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利息與遲延履行違約金能否同時賠償
作者:譚妤 發(fā)布時間:2012-04-13 16:16:17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中,業(yè)主違約拖欠裝修工程款,承包人主張按約承擔逾期付款利息并按約承擔遲延履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能否同時得到支持?
【案情】
2010年8月,原告某裝飾公司與被告楊某(楊某系個體工商戶業(yè)主)簽訂《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經營的娛樂會所的裝飾裝修工程。并約定:原告須在工程竣工后三個工作日內向被告提出竣工驗收的申請,被告收到驗收申請后,須在2天內組織驗收,如工程未經驗收,被告已使用該工程,將視為驗收合格,并按相關條款規(guī)定結清工程款;如被告未能依約支付工程款,則以所拖欠的工程款總額,按每天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2010年11月,雙方經結算,被告尚欠工程款142000元。2011年8月,原告訴至法院,以結算后其迄今只收到工程款25000元,被告尚欠117000元未付,拖欠工程款的行為已嚴重違約為由,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違約金,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
【審判】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裝飾裝修合同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應當確認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否則應當按約承擔違約責任。而被告遲延支付原告工程款,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jù)原被告之間的《結算文件》,扣除被告實際已支付的款項,被告還應支付原告工程款117000元。而合同約定被告不能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應承擔違約責任為應付款的每日千分之五計算違約金。關于違約金的起算時間,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工程竣工的時間或工程已實際交付的時間,故違約金應從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計算?,F(xiàn)原告僅主張20000元的違約金,未超過按合同約定計算應支付的違約金數(shù)額,屬于其權利自由處分,本院予以照準。
關于被告是否應當承擔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的問題,被告雖然存在遲延支付工程款的事實,但鑒于原告在本案中的損失體現(xiàn)為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對違約責任有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性質為損失補償性,同時,違約金與逾期利息相比,從保護原告的利益出發(fā),主張違約金更能最大化的保護其權益。原告在主張違約金賠償?shù)耐瑫r主張利息損失賠償,有失公平,故對其主張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采納。
編輯:馮夏麗(見習)
文章出處:南寧市青秀區(qū)法院