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精智律師
在公司法股權代持實踐中,實際出資人出于人性的固有缺陷,往往認為只要與名義股東簽訂股權代持協(xié)議,就能當然取得股權成為公司工商登記的股東。齊精智律師鄭重在此聲明股權代持協(xié)議無論有效、無效、被解除,實際出資人都不能當然取得股權!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股權代持協(xié)議無效也不能否認名義股東持有股權的合法性。
裁判要旨:本案中雙方協(xié)議因涉及上市公司隱名持股而無效,但這并不意味著否認楊金國與林金坤之間委托投資關系的效力,更不意味著否認雙方之間委托投資的事實;同樣,也不意味著否認林金坤依法持有上市公司股權的效力,更不意味著否認林金坤與亞瑪頓公司股東之間圍繞公司上市及其運行所實施的一系列行為之效力。據此,因本案雙方協(xié)議雖認定為無效,但屬于“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情形,故楊金國要求將訴爭股權過戶至其名下的請求難以支持,但楊金國可依進一步查明事實所對應的股權數(shù)量請求公平分割相關委托投資利益。本案需根據進一步查明的事實,就本案委托投資利益結合雙方過錯以及貢獻大小等情況進行公平與合理的分割。
案件來源:楊金國、林金坤股權轉讓糾紛再審案(2017)最高法民申2454號民事裁定書。
二、股權代持協(xié)議有效,實際出資人主張顯名不被支持。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實際出資人若要實現(xiàn)隱名股東顯名化,須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同意。因此,即使吳成彬系實際出資人,但在其他股東不同意的情形下,吳成彬提出確認以網絡公司名義持有的騰龍公司股權中75%股權屬吳成彬所有、將隱名出資顯名化的訴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二審判決對此不予支持,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無不當。
案件來源:再審申請人吳成彬與被申請人浙江中紡騰龍投資有限公司、中紡網絡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吳文宏、杭州市金融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杭州祥瑞投資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案號:(2013)民申字第2450號]
三、名義股東已履行代持協(xié)議約定的合同義務,實際出資人請求解除代持合同并由名義股東向其返還股權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將實際出資人變更為登記股東的顯名登記,對公司而言,符合股權轉讓中股權變更登記的表征。而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的關系中,因股東權利實為實際出資人享有,實際出資人顯名并非是名義股東向實際出資人出讓股權,而是結束雙方的代持合同關系。名義股東已履行代持協(xié)議約定的合同義務,實際出資人請求解除代持合同并由名義股東向其返還股權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一審:(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14號二審:(2016)渝民終546號。
齊精智律師提示:但需要注意的是,代持合同解除的后果,若涉及股權的變更,則應遵循《公司法解釋三》第24條第3款關于顯名的基本規(guī)定,即取得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若公司章程有更嚴格規(guī)定的,應遵從章程這一股東之間憲章的約定。(股權代持糾紛的有關法律問題 作者:丁廣宇 最高人民法院來源:《人民司法》2019年第17期)
綜上,股權代持協(xié)議無論有效、無效、被解除,實際出資人都不能當然取得股權!股權代持協(xié)議中,實際出資人的法律風險也遠遠不是一張股權代持協(xié)議能夠規(guī)避的。
齊精智律師,陜西明樂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糾紛專業(yè)律師,北大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微信號qijingzhi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