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筱婕(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
轉自:中國審判
民事裁判文書的寫作思路從其結構上來看總體可以分為三個部分,即人們常提到的“三段論”:大前提、小前提、推論。這三個部分構成了裁判文書中不可或缺且相互依存的支點,這是裁判文書的共性。但每一個案件都有其不同的個性,因此,裁判文書也應在固定結構基礎上,對個案的分析展現(xiàn)出其不同的表現(xiàn)形式,就爭議和當事人的訴請進行深入分析。這也就是要求裁判文書中除了程序要素外,還要有實體要素。具體包含三個方面:一是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答辯內容進行梳理,就案件的事實進行認定,可以簡稱為“事”;二是在梳理關系和認定事實的基礎上,說明對事實認定的依據和理由(可稱為“事理”)、對裁判所引用的法律規(guī)范及引用的理由(可稱為“法理”)及結合現(xiàn)實背景和社會價值觀進行認定的闡述(可稱為“情理”),由此來完成分析說理的部分,可以簡稱為“理”;三是最終的案件裁判結果部分,可以簡稱為“斷”。
就目前的實踐來看,“三段論”作為驗證裁判依據、理由、邏輯及結果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在民事裁判文書中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無論法官通過何種方式對法條進行摘取引用,其邏輯思路及過程都要在裁判文書上予以體現(xiàn),并以此來論證引用理由,最終得出合理的結論。實踐中,裁判文書的說理仍存在有待進一步完善之處。本文以水滴互??萍加邢薰荆ㄒ韵潞喎Q“水滴公司”)與莫春怡合同糾紛案的裁判文書為例進行分析,并提出相關建議。
案例及裁判文書分析
由于莫春怡之子患病,產生醫(yī)藥費35.5萬余元,莫春怡通過水滴公司運營的水滴籌平臺籌得款項15.3萬余元,并通過其他社會救助平臺籌得5.8萬余元的救助款。其中有兩項籌款發(fā)生在其向水滴籌籌款前,而發(fā)起人莫春怡在平臺中并未如實匯報相關情況,且在填寫申請籌款信息時隱瞞了自己家中真實財產情況。例如,未提及自己名下車輛及妻子名下相關財產等信息,僅在申請中填寫了“全家全靠孩子爺爺的工資及門面房的房租作為經濟來源”。后孩子去世,水滴公司接到舉報稱“莫春怡并未將籌集款項全部用于其子的治療,也沒有積極為其子尋求治療,導致其子健康狀況逐漸惡化,直至去世”。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莫春怡確實存在隱瞞其家庭真實財產信息及向其他社會救助平臺籌款等情況,屬于一般事實失實,且莫春怡未按照合同約定,擅自將款項挪作他用屬于違約情形,水滴公司有權就此要求莫春怡返還其在該平臺所籌得的款項。一審法院在綜合相關事實后,判令發(fā)起人莫春怡返還其在水滴籌平臺籌得的所有款項,并支付相關利息。
該案例是我國第一個在互聯(lián)網平臺由個人發(fā)起求助產生糾紛的案件。筆者發(fā)現(xiàn),該案的裁判文書在說理部分以大篇幅對案件進行了詳細且清晰的梳理,主要可以分為如下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關于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認定。首先該裁判文書對當事人訴訟請求主張的部分進行了概括的闡述;其次,裁判文書針對莫春怡發(fā)起籌款的經過,通過時間段的方式進行梳理,理清實施情況;再次,通過查找水滴籌平臺相關的操作流程及規(guī)則,與發(fā)起人莫春怡有爭議的行為進行比對,找出莫春怡確有的違約行為。此外,對發(fā)起人莫春怡個人填報的家庭財產情況和其實際真實的財產情況進行了整理和分析,認定莫春怡確有隱瞞相關事實的行為。針對莫春怡之子在各醫(yī)療機構就醫(yī)期間的費用支出,裁判文書中也進行了整理并詳細列舉出地點、次數、用處、費用等信息;對莫春怡在其他社會救助平臺所獲取的救助款進行了具體的羅列。
第二部分是關于事理、情理、法理的分析。就“講事理”而言,該案例文書首先針對案件原告水滴公司的訴訟地位是否適格進行了分析,并清晰列舉出認定的依據及結論;其次,裁判文書通過對其求助項目的關鍵事實、一般事實和細節(jié)事實進行分析,在認定發(fā)起人莫春怡與捐贈人之間具有附義務贈與合同關系的基礎上,提出發(fā)起人莫春怡所負有的相應義務,及最后發(fā)起人構成違約的行為;再次,裁判文書綜合分析了水滴籌平臺自身是否存在一定的問題,并就此提出了水滴籌平臺在該案中存在的問題,及就該問題是否可作為減輕發(fā)起人莫春怡的責任進行了闡釋,由此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抗辯進行了答復;最后,裁判文書通過“講情理”的方式指出,針對互聯(lián)網個人大病求助,仍要堅持誠實守信的原則,弘揚樂于助人的美德不代表可以用“悲情戲”的橋段換取同情心,并呼吁互聯(lián)網平臺要規(guī)范其活動的開展,推動我國相關平臺的健康發(fā)展。
第三部分是關于判決結果。裁判文書通過引用相關的法條作為裁判依據,對案件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筆者在閱讀該案例文書時發(fā)現(xiàn),案例文書在對此部分進行陳述前,已在前文對相應的條文進行了引用。例如,在認定事實部分引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這使得當事人清楚地認識到法條引用背后的原理。
民事裁判文書說理概述與構成
裁判文書作為法院與公眾之間最直接的橋梁,其說理部分是使當事人服判息訟的主要依據之一。當事人尤其是敗訴方對司法機關處理案件的接受度,很多時候不在于裁判的結果,而在于裁判的理由。如果裁判文書只是簡單地列出裁判依據的法條就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必然難以接受。因此,為了促進當事人服判息訟,節(jié)約司法資源,增強裁判文書說理至關重要。
在全面推進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針對裁判文書的說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印發(fā)了《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為法官如何將法理向當事人說明指明了方向。筆者認為,好的說理,應當體現(xiàn)以下三點內容:
一是裁判文書的說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展開,有針對性地進行文書說理。筆者認為,法官應在裁判文書中將當事人之間有爭議的部分,將若干法律規(guī)范等抽象概念進行細化,對應地運用于當事人所描述的案情中去,并將案情和判決理由充分結合。這樣不僅突出了文書的個案性,還會使當事人更為深刻地理解其中的法律適用。
二是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要有理有據地進行取舍。裁判文書公開后,一個案件的背景事實是當事人理解判決理由的依據,也是非當事人理解案情的重要部分。法官無法僅僅依靠一份裁判文書將所有來龍去脈羅列出來,且如果案件細節(jié)描述得過多,不僅會使文書內容變得冗雜,還會構成不必要的干擾。因此,法官在說理時應把握好事實陳述的尺度。
三是文書的邏輯要清晰,語言要簡明。法官在裁判文書中對事實的分析及對判決結果的闡述,就是其對案件的審判思路。例如,“本院經審理查明……”“本院認為……”部分。實踐中,有的裁判文書會運用時間順序,以爭議點為主體的方式進行說理;有的裁判文書會運用夾敘夾議、論駁兼濟的方式進行說理。但無論采用哪種方式,法官在裁判文書中進行論述時都應有一條明確的主線。在對思路進行整合后,法官就要在裁判文書中通過語言表達將相關信息進行呈現(xiàn),做到思路清晰、簡明扼要、說理透徹。
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裁判文書說理是我國對裁判文書改革最注重的一方面,也是實踐中法官面臨的難題。隨著改革不斷推進,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一是部分裁判文書說理存在流于形式的情況。例如,在一些離婚案中,判決當事人不予離婚的理由大多表述為“未達到感情破裂……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這種判決書并沒有對相關問題進行透徹說理。筆者認為,法官不僅要完成案件的審理,還要在裁判文書中通過語言說理,把案件審理的觀點和理由展現(xiàn)給當事人。說理的依據是法官的法律邏輯思維與事實、法律的結合,說理的對象是案件的當事人雙方。拘泥于形式的說理只會使裁判文書成為格式化的模板,導致千篇一律的情形出現(xiàn)。
二是部分裁判文書的事實與證據論證模糊。法官審理案件的基礎是對事實進行認定。事實認定是保障整個訴訟程序開端的前提,沒有事實認定就無法找到相適用的法律,也就無從得出裁判結論。筆者認為,對于事實的認定應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案件實際發(fā)生事實的認定。即依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關系和客觀行為所產生的事實。另一方面是對法律事實的認定。即能導致當事人之間關系變化的法律事實。在實踐中仍存在有的法官將兩者混為一談的情況。在事實認定中對于與案件審理無關緊要的事實用大篇幅來進行陳述,對于關鍵事實則在缺少證據論證的情況下一筆帶過,這將導致事實認定與證據論證之間產生脫節(jié)。文書中大都以“經查屬實”“針對上述事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等官方專業(yè)術語加以概括,但對當事人證據的采納與否及如何進行認定質證的理由,裁判文書中并沒有進行說明。
三是部分裁判文書的法律適用存在不足。由于法律引用的篩選十分復雜,有的法官由于自身的法律知識儲備不足,導致難以精準應用正確的法律條文。部分法官會直接將法條引用到裁判文書的最后部分。例如,在裁判文書的結尾處表述為“根據某法某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并未對此法條的含義和援引理由加以解釋,使文書缺乏一定的說服力。
案例文書說理的參考價值及完善路徑
結合上述分析,對于完善裁判文書的書寫,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將事理、法理和情理共同推進。針對事理和法理的陳述而言,首先,通過前文對說理概述部分的分析,法官對裁判文書中案件事實部分的陳述要有理有據地進行取舍。應在其裁判文書中針對當事人之間爭論的部分,細化法律規(guī)范等抽象的概念,運用于當事人所描述的案情中去,使案情和引用的陳述理由充分結合,當事人才能更為深刻地理解適用某條法律的原因。其次,法官在裁判文書中所引用的法律條文規(guī)范要結合個案涉及的法律事實進行適用。案件事實和法律事實的推理和證成可能會涉及法官個人的價值判斷,此判斷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在這部分內容書寫過程中,法官要盡可能地還原案件認定、推理和證成的過程,使當事人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官的裁判方向。
關于情理的敘述,本案例文書原文中提到:“互聯(lián)網個人大病求助具有'救急難’的積極作用,但基于互聯(lián)網個人大病求助的特點及現(xiàn)狀,有必要從法律、道德方面給予規(guī)制。一方面,發(fā)起人應遵從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的原則,弘揚誠信美德,避免炒作、制造'悲情戲’,從根源上防止失信事件發(fā)生,自覺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此段描述不僅指出了法官在裁判時考慮到當事人的特殊情況,還從側面展現(xiàn)出其在法律與情理間的抉擇,彰顯了裁判過程中法律運用的溫度。這種在保障文書法理嚴肅性的同時體現(xiàn)文書情理的方法,可以促進司法效果的提升。
二是提高事實認定的準確度。法官審理案件的基礎是對事實進行認定。事實認定是保障整個訴訟程序開端的前提,沒有事實認定就無法找到相適用的法律,也就無從得出裁判結論。只有將三者充分結合在一起,才會得出一個公正、合理的判決。針對事實認定的準確度,法官要做好裁判理由的論證。首先,在對事實進行闡述時,要區(qū)分事實中的主要矛盾與次要矛盾,以及主要矛盾的次要方面,并過濾與解決爭議無關的部分。通過對案件事實的表達敘述向當事人證明其得出結論的合理性。其次,運用好證據規(guī)則在個案中的適用。證據是認定事實的重要工具之一,證據的合法性是其能否被采用的前提。但是,這并不是要求法官要在裁判文書中對所有的證據進行一一羅列認定,而是要通過法官的法律思維對證據進行辨別審查。
三是提高對制作裁判文書能力的培養(yǎng)。裁判文書質量的好壞關系到當事人能否服判息訟,也是對法官業(yè)務能力進行評價的標準之一。作為裁判文書的生產者,法官的法律儲備量和法律素養(yǎng)的高低會直接影響到其所作裁判文書的整體質量。如果沒有法官作為實施者,再完善的法律法規(guī)也都是紙上談兵。因此,提高法官的整體素質是推動裁判文書完善發(fā)展的必由之路。
提升民事裁判的說理水平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一項需要長期努力甚至要永久保持的工作。在國家層面上,從過去的司法考試到現(xiàn)在的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國家對于參考人員的條件進行了嚴格限制。同時,在考察內容上更多地傾向于實際的法律知識運用,不再局限于客觀理論知識的考察。這在很大程度上淘汰了一些基本功不扎實的人群,保障了法律人才的專業(yè)性。如今,科技在裁判文書中得到廣泛的運用。因此,可以在大數據的基礎上對數據進行人工智能優(yōu)化,以便法官在此基礎上搜索到類案裁判情況,從而給予法官更多的參考路徑。此外,通過人工智能手段可以運用查錯功能對法官制作的裁判文書進行二次修改,避免公開的文書出現(xiàn)語言文字上的錯誤。對于一起案件來說,除了法官本人之外,最了解案情的司法工作人員就是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筆者認為,在法官審理案件過程中,法官助理和書記員可以分階段對法官后續(xù)制作裁判文書及報告開展輔助性的準備工作,法官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再創(chuàng)作。這不僅可以提高效率,還可以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