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講座――老年人權益保護(講稿)
一、侵害老年人權利的現(xiàn)象
(一)侵害老年人的財產權
專家指出:直接占有老年人的現(xiàn)金、房產、存折、債券、股票、撫恤金等,成為近年來侵占老年人財產的一種趨勢。面對“賴賬”的不肖晚輩,老年人該如何保護自己?
前不久,上海市閘北法院判處了一例侵占老人存款的案例。判決許某還其母吳老太錢款4.1萬元。幾年前,75歲的吳老太回安徽老家居住。臨行前,女兒許某說想幫她保管其在上海的銀行存折、郵政儲蓄存折和身份證,以免老人不小心丟失。想想有理,老人便同意了。沒想到僅過了幾天,許某就取出本息挪作他用。老人去年才知道這件事,催要了近一年,女兒就是拖著不還,直到引出這場官司。(案例1、2)
在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財產的案件中,75%以上的老年人未向子女要借據(jù),這樣就造成子女賴賬有恃無恐,老年人的官司因為手中沒有借條而取證艱難。
老年人對子女應該多一點戒備之心,應該增強對一些借口和欺騙行為的識別能力。借款行為發(fā)生時不打借條是老年人的致命弱點,這看起來是對家庭成員的信任,但并不符合現(xiàn)代社會的生存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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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長期封建思想影響,繼父、繼母的權利在許多人心里常被忽視。社會學家指出,這種痼疾在現(xiàn)代社會中已總體減少,但是因為現(xiàn)代社會競爭的加劇、生活壓力的增加,反而在局部出現(xiàn)了沖突加劇的現(xiàn)象,老年人必須警惕。
張老先生和王女士本是南京市的一對再婚夫妻?;楹?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8年來,老兩口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生活雖不富裕卻十分和諧。然而張老先生的兒女一直不接受她。去年冬天,張老先生一人去北京探望小女兒,不想卻在北京突發(fā)腦溢血不幸病故。幾個兒女在并未通知王女士的情況下就將張老的遺體在京火化,并將骨灰與張老先生前妻的骨灰安葬在一起。王女士得知噩耗后十分悲傷,但更讓她痛楚的是張先生的子女死活不告訴她張先生骨灰的安葬地點。今年初,王女士以自己的“悼念權”被剝奪為由將張先生的子女告上法庭。
今年7月,北京市房山區(qū)法院審理了一起“不贍養(yǎng)繼父,又怕無法繼承財產,兒子竟鼓動86歲的老母親與共同生活了40余年的繼父離婚”的案件——
孫老太太早年喪夫,自己獨自拉扯4個孩子生活,后來組建了新家庭。新夫趙某聰明手巧,靠在外做些小生意養(yǎng)活了9口之家。數(shù)十年過去了,7個子女都長大成人且成家另過。勞累了一輩子的老兩口在卸下了撫養(yǎng)重擔后,本應安度晚年??墒牵优畟兣聦淼貌坏椒课葚敭a,和媳婦們一撮合,竟威逼86歲的老母親到法庭起訴繼父,要求與已共同生活了近半個世紀的老伴兒離婚并分割財產。法院在查清事實后,對這群兒女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
廣州市南方社會調查事務所的調查顯示:在老年人再婚時并未取得子女支持的家庭中,“外來者”的權利往往不被重視。以往的矛盾多發(fā)生在贍養(yǎng)問題上,近年來隨著老年人再婚群體的增加又出現(xiàn)了一些新的問題。例如,一方老人生病住院,子女們將“新老伴”擋在病房外,連起碼的“探視權”都被剝奪;又如,一些子女故意將本可以調和的孩子教育、生活習慣等瑣碎矛盾激化,表面上雖然“不反對”老人再婚,卻使再婚老人得不到同居探望的權利;再比如上面提到的王女士連“悼念權”都被剝奪。
(三)常被遺忘的“精神贍養(yǎng)權”
近年來,老年人維權又出現(xiàn)了一種新鮮事:一些晚輩雖然付給老人一定的贍養(yǎng)費,但是有意孤立老人的生活環(huán)境,長期不探視老人,使老人處在一種孤獨、凄涼的境地。一些老人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要為自己爭取“新”的權利。
老年人已經不滿足于每個月那點贍養(yǎng)費,要求兒女們還要盡看望自己的義務,老年人有過正常人生活的權利,也有改善自己生活質量的權利。 (四)其他侵害老年人權益的問題 上海、北京、廣州的一些醫(yī)院都發(fā)生過送老人到醫(yī)院后家屬逃跑的事情。一些醫(yī)生說:如果確實沒有治療必要,我們會及時告訴家屬。但有些人將家里生病的老人關進最便宜的病房床位后,便不再讓醫(yī)生給老人打針用藥,不愿為老人多花一分錢,算是“保守照顧”。 被遺棄或者被“保守照顧”的老人大多長期患病,花費較高,一些自私的年輕人便將此種經濟支出視為“奢侈”,認為“早晚都是個死”、“還不如省點錢花在孩子身上”。老人有看病治療的權利,遺棄、虐待患病老人是嚴重犯罪行為,但是他們的維權問題還沒有得到社會應有的重視。 子女利用老年人的病情如精神疾病、老年癡呆、癱瘓在床而侵占、騙占老年人住房、存款的現(xiàn)象也已出現(xiàn),值得警惕。 二、有關老年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 老年人屬于社會弱勢群體,我國立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從憲法、法、婚姻法、繼承法、刑法、行政法到眾多地方性法規(guī)都有關于老年人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老年人權益法律保障體系必須要與老年人的需求結構相對應,也可以看作是一個金字塔結構。位于塔底的法律法規(guī)是對老年人“基本需求”的保護,即對“生存性需求”的滿足與實現(xiàn),是老年人作為社會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權利,這已在我國的相關立法中得到了較為充分的體現(xiàn);老年人權益法律保障金字塔的中部和頂部,是對老年人“高級需求”的保護,即對“發(fā)展性需求”和“價值性需求”的滿足,是老年人作為社會成員中的特殊群體,所享有的特殊保護。國家要保障老年人有一個幸福安康的晚年,使老年人能夠共享社會發(fā)展進步的文明成果。而我國對于老年人“發(fā)展性需求”和“價值性需求”的法律保障,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將會顯得不夠完善、不夠具體,是我們未來老年立法中需要著重予以完善的環(huán)節(jié)。
面對自身的權益受到侵犯,作為弱勢群體的老年人卻更多地選擇了‘忍’字。有的老人不知如何運用法律,忍氣吞聲地承受著一切;有的認為‘家丑不可外揚’,不愿打官司‘丟人’;有的則是不敢向法律討說法,惟恐事后遭到子女報復,令自己的晚年雪上加霜。這種種心理障礙,使得老人們的‘親情防線’異常薄弱。”雖然在1996年我國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但在法律條文面前,“剪不斷,理還亂”的親情,成了老年人維權過程中的最大障礙。而有了親情障礙,老年人在維權上的力度就小得多,客觀上也助長了侵權事件的發(fā)生。 |
2、社會保障權 |
3、婚姻自由權和居住權 關于老年人的“居住權”,法律規(guī)定老年人對自己所有的私房,享有房產權,可以自己居住使用,也可以依法贈與、出賣給他人;老年人對以自己名義承租的公房或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房屋租賃權。(1)對于老年人自有的房屋,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不得擅自出賣、出租或拆除,子女或其他人要出資翻造的,應征得老年人同意,并事先簽訂有關協(xié)議,明確約定老年人享有的房產權的份額和使用權限,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yǎng)人有維修的義務。(2)對于老年人承租的房屋,子女未經老年人同意,不得變更承租人,不得將房屋交換或退租,亦不得強行擠占。(3)子女在單位分配住房時,包括老年人份額的,老年人有同等的居住使用權,在安排住房時,應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惡劣的房屋。(4)在房屋動遷過程中,子女或其他親屬未經老人同意,不得將老人承租的公房買斷或將買斷所得的錢款占為己有,也不得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動遷時,借口無房居住而擠占老人住房。 4、自由處分遺產權 四、侵害老年人權益的救濟 老年人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尋求法律保護。根據(j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guī)定,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yǎng)、扶養(yǎng)或者住房、財產等問題發(fā)生糾紛時,可以要求家庭成員所在地組織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各級老齡工作機構都是老年人的“娘家”,希望老人們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及時向當?shù)鼐游瘯?、村委會或各級老齡工作機構反映,請求他們對實施侵害者進行批評教育,直至改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對于侵犯老人權益、虐待或遺棄老人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司法機關會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遺棄和虐待老年人應受到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