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贈”給懷孕女友100萬元,分手后起訴討回90萬
楚天都市報8月28日訊(記者余皓通訊員東成小偉)男友給了女友100萬元,二人分手后,男友打官司欲討回這筆錢,而女友堅稱是贈與行為。今悉,硚口區(qū)法院對這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女方返還90萬元。
今年1月,市民吳軍在武漢創(chuàng)辦了一家小公司,后和在漢務工女青年小紅一見傾心,相識不久即確立了戀愛關系。3月初,小紅告訴吳軍,自己懷孕了。吳軍在驚喜之余表示,他愿意承擔應盡的責任,與小紅結婚。
小紅表示希望吳軍能為她買一套房子,便于婚后共同生活,吳軍爽快地答應了。3月下旬,吳軍向小紅轉賬100萬元??上Ш镁安婚L,4月初,吳軍與小紅產生矛盾,雙方鬧起了分手。4月7日,小紅到醫(yī)院做了流產手術。
雙方發(fā)生了激烈爭吵,吳軍表示,既然感情已無可挽留,婚肯定是結不成了,他希望小紅歸還這100萬元購房款。小紅在歸還6萬元后就沒了下文,吳軍遂起訴到硚口區(qū)法院。
庭審中,吳軍表示,之所以給小紅購房款,就是因為考慮到小紅懷孕后需要一個安定的環(huán)境,自己是沖著結婚目的才這樣做的。小紅則認為,吳軍并沒有與自己結婚的真實意圖,吳軍轉給自己的100萬元,屬于戀愛期間正常的贈與行為,不應追回。
法院審理后認為,通常情況下,熱戀中的情侶會為對方負擔一些日常中的正常開銷,以維系和發(fā)展雙方的感情,故對于一般性的消費開支,可以視為即時的贈與。但在本案中,小紅以懷孕后無房居住缺乏安全感為由,向吳軍索要100萬元購房款,雙方在談及給付此項錢款時,均表達了對于結婚的預期,該款項不能認定為一般的生活消費開支。因此,吳軍向小紅支付100萬元購房款的行為可以視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F因兩人分手,婚約已不可履行,故吳軍的贈與行為失去了法律效力,贈與的財產應當恢復至初始狀態(tài)。
法院同時考慮到兩人感情出現問題后,小紅進行過終止妊娠手術,對其身體造成了一定傷害,且吳軍愿意支付醫(yī)療費并給予適當精神補償,因此,酌定吳軍補償小紅4萬元。同時,扣除小紅償還給吳軍的6萬元。最終,法院作出小紅返還吳軍90萬元的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