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未成年人胡某某搶劫一案辯護詞作者:潘盼盼
刑 事 辯 護 詞
審判長、審判員:
湖北順風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師擔任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搶劫一案的一審辯護人,接受指派后,辯護人仔細查閱了本案的案件材料,現(xiàn)根據(jù)事實和法律,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jié)。
首先,通過偵查機關取證,被告人胡某某出生于1994年1月25日,在2010年12月17日晚犯案時,年僅16歲周歲,系未成年人,根據(jù)《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guī)定,應當對胡某某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次,被告人胡某某在參與的這次犯罪活動中,起次要的作用,應當屬于從犯。本案犯罪活動完全是臨時起意,搶劫的犯意系蔡凡提出?!缎谭ā返诙邨l規(guī)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睋?jù)此,請求法庭對被告人胡某某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被告人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jié)。
首先,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主動全部退贓、退賠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被告人胡某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無翻供表現(xiàn),認罪態(tài)度、悔罪態(tài)度好,愿意接受處罰,改過自新,對被害人的損失有主動全部退贓、退賠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同時,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胡某某的誠懇交代,認罪伏法的態(tài)度也是有目共睹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jié),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懇請法院在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與采納。
其次,從本案事實和情節(jié)看,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情節(jié)相對輕微,危害不大。
被告人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主要是采取了威脅的手段,并沒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且搶劫金額不大。案發(fā)后,被告人未繼續(xù)犯罪,能夠遵守法律法規(guī)。因此,其社會危害性不大。
根據(jù)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①犯搶劫罪,作案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②已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減少基準刑20%-50%;③對于從犯,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④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⑤對于主動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⑥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⑦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⑧持搶支之外的械具搶劫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以公平公正為原則,擇中間刑期為四年,48個月+5個月(被害人每增加一人)+7個月(持刀)=60個月×(1-30%未成年-30%從犯-10%當庭認罪-15%退贓、賠-10%諒解)=3個月。請求法庭予以考慮這一意見。
三、根據(jù)我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被告人胡某某應當實行預防和教育為主的原則。
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偶犯,其有智力障礙,并且在犯罪時是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預防和教育為主的原則,是我國的一貫方針。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為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同時根據(jù)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矯正??梢姡瑢ξ闯赡耆朔傅男淌绿幜P能輕則輕,能減則減,能免則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對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國對未成年人犯審判的一項重要原則。相信被告人胡某某本人已經(jīng)充分認識到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因此,特請求法院以體現(xiàn)懲罰與教育相結(jié)合,同時著重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法從輕或減輕判處被告人胡某某,使得被告人胡某某投入到社會中去,為社會作出貢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的規(guī)定: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一)初次犯罪;(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三)具備監(jiān)護、幫教條件。
被告人胡某某在犯罪之前在家表現(xiàn)良好,此次系初犯,并積極退臟和賠償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所在村委會也表示同意對其實施幫教措施,因此,請求法庭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法對被告人胡某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并使用緩刑,以體現(xiàn)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四、關于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原因,是個復雜的社會因素,除他本人負一定責任外社會、學校和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被告人胡某某之父潘達清上有父母需贍養(yǎng),妻子在2000年不幸病逝,下有四個孩子需撫養(yǎng),自己又患腰底盤突脫,不能完全地管教好胡某某。 被告人胡某某是個農(nóng)村孩子,因家境貧寒,初中未畢業(yè),就輟學做油漆工。被告人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使得其認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較差。后被告人外出打工,脫離父親管束,所處社會生活環(huán)境較差,加上法律知識的欠缺他很容易受不良環(huán)境的影響而走上今天的這一步。社會、學校、家庭都有一定的責任。我們司法機關也應充分運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綜上所述,被告人胡某某在這起犯罪活動中是初次犯罪,處于次要地位,系從犯,且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屬未成年人,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jié)相對輕微,危害不大。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能主動交待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xiàn)。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著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請求法庭對被告人予以減輕處罰。
以上辯護意見謹供合議庭考慮并采納。
謝謝審判長、審判員。
辯護人:潘盼盼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