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目錄或索引或index查閱以往訊息存目
依提示回復相應取閱號即可查閱相應文章
黃源盛:《中國法史導論》,犁齋法史講義之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9月版;(簡體字版)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4年9月版。
《中國法史導論》一書,[1]由臺灣著名法史學者黃源盛教授所撰,是法史學者案頭必備的一部行深融豁的教學參考書,更是法史愛好者和初學者入門之過渡津梁。
學者著書撰文難,寫教科書尤其難。一本好的教科書,既需要著者有豐富的教學實踐、具備廣博深厚的學術積累,更要有學術的“良知良能”。到底什么才是好的教科書?其評判標準到底是什么?這可能是些個見仁見智的問題。我以為,一本好的法史教科書,大致應該滿足三個條件:以恰當?shù)目蚣芟到y(tǒng)將法史學基礎知識貫串并較準確表達出來;能引起讀者的學習興趣;有適當?shù)娜宋膶W術關懷。
中國法史是二十世紀上半葉在西方學術分科體系之下出現(xiàn)的新學科。這個新學科包括不少分支,如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律思想史、中國法文化史、中國法學史等。自該學科形成,發(fā)展至今,經(jīng)數(shù)代學者之經(jīng)營,出現(xiàn)了諸多教科書。其中,較具代表性的有楊鴻烈先生的《中國法律思想史》、陳顧遠先生的《中國法制史》、戴炎輝先生的《中國法制史》、張國華先生的《中國法律思想史》等。自此以后,盡管有諸多編著的教科書問世,但鮮有理想者面世。
與此有一定關系的是法史學科的邊緣化。面對這種嚴峻的形勢,有心人當思振作之道。撰寫優(yōu)秀的教科書以培養(yǎng)學科后勁就成為當務之急。源盛教授就是這少數(shù)有心人之一,在自序中他說得很沉重,“早在數(shù)十年前,論者對于法制史教育就有‘辦學者既輕其事,教學者益懈其責,修學者至于虛應故事!’的感嘆,至今仍未多改善,何以致之?”我于2012年暑期赴臺訪學,在“中國法制史學會夏季論壇”上,承蒙黃教授見示本教科書的“導言”部分文稿,并聆聽了其關于“中國法史教學三十年”的講演,得知教授的教科書已初步成稿,渴望拜讀。同年冬,黃教授即將裝幀素樸大方的大作惠贈于我。經(jīng)仔細閱讀后,深感對我的教學與研究都非常有益。獨樂樂不如與眾,故不揣淺陋,將我的讀書心得報告出來。
一、何謂“法史”
自上個世紀二三十年代法律史學奠基工作基本完成之際,法史學即大致有了“中國法制史”和“中國法律思想史”的劃分。中國國內自八十年代初法史學科恢復之后,這種劃分更加根深蒂固。1997年前,中國法制史和中國法律思想史都是大學本科法學專業(yè)必修課,之后前者仍為必修,后者則為選修。兩門課程的地位雖有所變化,但彼此之疆界依然。久而久之,盡管有“法律史學”這個包含兩門子學科的名詞,但法制自法制,法思想自法思想,兩者之間的聯(lián)系被人為割裂。有鑒于此,有法史學者呼吁研究者要打通這種限制,重視兩者之間的密切聯(lián)系,并認為這是法史學向前發(fā)展之必要思路。如何才能打通呢?從教學入手當為一可行之道。
《導論》一書在這方面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在“導言”中,作者明確指出,“‘法制史’、‘法律史’、‘法文化史’,這三個不同的專有名詞,雖各有內涵和指涉范圍,卻也相互重疊。本書為了擴增涵蓋面,也為了避免陷于名詞之爭,凡有所論述,概括地以‘法史’稱之;時而也與其他用語交相混用,至于有關這方面的學術探討則以‘法史學’為名。”(頁9)“法史學”教學和研究對象至少是包含法律規(guī)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意識和司法實踐這幾大塊。(頁15)關于法律規(guī)范、法律制度與法律思想之關系,作者亦有精當論述,“法律制度是具像的、是現(xiàn)實的;而任何制度,其所以產(chǎn)生、所以存在、所以發(fā)展,可說都有某種思想或理論為其后盾,而思想也因制度而獲得落實,兩者相成為用。研究中國法制,當知其背后思想上的根據(jù),如此,規(guī)范與法制才不致被認為是偶然之舉;探討思想,也須知其對規(guī)范與制度的影響,否則,容易淪為空泛之談……思想家把法律思想的種子,散布在人間,使各種理念透過制度,經(jīng)由規(guī)范而得以在世間實現(xiàn)?!保?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17)
其實,抽象地重視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之間的聯(lián)系并不難,難的是如何找到一合適的核心概念及其相應的編排方式將法史學基礎知識進行妥當?shù)卣?、合理地解釋?!秾д摗芬粫谶@方面有其特色,它“采取以‘歷史時代’劃分為經(jīng),以‘問題導向’為緯的探討方法,兼采變與不變的‘靜態(tài)’與‘動態(tài)’觀察法;盡可能將新舊課題包容并蓄并關注新的觀點”。(頁30)全書正文分五編九講,其中三編兩章的標題有“法文化”一詞,另有兩章的標題中有與“法文化”近似的“法理思想”和“禮刑思想”等詞,可見“法文化”是貫串全書的核心概念。綜觀全書之具體內容,大致可說,在社會大變動期,法思想是闡釋的重心;在社會穩(wěn)定期,法制度是敘述的重心。這種“重其所重,輕其所輕”的寫法是撰寫教科書所必要的。但作者并沒有將同一時代中的“重”與“輕”,也就是思想與規(guī)范、制度割裂開來,而是努力挖掘它們之間的聯(lián)系。
試舉一例?!短坡伞纺酥袊ㄖ剖方炭茣闹攸c章節(jié)之一,其篇幅多側重于規(guī)范、制度層面的具體內容?!秾д摗芬粫浴疤坡芍械亩Y刑思想”作為一講,下分四節(jié),除第一節(jié)側重梳理唐律的淵源、體例和內容等規(guī)范、制度方面的內容外,其它三節(jié)都側重于思想層面:論述立法的思想理論基礎,由此提出了《唐律》的精神內核,即“禮本刑用”觀,最后對這一觀念進行了全面的評析。這種寫法,充分注意到了思想意識與規(guī)范制度之間的緊密聯(lián)系,既便于發(fā)揮法史經(jīng)世致用功能,又能使得講授更加生動,便于讀者理解唐律之具體原則或內容。為什么這樣說呢?法史雖然屬于基礎法學,不能直接經(jīng)世致用,但也不能完全無視于此。由于經(jīng)歷近代的巨大變革,現(xiàn)今的法規(guī)范、制度雖不能說已全盤西化,但地道的漢家故物卻也少之又少,故“往昔法制在功利方面的借鑒作用越來越小,倒是中國法律史學在理念方面的認識價值和人文關懷方面的價值越來越重要了”。[2]另外,抓住了思想內涵,也就易于弄明白立法者之所以如此立法的原理,當然有助于掌握、理解規(guī)則的具體內容?!秾д摗芬粫愃七@樣重視思想與規(guī)范、制度之間關聯(lián)的地方所在多有,限于篇幅,不再一一枚舉。
可見,作者以“法文化”為核心概念來講述中國的“法史”,注重思想意識與規(guī)范制度之間的互動聯(lián)系,有助于糾正既有教科書將二者割裂之弊,這構成了該書的最主要特色。在我看來,這也是該書的最重要價值所在。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以為該教科書當是法史學者案頭必備的一部行深融豁的教學參考書。
二、為什么是“導論”
著書立說者將書名冠以“導論”二字,比較常見。所謂“導論”,根據(jù)我的理解,大致有兩層涵義:一是作者自謙,有卑之無甚高論之意思在內;一是側重引導之意,幫助初學者登堂入室。在我看來,本書的另一重要特色就在這個具有引導初學者之意的“導論”上,所謂“與其為數(shù)頃無源之塘水,不若為數(shù)尺有源之井水,生意不窮?!?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3]
為什么這么說呢?
首先,該書針對沒有定論的法史學重要問題,大致列舉了那些具有較大影響或說服力的觀點,最后將作者對此一問題的見解娓娓陳述開來。用心的讀者讀到這些地方,自然會觸動自己對這一問題的思考。如果是有心人,當然會利用注釋和每講末尾的參考文獻所提供的線索,進行深層次的閱讀,從而漸漸幫助讀者進入法史學術之門。隨便舉個例子。本書第七講“明清社會與法制的發(fā)展”在述及清代的訴訟審判制度時,當然會涉及到清代民事和輕微刑事(主要是州縣自理詞訟)審判的法源根據(jù)問題。自清代地方司法檔案文獻的不斷發(fā)現(xiàn),這個問題一直是法史學界的關注點,其中尤以滋賀秀三和黃宗智二位先生的爭論最為著名。我曾撰文提出了“常識”這一概念,認為州縣官處理詞訟主要是運用“常識”以維護秩序,其內容包括律學“常識”、官員倫理“常識”和地方性“常識”。[4]源盛教授以為“似未可一概而論,往往隨案件性質及規(guī)范密度而有所不同……從不同實證考察的材料類型,可能會得出不同的結論”,這就有助于部分澄清或解釋滋賀與黃宗智兩先生觀點之間的差異。讀者應如何思考這一問題,作者最后還提出了一些指導性建議,凸出了“導”的一面:“理論上,要真正了解傳統(tǒng)審判制度的本質,不能單就官方表達或僅從實際運作來論斷,兩者是有機的結合,雖然審判是依據(jù)律例、規(guī)則而頻繁的進行,但是,并不表示官方的‘教諭’因此就不具重要性。究其實,傳統(tǒng)中國的司法實踐,追求的是個案的妥適性,律例在州縣自理的輕微案件中,有時反而成為用來協(xié)助填補倫理規(guī)范的空隙,并沒有‘非用不可’的拘束力。”(頁329)又如晚清禮法之爭,長期以來,法史學界多揚法貶禮,少有研究者肯下功夫理性閱讀禮派人物之著述,來忠實闡發(fā)禮派的思維邏輯,故有學者呼吁要“傾聽保守者的聲音”。[5]該書在“晚清社會變遷與中國法律近代化”這一講的結尾處先歸納了沈家本被譽為“中國法律近代化之父”的理據(jù),進而“引導”讀者要心平氣和地看待禮法雙方:“透過繼受外國法過程中所產(chǎn)生的禮法兩派相互辯論所撞擊出的火花,更使我們了解中國法律的近代化與現(xiàn)代化有什么樣的可能性,這或許就是雙方的貢獻吧!”(頁411)
其次,該書每講正文之后緊接著列了與之相關的《問題思考》,其目的是促使讀者在考慮如何回答這些問題的同時,得到將該講基本知識融會貫通并靈活運用之效果。這些思考題目,都是作者深思熟慮之后精心設計的。比如“先秦時期的封建社會與法理思想”講,作者列了八個思考題目,既有單純的論述題,又有材料分析題,其內容涉及到先秦儒法兩家政法理論之重要領域。其中第7題特別能啟發(fā)讀者深入思考的興趣。該題的材料引自王鼎鈞先生《四個國王的故事》中的一個,大意是一位研究興亡治亂的圣者請教一亡國老遺民該國滅亡之原因,這個老遺民的回答讓圣者群弟子愕然:“亡國的原因是:國君用人只肯任用道德君子……好人沒辦法對付壞人?!庇稍搫t材料引出的問題是“試從儒法兩家法理思想的精義所在,聯(lián)想并解析上述所引故事的情境意義”。(頁168-169)我們知道,先秦儒家希望確立一個可流動的身份社會,這種流動是通過后天的“學”來實現(xiàn)的,個人皆可尋找到自己的身份所在,每個身份都有確定的“分”,以此實現(xiàn)天下大治。能理解并遵守這種“分”的人就是道德君子。關于如何造就這種道德君子,孔孟主張發(fā)掘人內在的善源,荀子則主張以外在規(guī)范來克服人內在的惡。在現(xiàn)實上如何能成功普遍造就道德君子,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不能成功普遍造就道德君子,那又如何鑒別真正的道德君子,以達到“選賢與能”之目的?法家的想法較為簡單,是針對趨利避害的人性,通過運用以賞罰二柄為主要內容的規(guī)則,來將人趨于特定目的。在法家那里,目的也很明確,那就是建立在君權利益基礎上的富國強兵。也許可這樣說,作為治道的儒法兩家,前者提供了高遠的理想但缺乏落實的方略,后者雖有方略而缺乏起碼的社會理想。在整個帝制中國,儒家占據(jù)意識形態(tài)之高位,但誠如朱子所感慨:“千五百年之間……堯、舜、三王、周公、孔子所傳之道,未嘗一日得行于天地之間也?!?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6]盡管宋明諸多大儒為“回向三代”而竭盡心力,但社會依然很少能達致小康。個中根由,就在不能保證真正的賢能在位,因為賢能總是由更高位的賢能識拔的。孫嘉淦一語中的:耳習于所聞,則喜諛而惡直;目習于所見,則喜柔而惡剛;心習于所是,則喜從而惡違。三習既成,乃生一弊。何謂一弊?喜小人而厭君子是也。[7]本欲選賢能君子,實際上卻任用了作偽之小人。故從儒家的角度觀察該材料,豈止好人無法對付壞人,在實際上將好人識別出來各居其位這個前提問題能否解決尚成疑問;從法家一面來看,利用趨利避害的人性只能造就壞人,壞人較之好人可能在對付壞人方面更有效,但會形成普遍卑賤的人格和極度病態(tài)的社會。故有了這些思考題,對相關基礎知識的融會貫通和理解都有很大的幫助,部分實現(xiàn)其“引導”作用。
還有,就是每講末尾所列的《建議參考文獻》對讀者具有由淺入深的“引導”作用。近些年出版物汗牛充棟,每個學科的相關書籍動輒數(shù)不勝數(shù),但品質上乘的卻不多。如何從這眾多的書籍中挑出值得讀的,就更需要學術鑒賞力了。一般而言,初學者往往不具備太高的學術鑒別能力,從教科書的注釋和參考文獻獲得相關信息就是他們的重要渠道了。我自己在教學中就經(jīng)常看見一些有才華、勤于學習的青年學生將寶貴的時間花在閱讀那些根本不值得太多投入的專業(yè)書籍上,為此特別痛心,所以每個學期伊始,我都會將本課程的經(jīng)典文獻列給學生們,讓他們選擇性之所近的一兩本于課后精讀之。近年來有些法史學者注意到這一重要問題,在其編著的法史教科書中,亦逐章列出參考文獻。這類參考文獻,用心選擇且質量上乘者不多,虛應故事者有之,私心自用者有之,普遍而言難以稱得上滿意。就其內容而言,多屬國內學者之著述,且未能充分重視既有的學術前沿成果。本書所列參考文獻,由于是臺灣教科書,不無偏重臺灣學者研究成果之趨向,但對國內和國際學界的優(yōu)秀研究成果也有適當?shù)淖⒁?;既有當代學者之著述,又有前輩學者之經(jīng)典;且每講參考文獻一般在五本書左右,數(shù)量合理,避免了濫竽充數(shù)之弊。
從正文之內容,到思考題目、參考文獻,本教科書都非常重視對讀者的“引導”,在這個意義上,書名冠以“導論”,乃名實相副。重視“引導”功能的發(fā)揮,乃初學者的過渡津梁,是本教科書的又一重要特色。
三、親切商討的口吻
《傳習錄》記載了一則故事:陽明先生鍛煉人處,一言之下,感人最深。幾名弟子會試歸來,于沿途講學,有人信,有人不信,弟子們問陽明先生原因,先生曰:“你們拿一個圣人去與人講學,人見圣人來,都怕走了,如何講得行!須做得個愚夫、愚婦,方可與人講學?!?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8]講學不可自以為是,教科書之行文又何嘗不是如此。如教科書之作者以斷然真理在握的態(tài)度來行文,又讓讀者如何讀得進去?即便有讀者勉強讀進去了,又如何能讓學生提升人文素養(yǎng),展開獨立思考?
本書行文,敘述處文字較為簡練準確,少有冗長啰嗦之處;評論處以親切商討的口吻娓娓道來,讀來感覺理應如此,見不到明顯的強人從己之語氣。關于敘述處,如談及韓非人性論時云,“性既自利,心又為成其私之利害的計量,二者相結,人之內在遂漆黑一團,不似荀子尚有一虛靜認知之心,透出一線光明,可做為由惡轉善的橋梁。韓非心性俱惡,道德規(guī)范與教育師法兩路皆斷,已無以扭轉這一心性的沉淪,惟有訴之于賞罰之法與君勢之威權了,這就是韓非師承荀子,而背乎荀子的轉關所在,也是韓非否定道德,又否定學術之可能的根本原因。”雖這里利用了王邦雄先生的研究成果,但簡單幾句話,勾勒出了韓非人性論之內涵、與荀子之關系以及它的影響,足見其精煉。關于評論處,前面所提的對晚清禮法論爭之總體評價是一例,這里隨便再舉一例。關于法史學的研究方法,這點本不易說清楚,更遑論讓人完全信服。黃教授以為自己的研究方法只是一“方便法門”:“一個時代有一個時代的學問風貌,為了通古今之變,為了明中外之異,也為了究當世之法,本書的書寫,除了歷史文本之外,盡可能期許‘傳統(tǒng)律學’與‘當今法學’能兼籌并顧;至于行文間,偶會出現(xiàn)‘以今釋古’的情事,并非陷于今古不分的混淆意識,也不是要‘以今艶古’或‘以今斷古’,只是,古事新探,是要寫給當代人看的,借用現(xiàn)今法學上的一些基本觀念,是亦行方便法門也?!保?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37)讀者讀到這里,可能也會像我這樣頗感親切,愿意沿著這“方便法門”前行。
四、強烈的人文關懷意識
國內法學院所開設的各種課程中,跟文史哲等人文學科有密切關系的不多,盡管法史學到底屬于史學還是法學有爭議,但無論如何,她都是與人文學科聯(lián)系最緊密的課程。我本人也一直在思考這個問題:我們以前批評法官職業(yè)化程度不夠,是司法不能讓人滿意的人事原因之一,可為什么有了職業(yè)訓練和考試,法學院畢業(yè)生成了司法人員之后,甚至出現(xiàn)了用專業(yè)知識和詞匯進行包裝而內容更荒謬的判決結果,民眾對司法人員依舊不滿意。職業(yè)化不夠還可說是不“知”;現(xiàn)在職業(yè)化程度高了,結果依然,那就是“知而不能行”,甚至是“知”之后明白其中的利害而更不愿“行”,問題可能更復雜也更嚴重了。解決之道惟何?那就先要探究其原因。固然,不能完全歸責于司法人員本身,跟整個體制和社會大環(huán)境緊密相關,但不管怎么說,司法官員人文素養(yǎng)的欠缺則是其中的重要原因。要提升司法官員的人文素養(yǎng),那大學法科教育就更應注意于此。為什么呢?一則我們的教育,從小學直到中學,盡管也在提倡素質教育,但實際上仍是應試教育在主導著,可以說,真正的人文素質教育自大學才開始。而大學法科職業(yè)教育隨學生進入大學之門即開始,缺乏專門的人文教育階段,故強化人文教育是當今國內改進大學法學本科教育的當務之急。前段時間,教育部高教司曾一度將“中國法制史”從法學本科教育的必修課中剔除,在法史學界引起了強烈的反彈,我也不贊成高教司的這一做法,以為在當今的法學教育模式下,取消中國法制史為必修課,勢必意味著法科學生基本人文素養(yǎng)的培育不是那么重要的事情了。退一步言,即便要討論中國法制史是否應為必修課,那則必需先通盤考慮整個法學教育模式。所以我自己在給北大本科生講授“中國法律思想史”課程時,就將該課程的目標設定為注重法科學生人文通識的培育和中國法思想沿革之了解。
在我看來,本教科書即非常重視人文修養(yǎng)。在導論中即旗幟鮮明,開宗明義。試看這段話:“一般而言,法史學屬于與司法實務無直接關系的‘虛學’,但虛中有實,實中有虛,虛虛實實本非絕對,不必過分執(zhí)著。其中真正的問題在于法學教育中能否需要法史學的人文素養(yǎng)?將法史學科列為國家司法考試科目或能增加其‘能見度’,卻非對于法史學專業(yè)性質疑的治本之道,列入國家考試科目與法律人的人文歷史素養(yǎng)陶育之間并無必然關聯(lián),若無法根本解決法史學所面臨的窘境;如果一門學科,必須透過實物界的考試來‘認證’其價值,或許這才是法史學真正的危機。”(頁13)這段話即明確指出,學問不能只談功用,但亦不必諱談功用,法史學對法學教育的重要功用之一就是為法律人提供人文歷史素養(yǎng)之熏陶。
作為教科書,如何才能將這種熏陶落實其中,而不致淪為空談?據(jù)我了解,源盛教授早年對儒學頗有鉆研,近數(shù)年來特好佛學。曾記2010年10月,我邀請他來北大法學院作“春秋折獄與儒家法學”講座,其間談及人生境界,教授以“自卑→自大→自信→自在”品其高下,雖儒佛二家的身影皆在其中,借用程明道先生語,“卻是自家體貼出來”,[9]耐人尋味。事后聽學生言及,受教良多。該書每講之前,皆有配畫之詩(間或為排偶之句),以詩點畫中意境,以畫明詩之教益。在潛移默化、潤物無聲之際來這么樣的提點,對讀者人文素養(yǎng)之涵育,其助力豈可輕忽?于正文中,這類注重人文的話語亦所在多有,試看:“萬般歸元,人的本性,善乎?惡乎?不善不惡乎?趨利避害乎?羊乎?狼乎?這關系到七情六欲之流向。而世間之所以需要‘規(guī)范’,歸根究柢,或因我們人是一種緊張地擺動于‘神性’與‘獸性’之間的存在?過去這樣,現(xiàn)在這樣,未來料當還是這樣。”(頁44)“孔子之仁,如春日之可愛;孟子之義,如夏日之可畏;荀子之禮,或近于秋氣之肅殺乎?”(頁131)“政權更迭之際,歷史的真相最易失去,而歷史也不應該屬于勝利者的‘戰(zhàn)利品’?!?(頁454)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注重法科學生人文素養(yǎng)之作育,是本教科書發(fā)揮經(jīng)世功能、探究解決法史學危機之道的重要特色。
五、本書可商榷之處
一本書,難以做到十全十美。本書在我看來,亦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資政院最后對《大清新刑律》的議決,該書云:“該《大清新刑律》正文連同附加《暫行章程》五條于宣統(tǒng)二年十二月由資政院議決通過,同月二十五日內閣奉諭頒布,是為《欽定大清刑律》,未定施行日期,尚無實施效力,而清廷已覆?!保?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386)根據(jù)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四十一號議場速記錄,資政院中因無夫奸問題表決之后,法、禮兩派議員公開決裂,由于法派議員對議事規(guī)則之運用較為熟悉,更利用他們在法典股的優(yōu)勢地位,經(jīng)更改議事日程,最終導致新刑律不能全部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只是議決將總則上奏,如此一來,處于分則中的無夫奸條文自然無效,禮派在議場在無夫奸法條上的勝利被化為烏有。[10]
本書中的一些細節(jié),也有值得再推敲的地方。如該書在論及荀子對于“法”地位的態(tài)度一節(jié)中,一頁之中,兩次引用了《荀子·君道》中的這段話:“至道大形,隆禮至法,則國有常;尚賢使能,則民知方;纂論公察,則民不疑;賞克罰偷,則民不??;兼聽齊明,則天下歸之。”(頁147)這是否有必要引同一則材料來論證荀子的隆禮重法與禮法參用?荀子對這方面的論述不在少數(shù),如單用這段材料,難免給讀者使用孤證之印象。另該書引蕭公權先生的觀點:西周政治本有任法傾向,在周文化區(qū)域以內的鄭晉諸國得風氣之先,先后采取任法政策,導致成文法之公布。注釋僅提及書名和版本,未能注明頁碼,讀者查找不易。蕭公權先生這一觀點,雖有梁啟超先生《先秦政治思想史》開其端,沈剛伯先生承其后,但法史學者徐道鄰先生曾專門撰文批駁,并總結出作翻案文章能成立的三種情形:(1)顧忌已失,于是敢言前人所不敢言;(2)從一種新的觀點——就是說有了新的概念——來研究舊的問題;(3)有新的證據(jù)發(fā)現(xiàn)。經(jīng)徐先生檢驗,“這三種情形,似乎都不存在。”[11]將這類頗有爭議的學術新觀點引入,反將批駁之文遺漏,于教科書之撰著,是否恰當,尚有斟酌之余地。
綜上所述,即便存在這類可再商討的地方,但瑕不掩瑜,該書仍是一本質量上乘的法史學教科書,乃法史學者案頭必備的一部行深融豁的教學參考書,更是初學者得窺學術門徑之過渡津梁。假以時間之沉淀,本書有望成為法史學教科書中的經(jīng)典。
[1] 以下簡稱《導論》,所引本書頁碼直接標注于文后。
[2] 劉廣安:“二十世紀中國法律史學論綱”,載李貴連主編:《二十世紀的中國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頁83。
[3] 陳榮捷:《王陽明<傳習錄>詳注集評》,學生書局2006年修訂版,頁98。
[4] 李啟成:“‘常識’與傳統(tǒng)中國州縣司法”,《政法論壇》,2007年第1期。
[5] 俞江:“傾聽保守者的聲音”,《讀書》,2002年第4期。
[6] “答陳同甫”,《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三十六。
[7] 孫嘉淦:《三習一弊疏》。
[8] 陳榮捷:《王陽明<傳習錄>詳注集評》頁357。
[9] 池生春:《明道先生年譜》,清咸豐五年刻本,卷一。
[10] 李啟成點校:《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頁714-715;李啟成:“君主立憲的一曲挽歌——晚清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百年祭”,《中外法學》,2011年第5期,頁894-895。
[11] 徐道鄰:“周室的仁政”,載氏著《中國法制史論集》,志文出版社1975年版,頁21-27;蕭公權:《中國政治思想史》,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頁149。
原載《政法論壇》201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