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作筆錄
筆錄在證據材料中占很大的比重。辦案質量是反映公安機關執(zhí)法質量和民警執(zhí)法水平的重要指標,筆錄質量直接影響辦案質量,因此,要提高執(zhí)法水平必須注重筆錄質量的提高。
一、目前筆錄制作存在的問題
1、文字水平不高。這與辦案民警對筆錄的態(tài)度、重視程度和工作責任心有關,表現在:
(1)錯別字。①有些不常用的字寫錯。民警制作筆錄遇到少用的、不會寫的字時,懶得請教同事或查字典,隨便寫個別字應付了事;②有些常用的字寫錯,制作筆錄時因粗心大意不假思索寫別字;③記錄時趕時間,記錄后未加校對造成寫別字;
(2)病句。語法方面有問題。如成份殘缺;結構混亂;語序不當;詞語搭配不當;表意不明;不合邏輯;重復多余等等;
(3)用語不規(guī)范。前后不一致,時而口語,時而書面語。
(4)標點符號不規(guī)范。①無標點,以小點代替標點符號,既非逗號又非句號;②逗號句號用法不分,意思不分層次,一逗到底;③該用問號、括號、雙引號等其它標點符號之處不用;
(5)人稱混亂。因粗心大意、不假思索、未加校對造成你我他不分,引述另一人說話時,間接敘述用了第一人稱,直接引用時未原話引用或用了第三人稱;
(6)字跡潦草難認。涂改多,卷面不潔。
2、表達能力欠缺。這與辦案民警的文化水平、文化基礎有關,也與對待筆錄的態(tài)度和工作責任心有關,表現在:
(1)敘述要素殘缺不全。時間、地點、人物、事情、起因、結果六要素不全,導致對違法行為或犯罪事實的敘述不完整,不清楚;
(2)記敘簡略,描述粗糙。①物品的特征不明,顏色、數量、型號、新舊程度不確;②人的體貌特征不明,人的高矮胖瘦、臉型、發(fā)型、衣著等不明;③動作的先后順序、過程、步驟不明;④場所的方位、特征、朝向四至不明;
(3)對關系到案件定性、量罰的關鍵問題記錄不全。①因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夠耐心細致或缺乏辦案經驗不問及;②問了,但忘了記;③問了,但只是隨口問問,認為不重要不記;④問了但得到否定回答不記;
(4)筆錄的目的性不強。無的放矢,無針對性。制作筆錄無提綱,想到哪里問到哪里記到哪里;
(5)筆錄的邏輯性不強。問題與問題之間缺乏內在聯系,缺乏連貫性。
3、法律水平低。這與辦案民警的法律基礎知識,辦案經驗,工作中缺乏適度的靈活性以及未養(yǎng)成良好的執(zhí)法習慣有關,表現在:
(1)用語不嚴謹不規(guī)范,不注意使用法律用語。這里指的是?問?中的用語。對被詢(訊)問人的?答?當然要如實、客觀記錄,關鍵問題最好原話照錄,但筆錄中的?問?應使用規(guī)范的法言法語;
(2)對關系到犯罪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的細節(jié)記敘不明;
(3)對關系到行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細節(jié)記敘不明;
(4)引用法律條文不精確,法律有明文要求的內容記錄不完整。如告知筆錄、逮捕刑拘后24小時內訊問筆錄等;
(5)自我暴露訊問過程中有指供誘供(把偵查人員的暗示、試探、利誘記錄在?問?中)、變相刑訊副供(連續(xù)訊問超過12小時,車輪戰(zhàn),變相肉刑)的情況。
4、程序方面存在問題導致筆錄的合法性、證明力受損:
(1)一人辦案,筆錄只有記錄人,無詢(訊)問人;
(2)交叉詢問,記錄人或詢(訊)問人同一時間出現在兩份甚至更多的筆錄中;
(3)起止時間不確;
(4)筆錄未經核對,涂改、增刪處未打指印確認;
(5)筆錄頭制作不規(guī)范,漏項;填寫不規(guī)范;第一次與第若干次筆錄頭混用;
(6)?訊?問?詢?問不分。
5、對特殊情況缺乏處理經驗。有法律規(guī)定的不按法律規(guī)定操作,無法律規(guī)定的不動腦筋想辦法:
(1)當被詢(訊)問人拒絕簽名時;
(2)詢(訊)問未成年人時;
(3)訊問聾啞人時;
(4)詢(訊)問不通曉當地語言的人或外國人時;
(5)被詢(訊)問人為文盲時;
(6)被訊問人無理取鬧、撒野耍賴、胡攪蠻纏時;
二、提高筆錄質量的操作要領:
(一)制作筆錄前應注意的問題:
1、一定先了解案情,對案件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作出判斷。這一要領的難點在于快速判斷關鍵環(huán)節(jié),爭取在做筆錄前十分有限的時間里多了解案情,同時抓住時機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證據。
如果是該案的第一份筆錄,要向接警的民警了解情況,如了解到此案有目擊證人、物證、書證則務必注意:首先采取措施保證證人、物證、書證不流失,切勿貽誤時機,然后開始制作筆錄一般而言,證人和物證的證明效力優(yōu)于違法行為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述。
如果不是該案的第一份筆錄,應在制作筆錄前先查閱原有的筆錄材料和其它證據。
2、一定先列提綱,對本次筆錄要問的內容、要調查解決的問題做到心中有數。這樣可以增強筆錄的目的性、條理性和邏輯性。不要認為很正兒八經,很正式的東西才能稱為?提綱?,拿張廢紙信手寫來也是提綱,關鍵在?寫?,想到的東西養(yǎng)成隨手寫下來的習慣。?好記性不如爛筆頭?這是防止遺漏,提高工作效率質量的秘訣。
3、一定遵照法律規(guī)定的時限制作筆錄。依《人民警察法》,繼續(xù)盤問(留臵)應當留有盤問記錄;依《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刑拘后應當在24小時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逮捕后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
(二)制作筆錄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提綱里列出的問題,不管被詢(訊)問人如何回答都應記錄。民警在犯罪嫌疑人或證人作否定回答時,常常認為沒有價值不作記錄,這是十分不好的習慣。怎么回答是一回事,某個細節(jié)問題我們有無調查、某一問題有無問及是另一回事。有的案子到了法制科,到了市局、區(qū)檢退回補充偵查往往就因為要補問一兩個問題,而這一兩個問題往往是問了只是沒往筆錄上記。
2、有關證人、物證、書證的記錄要盡可能詳細。關系到能否找到證人,能否收集到相關物證、書證,關系到這些人證、物證、書證的證明效力,關系到各種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關系到全案證據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3、有關犯罪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的記錄要盡可能詳細。依《規(guī)定》第186條:?偵查人員在訊問中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動機、目的、手段,與犯罪有關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事、物,都應當訊問清楚。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申辯和反證,公安機關都應當認真核查,依法處理。?
4、注意使用法律用語。這里指的是?問?中的用語,如歲數,要用周歲發(fā)問或核實,這一點關系到行為人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有無法定從輕情節(jié),是否構成犯罪。
5、緊扣法律規(guī)定,圍繞法律規(guī)定進行提問和調查,與行為客觀方面的特征相呼應。依《規(guī)定》第181條?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所以關鍵字句不要先出現在?問?中,以避?指供?、?誘供?之嫌,關鍵字句最好在?答?中出現后,在?問?中加以重復和強調。關于重要情節(jié)要專門單獨發(fā)問,由被詢(訊)問人重述;
6、區(qū)別不同對象確定筆錄的語氣和提問的側重點。制作犯罪嫌疑人筆錄與制作證人筆錄不同,制作證人筆錄與制作被害人筆錄不同;
7、特殊情況妥善處理。有法律規(guī)定的按法律規(guī)定操作,無法律規(guī)定的動腦筋想辦法:
(1)當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時,依《規(guī)定》第184條?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在執(zhí)法實踐中,被訊問人拒絕簽名常見有以下幾種情況:A畏罪心理。講是講了,但想到會被勞教、判刑又有畏懼心理;B僥幸心理。迫于人證物證,講是講了,但以為不簽名就可以逃避打擊;C對抗心理。對偵查人員的語氣、措辭、態(tài)度有抵觸情緒,以沉默對抗,以不合作對抗,或借故無理取鬧。
為了使所制作的筆錄具備證明力,當被訊問人拒絕簽名時,辦案民警應針對其心理特征講解法律規(guī)定和國家政策,進行說服教育,對其拒不簽名的理由、借口進行批駁,仍不奏效的應當在筆錄上進一步注明當時的情形。此外,對重特大案件,對重要的犯罪嫌疑人應采取輔助手段,利用錄像機對說服教育和批駁的過程錄像,以視聽資料固定。這樣做的好處有,一,已制作的筆錄不因拒絕簽名白費功夫;二,把被訊問人抗拒態(tài)度固定在案,對其造成心理壓力。
被詢問人,大多是證人拒絕簽名,通常因為害怕打擊報告,或因有親屬關系存在顧慮,辦案民警應針對其心理特征講解法律規(guī)定和國家政策,進行說服教育。據《刑事訴訟法》
第48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有意作偽
證或者隱匿罪證據將依《刑事訴訟法》第98條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仍不奏效的應當在筆錄上進一步注明當時的情形。重特大案件的目擊證人拒不履行作證義務的,必要時應進行錄像,以視聽資料固定。
(2)訊問未成年人時,依《規(guī)定》第182條?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監(jiān)護人或教師到場;訊問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單位、學?;蛘咂渌m當的地點進行。?
《規(guī)定》未提及詢問未成年的證人、被害人如何操作,筆者認為應參照上述規(guī)定進行。
(3)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時,依《規(guī)定》第182條?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在訊問筆錄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yè)?;
(4)訊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時,依《規(guī)定》第182條?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5)被詢問人為文盲時,法律規(guī)章沒有明確規(guī)定,筆者認為,應由二名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閱讀筆錄,并分別簽名見證該筆錄讀給被詢問人聽過,詢問人表示與其所說的相符;
被訊問人為文盲時,治安案件可參考上述方法,但刑事案件,尤其是重特大案件、重要的犯罪嫌疑人為文盲時,最好通過視聽資料固定其供述和辯解。
(6)被訊問人變卦或胡攪蠻纏、無理取鬧、撒野耍賴時,應進行錄像,以視聽資料固定。
(三)制作筆錄后應注意的問題:
1、提高對筆錄材料的綜合判斷能力。主要是指民間糾紛引起的,雙方有過錯的治安案件,尤其是涉及多人,場面混亂的互毆案件。對這類案件綜合判斷全案現有證據有幾個技巧:
①拋開各執(zhí)一詞的當事人雙方筆錄,以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即使證人比當事人少,證人筆錄的數量比當事人筆錄數量少,如果證人筆錄全面、細致,其客觀性決定其可采信程度,完全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②以客觀的鑒定結論為認定的依據;
③以此方的證詞作為認定彼方行為的依據,雙方都作處罰。通過相互指證?各打五十大板?比不作認定、都不處理、拖而不決好。對雙方過錯相當、人數相當、傷勢相當、不停上訪投訴的治安案件,如果限于案發(fā)時的客觀條件,已無繼續(xù)調查取證的余地,應當機立斷,該斷不斷,將反受其亂。
此外,雙方都作處罰不等于雙方都要拘留或罰款。如果存在過錯相抵的情況,雙方都作警告也是一個結案方式。當事人不服可申請復議,或以對方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對刑事案件,確實不能認定則不要勉強呈批破案。
2、程序方面的要求絕對不能忽視。
①筆錄不僅要由被詢問人簽名、捺印,涂改、增刪、超出行高列寬、字間距不同(疏密不一)、中間空白的地方也要打指印確認,這些地方往往容易被忽略;
②筆錄的詢問(訊問)人、記錄人必須分別簽名,杜絕一人辦案,交叉詢問等違反程序的做法;
③規(guī)范填寫筆錄頭,區(qū)分第一次與第若干次筆錄頭,區(qū)分訊問筆錄和詢問筆錄;
④起止時間填寫確切,采取留臵措施的注意審批表上的帶至時間要與筆錄開始制作的時間一致;
⑤規(guī)范地進行筆錄核對,由被詢(訊)問人親筆書寫的?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與我所說的相符?的字樣;
⑥字跡清晰,容易辨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