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雅娟
( 廈門大學歷史系,福建廈門361005)
[內(nèi)容提要]19 世紀初,即嘉慶前中期,是東南海盜的又一個“黃金時代”。這一時期,海盜、海商、水師是活躍在海面上的三個主要社會群體。他們之間的關(guān)系錯綜復雜,互為依存。海商的艱難處境反映了當時海洋社會的衰落。
[關(guān)鍵詞]19 世紀初; 海盜; 海商; 水師
19 世紀初,即嘉慶前中期,是東南海盜的又一個“黃金時代”。這一時期,海盜、海商、水師是活躍在海面上的三個主要社會群體。他們相生相克,雜處叢生,演繹了一場錯綜復雜的海上紛爭。本文試圖就海盜與海商、海商與水師之間的關(guān)系做一次初步探索,敬祈方家指正。
一、東南海盜的興起
據(jù)《清稗類鈔》中記載,“嘉慶初年,東南海上多盜,曰鳳尾幫,曰水澳幫,曰蔡牽幫,皆是福建盜。曰笤黃幫,是浙江盜。曰朱濆幫,是廣東盜?!保?span lang="EN-US">1)嘉慶元年( 1796) ,蔡新在家鄉(xiāng)福建漳州閑居,曾對當時海上的海盜活動有比較清晰的描述:
“洋盜現(xiàn)在有三種: 有聚集在島嶼中者,聞南日之賊,至船近百號; ……一種多系沿海貧民,朝出暮歸,或假作漁船、或假做商船,遇有貨船則劫之; ……一種系番賊,此二三年,皆于秋風起時便來,聞系安南番,亦有漢匪入其中。”(2)
嘉慶五年( 1800) ,時任浙江巡撫的阮元對于閩浙粵三省的海盜問題憂心忡忡,在他給嘉慶皇帝的奏折中,曾指出“三省皆有洋匪,而艇匪為尤甚。該匪半屬夷人、半屬粵產(chǎn)。經(jīng)由粵而過不留,至浙則逗留伺劫,動輒半年。閩、浙土盜附和艇匪,各岸奸民暗通土盜,日多一日,年復一年,若不亟為剿滅,漸至釀成巨伙?!保?span lang="EN-US">3)嘉慶八年( 1803) ,廣東的鄭一、烏石二等海盜船幫已經(jīng)多次在洋面大敗清軍水師。與此同時,福建洋面,以蔡牽為首的“海盜”船幫已逐漸發(fā)展成為東南海上勢力最強的海上勢力,他與朱濆領(lǐng)導的另一支“海盜”船幫時而聯(lián)合,時而分散,共同抗擊水師的圍追堵截。到嘉慶十五年( 1810) 左右,經(jīng)過清朝多年的剿辦,海盜幫群消亡,東南海域恢復了階段性的平靜。
蔡牽( 1762—1809 年) ,原是彈棉花的手工業(yè)工人,祖居泉州府同安縣( 今廈門市) 西浦鄉(xiāng)(4),少年時曾流落霞浦南鄉(xiāng)水澳為人補漁網(wǎng),和以水澳為捕魚基地的同安漁民建立廣泛的聯(lián)系。乾隆五十九年( 1794 年) ,下海起事。嘉慶五年( 1800 年) ,收編水澳、鳳尾二幫海盜余眾而崛起,嘉慶七年五月初一日( 1802 年5 月31日) 率失去生計的漁民、船戶等數(shù)百人突至廈門港的大、小擔,斬殺官弁,奪取炮位,窮漁貧疍紛紛加入。旋在閩東三沙等地建立據(jù)點,成為縱橫臺灣海峽的“汪洋大盜”。嘉慶十年( 1806年) 東渡臺灣,稱“鎮(zhèn)海王”,次年敗退回閩。蔡牽船幫最多時達200 只,“盜眾”以泉州府晉江、同安、南安、惠安縣和福州府連江、長樂縣失業(yè)漁民為主,主要是在廈門以北的福建、浙江海域活動。
朱濆( 1749—1808 年) ,福建漳州府云霄廳人。生于商運之家?!?/span>家饒富,好結(jié)納,與盜通,鄉(xiāng)里欲首之,挈妻子浮海去,后為盜?!保?span lang="EN-US">5)乾隆三十七年( 1772) ,年僅23 歲的朱濆就已經(jīng)有一批追隨者,經(jīng)常隨其出海,乾隆末年到嘉慶初年,朱濆組建海上船隊。嘉慶五年( 1800) ,安南艇匪被李長庚帶領(lǐng)的水師隊伍擊敗,蔡牽從中得船百余艘,朱濆也得數(shù)十艘。(6)嘉慶八年( 1803) ,朱濆與蔡牽合伙。次年分手。嘉慶十一年( 1806) ,蔡、朱兩幫又在鹿港相遇,再度合伙。朱濆“盜眾”以福建漳州府漳浦、詔安縣、云霄廳和廣東潮州府潮陽、澄??h失業(yè)漁民為主,主要是在廈門以北的福建、浙江海域活動。
此外,廣東洋面上還有鄭一、烏石二、張保仔、郭學顯等也屬于大幫海盜。嘉慶九年、十年期間,麥有金、鄭文顯、吳智清、李相清、鄭流唐、郭學顯、梁寶等人領(lǐng)導的海盜幫派還曾經(jīng)聯(lián)合訂立《公立約單》(7),聯(lián)合作戰(zhàn)。據(jù)張中訓的統(tǒng)計, 1794—1809 年活躍在閩浙粵洋面的海盜幫派除了上述提及的蔡牽、朱濆、鄭一等大幫之外還有林發(fā)枝幫、張表幫、小貓幫、水澳幫、賣油幫、小肥餅幫等大大小小16 個幫群。(8)
東南海盜的興起,打破了舊有的海洋秩序,引起海盜、海商、水師三大社會群體關(guān)系的重
組。
二、海商與海盜的關(guān)系
海商社會群體,即從事海上貿(mào)易的商業(yè)人員組合。廣義包括陸地出資造船的船主和置貨的貨主( 通常是巨族大姓或紳袊富戶多人投資合股的“公司”) ,以及經(jīng)銷海船進口貨物的商人。船主大戶有船三、五十只,小戶一至數(shù)只。狹義指奔波海上的船主即船長,又稱出海,通常是船貨的合伙人之一或委托代理人,負責海上航運和貿(mào)易的營運。管理人員有: 財副掌管貨物錢財,總管( 亦稱總捍) 分理事件,掌管勤雜人員,總鋪( 亦稱總哺、總管、總官) 掌管廚房火食。附搭的客商,即租艙位置貨隨船出海的貨主。
海盜興起后,把商船貨物作為主要經(jīng)濟來源,與海商爭奪海上商業(yè)利益。海商為保存海上商業(yè)利益,在水師失去海域控制權(quán)的情況下,與海盜妥協(xié),形成既互相對立又互為依存的關(guān)
系。
1、向海盜交納商稅
海商向海盜交納商稅,得到海上航行的保護?!?/span>洋盜蔡牽私造票單,賣給出洋商漁船只,如遇該匪盜幫,見有單據(jù),即不劫掠,及領(lǐng)單去后,裝載貨物回來,又須分別船只大小,明立貨物粗細,抽分銀兩”?!?/span>出洋商船,買取蔡牽執(zhí)照一張,蓋有該匪圖記,隨船攜帶,遇盜給驗,即不劫奪,名曰打單”(9)。“??诟魃檀鲅?/span>,要費用洋錢四百塊,回內(nèi)陸者加倍”,“給則無事,不給則財命俱失”(10)。廣東藍旗幫主烏石二( 麥有金) 自供: “每年收取打單銀五六萬兩不等”(11)。
收了錢就要保證航行安全,海盜內(nèi)部也有紀律約束。廣東海盜的公立約單規(guī)定: “快艇不遵例禁阻斷有單之船,甚至毀賣船貨以及搶奪銀兩、衣裳,計臟填償,船艇炮火一概充公,行綱分別輕重議處?!薄?/span>不拘何支快艇牽取有單之船,旁觀者出首拏捉者,賞銀一百大員。對打兄弟被傷者,系眾議醫(yī)調(diào)治,另聽公議酌償。從旁坐視不首者,以串同論罪”?!?/span>有私自駛往各港口海面,劫掠順校販賣之小船,以及帶銀領(lǐng)照之商客者,一經(jīng)各支巡哨之船拏獲,將船燒毀,炮火器械歸眾,該老板處死”?!?/span>不拘水陸客商,平日于海內(nèi)有大仇者來,有不潛綜遠遁及其放膽出入賣買者,雖略有口氣亦可相忘,不得恃勢架端板害,以及藉以同鄉(xiāng)親屬波連,拏酷贖水。如違察出真情,則以誣陷議罪”。
商船向海盜控制的海域交了保護費,收到“免劫票單”,“再遇他盜,照票乃免”。在官方和水師無力提供保護的條件下,不失為海商生存的一種選擇。特別是在海盜控制區(qū)內(nèi),官方的海關(guān)收不到商稅,而海盜“所取有限,不如海關(guān)之層層曷剝”,大多數(shù)商船會做出這種選擇。
2、交納船只、貨物與人質(zhì)的贖金
對于按規(guī)定交了保護費的船只,海盜實行保護,對不交納保護費的船只海盜則要進行查扣,通常對所劫船只貨物進行估價,提出贖金價碼,這是海盜收入另一個主要來源。贖金除現(xiàn)金外,或以海盜急需的航海器具、硝磺、米糧等物品來交換。人質(zhì)贖金則以其家庭背景及財務(wù)狀況而定,由人質(zhì)書寫家信,通知家人依期付款。
蔡牽對非“盜區(qū)”未領(lǐng)執(zhí)照納稅的商船,加以重罰,扣留船、貨、人質(zhì),索取贖金?!?/span>勒索商船,重載須番銀八千元,輕載五千元,方聽取贖”(12)。“查節(jié)年五月內(nèi),臺灣糖船出口時,該匪船每竄至澎湖及鹿耳門一帶伺劫?!薄?/span>臺陽筆記》描述說: “每當四、五月間,南風盛發(fā),糖船北上,則有紅篷遍海角( 賊船多以紅篷為號) ,炮生振川岳( 賊船之炮,大者重三千斤,小者五、六百斤) ,風送水涌,瞥然而至者,乃洋盜勒索之期也。大船七千,中者五千,小則三千,七日之內(nèi),滿其欲而去。否則,縱火燒船為樂?!?span lang="EN-US">(13)蔡牽攻打臺灣,“招聚亡命,用去番銀一百余萬兩”,鄭兼才詩《蔡騫逸出鹿耳門聞信感作》有“不悔空揮百萬金”之句。我們沒有發(fā)現(xiàn)蔡牽船幫經(jīng)商的記錄,這一大筆錢財應(yīng)是收取商稅和贖金而來的。
海商在船只遭遇海盜劫持時交納贖金,是損害自身經(jīng)濟利益的保全行為,是不情愿的、被動的選擇。
此外,海盜一旦搶劫了商船,會將上船商船上的“工作人員”拉到自己船上使用,以補充自己的實力。如嘉慶七年九月十九日,阮元在給嘉慶帝的奏折中提到據(jù)在普陀洋面捕獲的海盜交代“本年二月,曾在福建湄洲洋面行劫海澄商船,拉掠舵工、水手九人”(14)。類似的記載在當時官員上報的關(guān)于捕獲海盜的奏折中是不難發(fā)現(xiàn)。
3、接濟水米,改造船只
海盜除了向商船勒贖外,其中一部分商船被劫而轉(zhuǎn)化為盜船。海盜船上所需水米武器,除了依賴沿海居民接濟之外,在海上活動的商船商人也會為海盜捎帶日常需要的水米物資以及軍需物資。
《上??h志》中記載,“牽所需糧米,火藥,實潛通邑之奸商偷載出洋、有腳夫擔皮蛋下海,過酒肆,取蛋下酒,去泥殼,乃火藥也。”(15)從中可以看出,為了能夠偷運接濟,商人們費了心思對所帶物資進行喬裝改扮。而除了這些水米火藥要,有些海商還會幫助修造船只。
嘉慶八年( 1803) ,“漁山之役,牽幾獲,牽畏霆船,厚賂閩商,更造船大于霆,令商載貨出洋濟牽用,而偽以初劫報官。牽遂能渡橫洋,劫臺灣米數(shù)千石及大橫洋臺灣船”(16)。在福建沿海,部分商船轉(zhuǎn)化為蔡牽的海上力量,甚至有海商代蔡牽建造大型商船,“厚賂閩商,更造大于霆船之船,先后載貨出洋,偽報被劫。”(17)嘉慶十一年( 1806) ,蔡牽“在鹿耳門竄出時,篷索破爛,火藥缺乏,一回內(nèi)陸,在水澳、大金裝篷燂洗,現(xiàn)在盜船無一非系新篷,火藥無不充足?!?/span>如果不是當?shù)赜袑嵙Φ暮I讨С炙?/span>,蔡牽斷不可能恢復地這么快。
4、商、盜勾結(jié),共同打劫
作為當時在海上兩大主要活動的社會群體,海盜除了要通過搶劫海商壯大自己的實力,獲取利益外,有時候,兩者還會合作,共同設(shè)定搶劫目標,實現(xiàn)雙贏。嘉慶十年四月初三,香山知縣彭昭麟的理事諭提到,在澳門海域“近來盜船勾結(jié)鹽船帶進澳內(nèi)河邊,晚間欲登岸殺劫番人殷實富厚之間。……今不法之徒復盡如初,日間聚賭,夜間窩留窮匪,擾害唐番。”(21)“鹽船不法水手,同照新令掠□,□半通盜匪,若聚港內(nèi),于行劫必便。(22)更有甚者,有時海商有時自己主動下海為盜。張師誠在提到整治沿海私鹽販運問題時,曾提到“東南濱海民情刁悍,輕于犯法,私鹽充斥。緝捕稍懈,則官引滯銷,查禁嚴急,則又入海為盜。(23)可見,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鹽商經(jīng)常攜帶私鹽出海販運,謀求更多的利潤,一旦官方查禁嚴厲,他們難以從中獲利時,這些鹽商就下海為盜,直接參與海上的搶劫行動另辟財路。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海商與海盜是不同的海上社會群體,但互為依存。海商為保護海上商業(yè)利益,需要武力做后盾; 海盜則以海上商業(yè)活動為生存的前提。海盜與海商一樣都有追逐海利的特性,他們之間既是對立物又是合作伙伴,有時還相互轉(zhuǎn)化?!?/span>所不同者,商船以買賣為手段,崇拜金錢,以富為尊; 盜船以搶劫為手段,崇拜暴力,以強為尊。”(24)
三、海商與水師的關(guān)系
海商與清朝水師之間因為海盜的問題,也存在錯綜復雜的關(guān)系。
1、為水師捐錢造船
海商為避免海盜劫船勒贖,尋求官府和水師的保護,或捐錢造船,或者提供水師官兵的糧餉衣裳。如嘉慶十年十二月十六日上諭檔中記載: “據(jù)玉德等奏,廈門大擔門外及鎮(zhèn)海、料羅一帶洋面,商船來往經(jīng)行,近因洋匪乘間肆劫,該處行商呈請捐造巡船二十隻,添募兵八百名,各行商每年公捐番銀四萬元,以為兵丁月餉、米折、出洋口糧及燂洗船支、修換篷索之資。等語。大擔門等處洋面,商賈船支絡(luò)繹往來,該商等捐造巡船,藉資保護,其事尚屬可行。即燂洗船支、更換篷索,一并捐資修整,亦無不可?!保?span lang="EN-US">25)嘉慶十一年( 1806) ,“洋鹽兩商公捐二十萬兩為剿捕洋盜經(jīng)費之用。”(26)嘉慶十三年( 1808) ,“行商金天德等呈請捐造巡船二十支,添募兵丁八百名,并每年公捐番銀四萬元以為兵丁舵水等月餉米折口糧及燂洗船只、修換篷索之費?!保?span lang="EN-US">27)
除了捐錢造船、提供水師官兵的糧餉外,遇有修筑防御工事以抵制海盜的活動時,清朝政府會要求商人來捐贈部分款項。因為也是受益者,商人去捐助這部分款項,以幫助官兵對海洋的巡防任務(wù)。例如,嘉慶七年,蔡牽攻擊大小擔島,搶奪炮臺軍械。隨后,官方便在此處修建山寨。除了當時的官員捐贈了各自數(shù)量不等的養(yǎng)廉銀外,廈門的一些商戶、交行也是捐贈了的。
“閩浙總督部堂玉捐廉三百兩; 福建巡撫部院李捐廉三百兩; 布政使司姜捐廉二百兩; 按察使呂使司成捐廉一百兩; 糧儲道趙捐廉一百兩; 鹽法道捐廉二百兩; 興泉永道慶捐廉四百兩; 廈防同知袁捐廉四百兩; 職員: 吳自良捐番六百員; 吳自強捐番六百員; 洋行: 合成捐番六百員; 元德、和發(fā)共捐番六百員; 商行: 恒和、天德、慶興、豐泰、景和、恒勝、源遠、振隆、寧遠、和順、萬隆、小行: 同興、承美、隆勝、益興、萬成、慶豐、聯(lián)祥、源益、瑞安、坤元、振坤、振興、鼎祥、聚興、聯(lián)成、豐美、萬和、聯(lián)德、捷興; 臺郊、廣郊、
共捐番銀四千八百三十員?!保?span lang="EN-US">28)
清朝官府為對付海盜,也要求與海洋活動相關(guān)的各地商人接受捐造任務(wù),或者出錢,或者出物。周琍根據(jù)清人何兆灜編修的光緒《兩廣鹽法志》卷四七《捐輸》中的記載,整理統(tǒng)計發(fā)現(xiàn),從嘉慶九年( 1804) 到嘉慶十五年( 1810) ,僅在此中記錄的兩廣鹽商向朝廷捐贈的用于修造米艇、剿捕洋盜的費用就達821100 兩之多。(29)嘉慶九年( 1804) 七月,“兩廣總督倭什布等奏言,此次駕回省河應(yīng)修米艇五六十支除應(yīng)人運廠修理之21 支由局運兩商捐修外,尚有府廠應(yīng)修米艇三十五支……米艇船身寬大,工料厚實,每屆修理需費浩繁。運廠應(yīng)修米艇向各商捐辦,原以該商等出海運鹽道靖,亦于鹽務(wù)有益,嗣后每屆修造時由運司先行籌款墊發(fā),仍分年由運商等捐還歸款,不必動用經(jīng)費?!保?span lang="EN-US">30)
捐錢造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沿海商人的負擔?!?/span>前據(jù)金門鎮(zhèn)許松年稟稱,前項巡船二十只,因涉歷波濤,易于損壞,業(yè)經(jīng)節(jié)次墊項修整。今沖碎一只,又桅舵槓具船身破壞不堪駕駛者十五只僅存四只,亦均滲漏。查此項船只,成造之初,本系行商叫匠包辦,釘稀板薄,不耐風浪,即使動項修理亦于捕務(wù)不能得力等情形,臣等隨飭藩臬兩司,查議去后。字據(jù)藩司景敏、臬司慶保會詳轉(zhuǎn)據(jù)廈防同知詳復,該商金天德等呈稱,近年來,海產(chǎn)不豐,商力漸興竭蹙,前捐船只將及三年,朝夕在洋駕駛以致?lián)羲槠茡p,修費浩繁,商等一時未能捐辦。現(xiàn)在廈門大擔一帶洋面較前寧靜,毋須巡船防護。至緝捕蔡朱兩逆亦有奏明新造大同安梭船二十只,又挑雇橫洋商船三十五只,足資追剿。若將此項低小巡船配兵隨緝,不但不能得力,且多累墜。懇請將損壞原船給還變價以省繁費。所有前此官為墊修銀兩情愿照數(shù)繳還?!保?span lang="EN-US">31)
2、大型商船被挑選加入水師
嘉慶十一年( 1806)
除了商船直接被挑選加入水師之外,商船還經(jīng)常擔負起運送水師班兵和糧餉的任務(wù)。如嘉慶
通觀嘉慶年間追剿海盜的過程,一旦兵船不夠,雇募商船,挑選大船補充水師隊伍的情況很多。幾乎每一次大規(guī)模部署追剿海盜計劃中,都會涉及雇用商船一事。十三年閏五月初,朱濆再次率船出現(xiàn)在大雞籠洋附近,阿林保等立即檄調(diào)福寧鎮(zhèn)總兵周國泰帶兵度過淡水會剿“飭令添雇商船十余支交安平邱良功迅速管帶赴滬尾扼住要路”隨后臺灣道清華“續(xù)到大商
船內(nèi)挑雇十支交邱良功配齊帶往。”(35)
3、海商中熟悉海洋的水手、舵工被征用到兵船
海商的船上都有雇募的水手、舵工,其中一些人多年在海上往來,熟悉沙線,對于海路輕車熟路,有著豐富的海上航行經(jīng)驗,。水師在調(diào)派商船入伍捕盜之時,是連船帶人一起招用的。例如,十三年五月,朱濆船只又出現(xiàn)在噶瑪蘭一帶,為了防止其再次攻占這,清廷水師嚴防部署兵力。在阿林保和張師誠的奏稿中就曾提到“預雇熟悉臺洋沙線舵工二三十名以備內(nèi)陸兵船到時派撥導引?!?/span>并且“所雇商船舵工價值口糧準其其將來據(jù)實詳報作正開銷。”(36)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19 世紀初東南海域的三大海洋社會群體之間存在錯綜復雜的關(guān)系。海商為了自身的生存,根據(jù)面臨的航運環(huán)境條件,在海盜、水師之間做出不同的選擇。海商的艱難處境反映了當時海洋社會的衰落。
注釋與參考文獻:
(1)《清稗類鈔》,中華書局, 5305 頁。
(2)軍機處錄副奏折,嘉慶元年二月三日京畿道監(jiān)察御史宋澍奏片。
(3)軍機處錄副奏折,嘉慶五年七月十六日浙江巡撫阮元等奏片。
(4)發(fā)掘蔡牽祖墳奏片,《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104 冊, 87 頁,北京,九州出版社, 2009 年。
(5)道光《廈門志》,卷十六。
(6)《清史稿》卷三百五十列傳一百三十七。
(7)《公立約單》的詳細內(nèi)容見《歷史檔案》1989 年第4期, 19 頁。
(8)詳見張中訓,《清嘉慶年間閩浙海盜組織研究》,《中國海洋史發(fā)展論文集》第二輯, 190、191 頁。
(9)軍機處錄副奏折: 嘉慶八年三月三十日閩浙總督玉德折,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
(10)嘉慶八年二月乙丑日上諭?!?/span>嘉慶道光兩朝上諭檔》,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 第2 冊, 2000 年。
(11)《明清史料》庚編上冊,487 頁。
(12)嘉慶
(13)翟灝,《臺陽筆記》,臺北: 臺灣古籍出版有限公司, 27
(14)浙江巡撫阮元為審辦普陀洋面被獲之賴窟舵等人情形奏折,嘉慶七年九月十九日,第一歷史檔案館館藏。
(15)( 清) 應(yīng)寶時修,俞樾纂,同治朝《上??h志》卷十一,< 兵防·歷代兵事> ,臺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2003 年。
(16)焦循,〈神風蕩寇后記〉,《雕菰集》卷19。
(17)焦循,〈神風蕩寇后記〉,《雕菰集》卷19。
(18)嘉慶
(19)嘉慶
(20)同上, 642 頁。
(21)嘉慶十年四月初三,署香山知縣彭昭麟為復原稟鹽船勾通盜船伺劫等事下理事官諭,《葡萄牙東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 450 頁。
(22)嘉慶十年,香山線程衙門為鹽船水手不法通匪等事行理事官文餐抄件,《葡萄牙東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 451 頁。
(23)( 清) 張師誠,< 一西自傳年譜> ,《臺灣文獻匯刊》第六輯,第四冊,九州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120頁, 2005 年。
(24)楊國楨,《中國船上社群與海外華人社群》,原載《海外華人研究論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1 年12月。轉(zhuǎn)引自《瀛海方程》,海洋出版社,2008 年,161頁
(25)嘉慶十年十二月十六日上諭,《嘉慶道光兩朝上諭檔》第十冊頁
(26)( 清) 阮元修,伍長華纂: 道光《兩廣鹽法志》卷二九《捐輸》,道光十六年刊本。
(27)阿林保、張師誠奏,“為商捐巡船損壞過甚不堪配緝應(yīng)請給還發(fā)價以卹商力”,嘉慶
(28)何丙仲編撰: 《廈門碑志匯編》,第115 頁。現(xiàn)在該碑保存于廈門大學校內(nèi)。
(29)詳見周琍《清代廣東鹽商捐輸流向分析》,《鹽業(yè)史研究》, 2007 年第3 期, 22 頁。
(30)( 清) 阮元修,伍長華纂: 道光《兩廣鹽法志》卷二九《捐輸》,道光十六年刊本。
(31)阿林保、張師誠奏,“為商捐巡船損壞過甚不堪配緝應(yīng)請給還發(fā)價以卹商力”,嘉慶
(32)《臺灣道任內(nèi)剿辦逆匪蔡牽督撫奏稿》( 二) ,《臺灣文獻匯刊》,九州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565 頁,2005 年。
(33)《臺灣道任內(nèi)剿辦逆匪蔡牽督撫奏稿》( 二) ,《臺灣文獻匯刊》,九州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129 頁,2005 年。
(34)《臺灣道任內(nèi)剿辦逆匪蔡牽督撫奏稿》( 二) ,《臺灣文獻匯刊》,九州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139 頁,2005 年。
(35)嘉慶
(36)嘉慶
中國社會經(jīng)濟史研究2011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