記錄在數據庫里,這樣播放記錄就更加準確,所收取的版稅數額也更精確。
這一套BDS設備后來還被用在了面向大眾市場的商業(yè)用途上,這就是網上那些“哼一段曲調就能為你找出原曲”的網站或者app的技術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